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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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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德恒01F20200749-3号

  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按照《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作为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资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本次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如下: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101,941,57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5%。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0,582,473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2)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3)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参与规模

  1)根据《业务指引》,建投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人民币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②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③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④发行规模人民币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2)其他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

  ■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战略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配售股数=战略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1+经纪佣金费率)]。

  (二)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一)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投资”)

  1.基本情况

  根据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建投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

  根据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建投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建投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建投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

  经核查,中信建投的第一大股东为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持有中信建投35.11%股份,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建投投资作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建投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中安信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8.08%的股权,中安信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0.26%的股权;建投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青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99%的股权,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青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0.33%的股权。因此建投投资间接享有发行人0.35%的权益,除上述关系外,建投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建投投资系中信建投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除上述关系外,中信建投投资与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建投投资承诺,其使用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的股票,不存在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建投投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建投投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主承销商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建投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2)本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3)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二)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金投”)

  1.基本情况

  根据中电金投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电金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

  本所律师认为,中电金投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中电金投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中电金投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电金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

  中电金投为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国电子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中电金投为中国电子集团的全资孙公司,中国电子集团成立于1989年5月,由原电子工业部所属企业行政划拨组建而成,是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国务院认定的以网信产业为核心主业的中央企业,连续多年跻身《财富》世界五百强。中国电子集团以提供电子信息技术产品与服务为主营业务,是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产业国家队,成功构建了兼容移动生态、与国际主流架构比肩的计算机基础软硬件“PK”体系(飞腾CPU+麒麟OS操作系统),拥有从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库、安全整机到应用系统的国内最完整的自主先进产业链,形成从安全咨询、系统集成、安全运维等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安全服务体系。中国电子集团属于国有大型企业,孙公司中电金投截至2019年底的资产总额超过600亿元,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中电金投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和中国电子集团于2019年5月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发行人与中国电子集团本着友好务实、协商互利的原则,同意在技术创新、资源整合、市场开拓、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进行紧密深入的合作,合力构建开放创新的网信产业生态体系,进一步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2)充分利用双方在网络安全领域的战略布局优势(自主可控产业链、信息安全服务体系等)和在政府、军队、企业、教育、金融等众多组织和行业网络安全技术、产品、市场和服务的优势,协调整合相关资源,强化网络安全发展战略研究,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协同创新,共同加快部署推进基于“PK体系”的网络安全和自主可控的信息化系统,合力构建开放创新的网信产业生态体系;

  (3)建设针对政府(含现代数字城市)、军队、央企(含一带一路)、教育、金融等领域的网络安全响应中心,全面及时保障国家重要信息系统和关键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

  综上所述,中国电子集团属于国有大型企业并与发行人具有战略合作关系,中电金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21.11%股份,中电金投与发行人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中国电子集团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此外,发行人董事姜军成为中电金投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除上述关系外,中电金投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中电金投与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中电金投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中电金投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电金投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主承销商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中电金投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3)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4)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以下简称“金融街资本”)

  1.基本情况

  根据金融街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金融街资本的基本信息如下:

  ■

  ■

  本所律师认为,金融街资本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金融街资本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金融街资本提供的章程及股东出资情况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金融街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

  ■

  金融街资本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金融街资本是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西城区唯一国有资本运营企业。2012年3月成立以来,金融街资本作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市场之手”,以国家和市、区国资国企改革战略部署为指导,依托北京市西城区政府赋予的授权管理、资产重组、投资引领、协同发展、服务区域战略五大平台功能和金融街区位优势,一方面优化增量,构建新兴产业,提升经济结构,助力推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盘活存量,服务区属国资国企改革,持续推动国有资本做优做大做强,提升国有资产证券化水平,逐步将自身打造成为集产业资本、市场资本和金融资本为一体的综合性资本运营平台。金融街资本投资了一大批优秀科技、金融企业,与诸多大型国企、政府机构,以及信息产业和金融产业的头部企业建立了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截至2019年底,金融街资本的总资产超过2,700亿元,金融街资本属于国有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和金融街资本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在网络信息安全、投融资等领域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

  (2)金融街资本凭借其在北京西城区丰富的金融资源优势和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区域战略定位,与国内外头部金融机构深入的合作关系及与国调基金等产业投资方良好的合作往来,以及其在金融、科技创新领域的行业研究和投资经验,将在产业战略、行业并购、投融资咨询、基金投融资等方面充分发挥资源及渠道优势,为发行人开展投后赋能,将在金融科技开发、金融场景应用、金融大数据存储、云计算、边缘计算等领域努力为发行人嫁接相关产业和资源,协助发行人丰富和扩大产业生态,协助发行人寻找合作伙伴、拓展下游市场;

