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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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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2020-039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3月27日,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预案》。2020年5月15日,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发行境内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披露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为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适时补充营运资金,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鑫证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目前债券市场的情况和自身的资金需求状况, 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2020年7月10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 关于华鑫证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认真检查,华鑫证券符合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1、发行规模

  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授权华鑫证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华鑫证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债券品种及期限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期限均不超过5年期(含5年期),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规模授权华鑫证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3、债券利率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利率授权华鑫证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4、承销方式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拟聘请主承销商承销。

  5、担保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涉及担保。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华鑫证券营运资金,满足华鑫证券业务运营需要,支持业务规模的增长;或用于偿还华鑫证券债务,调整华鑫证券资产负债结构和改善财务结构等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具体用途授权华鑫证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华鑫证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7、发行对象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认购条件的专业投资者,不向华鑫证券股东优先配售。

  8、发行价格及方式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张,按面值平价发行,发行方式为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授权华鑫证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华鑫证券资金需求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9、债券上市

  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拟申请在监管机构认可的交易场所交易。授权华鑫证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上市交易事宜。

  10、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设计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授权华鑫证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11、还本付息的方式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2、偿债保障措施

  授权华鑫证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如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形时,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 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 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 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 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三、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

  为有效协调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授权华鑫证券董事会,并同意华鑫证券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华鑫证券董事长、总裁(以下简称“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及届时的市场条件,在2020年7月10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及公司授权和华鑫证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从维护华鑫证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具体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2020年7月10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结果,根据华鑫证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每期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期限、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对象、担保安排、发行价格、发行时机(包括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等)、募集资金用途、是否设置及如何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条款(包括利率调整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等)、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具体偿债保障措施、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公司债券上市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全部事宜;

  (二)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办理向有关监管部门、交易所等机构的发行申报、核准、备案、登记及上市等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合同、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受托管理协议、登记托管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及其它法律文件等)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补充或调整,以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三)为公司债券发行选择并聘请受托管理人,签署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四)如监管部门、交易所等主管机构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等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华鑫证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重新决定的事项外,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对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五)办理与公司债券申报、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其它具体事项;

  (六)在公司批准上述授权的基础上,华鑫证券董事会授权其获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代表华鑫证券根据2020年7月10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结果及华鑫证券董事会授权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一切事务。

  上述授权自2020年7月10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视届时是否已完成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而定)。

  四、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有效期为自2020年7月10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如果华鑫证券董事会及/或获授权人士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或部分发行,且华鑫证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的(如适用),则华鑫证券可在该等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或部分发行。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2020-040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上海普林电子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3月28日,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普林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议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司发展战略,集中资源发展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普林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上述破产清算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披露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沪03破331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对上海普林电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普林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2020年6月1日,上海普林电子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沪03破331号之二)。该院认为:根据上海普林电子有限公司的资产及负债情况,可以确认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宣告上海普林电子有限公司破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普林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2020年7月10日,上海普林电子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沪03破331号之四)。该院认为: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上海普林电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普林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上海普林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当期损益。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 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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