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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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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83 证券简称:海油工程 公告编号:2020-022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7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五路199号海油工程A座办公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于毅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林瑶生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邬汉明先生、监事赵艳波女士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财务总监李鹏先生列席会议;

  4、 董事会秘书刘连举先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尼日利亚自贸区子公司申请开立银行保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进行延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吉奎、罗汝琴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委派赵吉奎律师和罗汝琴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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