  (3)为推动国家金融科技示范区的建设,金融街资本作为西城区唯一的国资运营平台,将配合北京市西城区政府在西城区打造金融科技领域业态高地,与发行人共同构建互联网安全命运共同体,用大数据分析等“互联网+”创新手段,助力西城区及驻区政企客户更好地应对安全威胁,全面提升安全防护能力与水平,为经济发展打造可靠的网络环境。

  综上所述,金融街资本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金融街资本是发行人第一大国有股东,持有发行人3.85%股份,除上述关系外,金融街资本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金融街资本未向发行人委派过董事或监事等,对发行人不具有重大影响,此次战略投资系凭借金融街资本优势地位协助奇安信扩大产业生态、拓展下游市场,不存在基于发行人原有股东地位而进行的直接或间接利益输送行为。

  金融街资本与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金融街资本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金融街资本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金融街资本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主承销商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金融街资本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3)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4)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四)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高新”)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投高新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国投高新的基本信息如下:

  ■

  本所律师认为,国投高新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国投高新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国投高新提供的股东出资情况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国投高新的股权结构如下: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持有国投高新72.36%股权,为国投高新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投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国投高新为国投控制的企业,国投成立于1995年5月,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中央企业中唯一的投资控股公司,是首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试点单位。截至2019年末,国投的资产总额超过6,300亿元。国投高新为国内最早专业从事股权投资的国有投资公司之一,是开展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的平台,拥有国投创新、国投创业、国投创合、海峡汇富等4家基金管理公司,形成了覆盖VC、PE、FOF、区域性基金的多元格局,主动管理基金管理规模达1,395亿元,是管理国家级政府引导基金支数最多的股权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国投系基金充分发挥国家级政府引导基金的引领示范作用,以服务于“制造强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融合发展”等国家战略为初心和使命,通过聚合各方资本力量和优势资源,合力助推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引导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国投高新截至2019年末的总资产超过280亿元,为国有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和国投高新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同意利用在各自行业领域的领先地位,充分发挥各自资源及渠道优势,在自主可控应用、助力构建安全可控的信息技术体系、网络安全行业中长期投融资等方面范围内开展合作,实现互惠共赢。双方开展合作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1)国投高新将积极发挥国有资本的战略引导作用,以自主可控为契机,以芯片和传感器等智能硬件为基础,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相关软件为载体,积极整合资源,致力于形成一批产业带动性强、技术自主可控,能够在国际上并跑领跑,具有标志性影响力的创新企业,加强与奇安信国产自主可控信息技术安全应用领域的合作;(2)双方共同推动网络空间安全产业领域的并购重组整合、资本运作和大型产业投资,发掘联合投资机会;(3)发行人积极向国投高新提供相关领域的专家支持和技术咨询服务,国投高新应积极向发行人提供投融资相关咨询服务,双方致力于在网络安全投资生态上提升互补性、完善生态圈建设。

  综上所述,国投高新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3.61%股份,国投高新为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除上述关系外,国投高新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国投高新与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国投高新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国投高新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国投高新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主承销商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国投高新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3)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4)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北京电视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电集团”)

  1.基本情况

  根据北电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北电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

  本所律师认为,北电集团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北电集团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北电集团提供的股东出资情况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北电集团的出资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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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电集团为北京电视台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电视台的出资人为北京广播电视台,北京广播电视台的主管单位为中国北京市委、市政府。

  3.战略配售资格

  北电集团为北京广播电视台的全资企业,北京广播电视台成立于2010年5月31日,是集传统广播电视和新媒体发展、影视艺术生产、人才培养以及文化综合市场开发为一体的大型现代文化传媒机构,业务范围涵盖广播电视的采编、制作、播出、传输,影视制作和出版、广告经营、文化设施运营及新媒体开发等众多领域,北京广播电视台注重新媒体与传统媒体融合发展,建设完成了北京网络广播电视台工作基地,开展了北京时间APP、北京网络广播电视台网站、IPTV、北京广播网、移动终端业务、微博微信平台等多种新媒体业务,实现了“一云多屏”的全媒体发展方式。北京广播电视台围绕国家网络强国战略和广电行业智慧广电发展战略,致力合作打造广电业务相关的安全规范和广播电视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北电集团为北京广播电视台旗下产业投资运营平台,截至2019年末的总资产约为1.49亿元,为国有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和北电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依托北京广播电视台的资源优势和业务需求,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1)广电业务数据安全治理探索:双方成立联合研究小组,共同研究广播电视业务数据治理工作,以及内部和外部数据交流协同平台,北电集团协调北京广播电视台提供研究场地、资金、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后勤保障,奇安信提供领先技术、咨询顾问、技术支撑工具等,结合专业人员审核,智能化规避违规播出风险。在“互联网+”时代下的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引领发展;

