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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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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A36版)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为33,873.67万元,具体如下:

  1、保荐及承销费32,005.36万元;

  2、审计、验资费590.00万元;

  3、律师费616.50万元;

  4、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537.74万元;

  5、上市相关手续费等其他费用124.07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为3.89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49,697.83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46,490户(不含H股股东)。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14,541,814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6.69%。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47,727,092,000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3,423.63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1,199,5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4441817%,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1,173,530股,放弃认购数量25,970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1,388,686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51,388,686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5,970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230Z0456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0]230Z0913号审阅报告。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发行人2020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预计2020年1-6月可实现营业收入45,572.31万元至56,072.31万元,同比增长47.34%至81.28%,预计2020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8,069.12万元至-56,283.46万元,同比增长-133.97%至-93.46%,预计2020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6,483.83万元至-54,698.18万元,同比增长-115.76%至-77.51%。2020年1-6月发行人收入增幅较大,主要原因为:公司产品“特瑞普利单抗”于2018年12月正式获得NMPA有条件批准并于2019年2月末起开展销售,凭借市场先发优势、良好的产品临床疗效、产品价格优势、经验丰富的销售团队、高效的销售组织体系建设和符合产品特性的市场推广方案,公司2020年上半年收入较2019年上半年增幅较大。

  根据发行人2020年1-6月业绩预计,发行人预计2020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8,069.12万元至-56,283.46万元,同比增长-133.97%至-93.46%,预计2020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6,483.83万元至-54,698.18万元,同比增长-115.76%至-77.51%,预计亏损进一步扩大。主要原因为:公司自设立以来专注于药品研发,随着JS001的适应症扩展以及部分临床项目进度推进、海外临床的开展,连续数年发生较大的研发费用支出;公司首个产品于2019年2月起刚开始实现销售,销售收入尚不能覆盖研发费用等支出。

  公司储备了多项处于早期临床前研究阶段的在研项目,公司未来仍需持续较大规模的研发投入用于在研项目完成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及新药上市前准备等产品管线研发业务,且公司新药上市申请、新药市场推广等方面亦将带来高额费用,均可能导致公司亏损进一步扩大,从而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期间,公司经营模式、主要供应商和客户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和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不利事项。

  前述财务数据不构成发行人所做的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中金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君实生物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君实生物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君实生物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张韦弦、杨瑞瑜

  联系人:杨瑞瑜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三、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张韦弦:董事总经理,于2013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A股IPO项目、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IPO项目、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杨瑞瑜:副总经理,于2015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的股东承诺

  熊凤祥、熊俊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瑞源盛本、本裕天源、上海宝盈、孟晓君、高淑芳、珠海华朴、赵云、周玉清作为一致行动人,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A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熊俊、汤毅、李聪、林利军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A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担任发行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冯辉的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冯辉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A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6、自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本次发行上市时所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7、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担任发行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张卓兵的配偶刘小玲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张卓兵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A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张卓兵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张卓兵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6、自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本次发行上市时所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的前提下,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7、在张卓兵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张卓兵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担任发行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SHENG YAO(姚盛)的母亲王莉芳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SHENG YAO(姚盛)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A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SHENG YAO(姚盛)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SHENG YAO(姚盛)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6、自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本次发行上市时所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的前提下,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7、在SHENG YAO(姚盛)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SHENG YAO(姚盛)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上海檀英作为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熊凤祥、熊俊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瑞源盛本、本裕天源、上海宝盈、孟晓君、高淑芳、珠海华朴、赵云、周玉清作为一致行动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后持有及减持公司之股份的意向承诺如下: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价格: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若在本人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上海檀英作为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本次发行上市后持有及减持公司之股份的意向承诺如下: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价格: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同时,本企业在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若在本企业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如下:

  1、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前提下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以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的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同意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同意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相关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2、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及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1)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2)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3)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稳定股价及约束措施的承诺

  熊凤祥、熊俊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瑞源盛本、本裕天源、上海宝盈、孟晓君、高淑芳、珠海华朴、赵云、周玉清作为一致行动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1)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2)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在具体实施方案涉及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需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3)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及约束措施的承诺

  董事熊俊、NING LI(李宁)、冯辉、HAI WU(武海)、SHENG YAO(姚盛)、张卓兵、李聪、林利军、汤毅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1)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2)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在具体实施方案涉及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3)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承诺函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本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等规定履行发行人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承诺函

  熊凤祥、熊俊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瑞源盛本、本裕天源、上海宝盈、孟晓君、高淑芳、珠海华朴、赵云、周玉清作为一致行动人作出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等规定履行发行人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承诺函

  公司董事熊俊、NING LI(李宁)、冯辉、HAI WU(武海)、SHENG YAO(姚盛)、张卓兵、李聪、林利军、汤毅、钱智、陈新军、张淳、LIEPING CHEN(陈列平)、ROY STEVEN HERBST,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等规定履行发行人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董事YI QINGQING(易清清)作出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促使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3、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对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针对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所提交之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相关约束措施,本公司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2)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① 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② 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且不得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熊凤祥、熊俊及其一致行动人瑞源盛本、本裕天源、上海宝盈、孟晓君、高淑芳、珠海华朴、赵云、周玉清(以下统称“本承诺人”),针对招股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如下: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且本承诺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承诺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现金分红(如有),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熊俊、NING LI(李宁)、冯辉、HAI WU(武海)、SHENG YAO(姚盛)、张卓兵、李聪、林利军、汤毅、钱智、陈新军、张淳、LIEPING CHEN(陈列平)、ROY STEVEN HERBST、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承诺如下: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将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其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同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作为发行人的董事YI QINGQING(易清清),现承诺如下: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保荐机构、承销商承诺

  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审计机构承诺

  容诚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会计师,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发行人律师,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针对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公司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4)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熊凤祥、熊俊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瑞源盛本、本裕天源、上海宝盈、孟晓君、高淑芳、珠海华朴、赵云、周玉清作为一致行动人,针对其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承诺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承诺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本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2)本承诺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3)若因本承诺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承诺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4)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承诺人完全消除因本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5)在本承诺人完全消除因本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承诺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6)如本承诺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上海檀英作为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针对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2)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3)若因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4)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5)在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6)如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熊俊、NING LI(李宁)、冯辉、HAI WU(武海)、SHENG YAO(姚盛)、张卓兵、李聪、林利军、汤毅、钱智、陈新军、张淳、LIEPING CHEN(陈列平)、ROY STEVEN HERBST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本人自愿将本人在公司上市当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且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在发行人处领取报酬、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6)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公司董事YI QINGQING(易清清)针对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件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本人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本人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4)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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