  (2)建立安全教育基地:由北电集团组织协调,奇安信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科普知识授课,增强北京广播电视台全员网络安全意识,后期还可通过制作形成一套网络安全科普知识视频资源,通过广播电视宣传和普及网络安全知识,增强北京市市民的网络安全意识的公共服务体系,做好本市的网络安全的科普工作;

  (3)提升广电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能力:根据广电信息系统发展需要,业务系统中逐步融入虚拟化、云计算、物联网、工业生产网、互联网、卫星通信等技术要素,推动广电业务发展,使得广电业务系统更加开放、先进。在新的IT技术环境下,这些技术应用产生更多类型的外部网络出口,风险日趋严峻。充分发挥奇安信在安全技术能力的领先作用,采用标准化、模块化的网络安全防护集群,重构网络外部边界,加强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在网络安全、行为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身份认证、终端安全等基础上,提升甲方在云安全、工控安全、物联网安全、互联网安全等多方面的安全防护能力,整体构建覆盖多层次的网络纵深防御体系,保障业务运营;

  (4)建立安全运营中心:奇安信协助北电集团为北京广播电视台建立全天候、全方位态势感知平台,实现安全数据处理、分析、自动化响应、指挥控制、态势呈现等多层次安全能力,同时结合奇安信在全流量风险分析、安全评估、应急响应、重保和护网等方面领先的安全服务能力,建立态势感知安全运营中心,在安全风险分析、安全响应、咨询规划、应急演练、安全专业人才培养等多方面合作,共同保障广电业务系统安全。

  综上所述,北电集团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北电集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北电集团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北电集团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北电集团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北电集团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主承销商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北电集团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3)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4)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投资”)

  1.基本情况

  根据北汽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北汽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

  本所律师认为,北汽投资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北汽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北汽投资提供的股东出资情况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北汽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

  北汽投资为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为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北汽投资成立于2012年,在全国6个省市设有办事处或分公司,在德国法兰克福和美国硅谷设有2家海外分公司,初步形成了面向全球的业务布局。截至目前已投项目100余个,包括北汽新能源、宁德时代、滴滴出行等独角兽企业,上市及并购退出20余家。设立基金逾40支,管理资金规模超300亿元,连续多年跻身中国股权投资机构百强(2019年排名第33位),在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位列投资机构前10强。北汽投资截至2019年底的总资产超过354亿元,为国有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和北汽投资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合作领域包括:

  (1)协调北汽集团联合开发相关产品:1)车联网网络安全产品:结合北汽集团汽车生产制造的领军实力以及网络信息安全的切实需求,协调北汽集团与奇安信共同打造符合未来市场需求的安全产品:如车载安全网关、安全芯片、车联网信息安全态势感知等;2)汽车领域工业互联网产品:协调奇安信为北汽集团改造升级汽车智能化工厂,双方就工业互联网平台、工厂联网设备、工厂上位机及下位机等进行安全研究,共同分析和解决5G时代联网工控设备持续快速增加而遇到的安全问题,共同打造工控主机卫士、网闸隔离设备、工厂安全监测等新产品,增加工厂工控设备的网络安全性,降低黑客攻击联网设备给各车企带来的巨大生产风险;3)信息安全领域合作:充分发挥奇安信集团在网络边界安全、办公网流量安全、服务器安全、应用安全、病毒防护、安服分析等领域的优势,为北汽集团提供信息安全支撑。在移动办公及安全方面,基于现有办公系统为基础,结合零信任,安全网关以及手机加固安全产品,打造安全且高效的移动办公环境,有效防止外部以及内部的所产生的安全威胁;

  (2)合作开展汽车信息安全检测方面研究:1)智能网联汽车信息安全检测:依托北汽集团自身在车辆制造方面和车辆平台数据的经验优势,结合奇安信强大的漏洞挖掘能力、威胁分析能力,共同开展智能网联汽车信息安全检测技术研究,共同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信息安全检测的发展;2)智能网联汽车检测平台:双方利用自身优势资源,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协调收集北汽自主品牌车辆的安全数据信息,并建设北汽集团车辆信息安全运营管理中心,依此为标杆向全国推广,从而实现全国汽车行业安全态势;

  (3)联合申请国家车联网安全课题,开展汽车行业安全标准制定等方面合作;

  (4)共同开展车联网安全市场活动:双方联合举办车联网网络安全攻防大赛。

  综上所述,北汽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发行人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先生担任北汽投资控股股东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除上述关系外,北汽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北汽投资为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的全资孙公司,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持有中信建投35.11%股份,为中信建投的第一大股东;除上述关系外,北汽投资与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基于前述持股关系而进行直接或间接利益输送的行为。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北汽投资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北汽投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北汽投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主承销商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北汽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3)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4)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七)国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投资”)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新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国新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

  本所律师认为,国新投资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国新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国新投资提供的股东出资情况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国新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

  国新投资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国新投资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之一,2016年初被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截至2019年底资产总额超过4,200亿元,国新投资截至2019年底的资产总额超过600亿元,为国有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和国新投资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本着友好务实、协商互利的原则,同意在信息安全等领域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展开全面、深入的合作;双方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各自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创造充分的便利条件进行业务拓展、资本运作、人才培养等多层次的合作。具体合作内容包括:

  (1)依托国新投资央企股权运营优势,协助奇安信开展业务和资源整合,推动奇安信在信息安全领域与中央企业等行业客户的深入合作,进一步拓展公司市场份额;

  (2)发挥国新投资在科技创新领域的行业研究和投资经验,在市场战略、产业并购、技术研发等方面开展投后赋能,并协同开展公司的市值管理工作;

  (3)国新投资根据奇安信的战略发展规划和需求,在研发投入、人才引荐等领域开展长期合作。

  综上所述,国新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国新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国新投资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国新投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国新投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主承销商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国新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3)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4)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国开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开投资”)

  1.基本情况

  根据国开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国开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

  本所律师认为,国开投资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国开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国开投资提供的股东出资情况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国开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

  国开投资为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国家开发银行。

  3.战略配售资格

  国开投资是国内银行业第一家通过“投贷联动”模式支持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平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亿元,为国有大型企业。国开投资是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围绕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所需的各大科技创新领域,以“投资+贷款”、“贷款+认股期权”、“投资+贷款选择权”三种模式,针对各发展时期的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支持科学技术发展,同时与国家开发银行投贷联动,在股权投资以外辅以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建设贷款、研发贷款等多品种贷款支持。

  发行人已经与国家开发银行就高级可持续威胁(APT)防护、虚拟化防病毒等方面开展过合作。根据发行人和国开投资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协议》,双方拟在中长期投融资等方面开展合作,主要合作领域包括:

  (1)国开投资近年来已在信息化领域投资了大量等能够与奇安信形成良好战略互动和行业上下游优势互补的企业。国开投资将继续挖掘信息化领域的潜力型企业,助力奇安信的业务和技术发展;

  (2)国家开发银行一直以来都注重国家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开发,在软件、整机、系统集成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贷款评审经验。国开投资将与国家开发银行持续互动,为奇安信及其产业上下游的重点企业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助力企业发展;

  (3)奇安信积极向国开投资提供相关领域的专家支持和技术咨询服务,并积极向国开投资推荐网络空间安全产业领域的投资机会,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与国开投资进行投资合作;

  (4)双方共同推动网络空间安全产业领域的并购重组整合、资本运作和大型产业投资,发掘联合投资机会。

  综上所述,国开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国开投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国开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国开投资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国开投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国开投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主承销商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函

  国开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3)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4)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保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保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

  经核查,中保基金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约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中保基金已于2017年5月18日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编号为SN9076),基金管理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6年11月30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60245)。中保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私募投资基金,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出资结构

  根据中保基金提供的股东出资情况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保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

  注:中保基金经其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570亿元并拟新增认缴出资15亿元,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保基金认缴出资额增至585亿元于工商登记部门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

  经核查,中保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为中保投资第一大股东,各持有中保投资4%的股权;其余43家机构持有中保投资88%的股权。由于中保投资股权结构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4%,因此,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中保基金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设立,基金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是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和市场需求,带动社会有效投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打造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新引擎的重要举措。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由中保投资担任,有限合伙人由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担任。中保基金预计总规模3,000亿元,首期1,000亿元,为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中保基金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中保基金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中保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中保基金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基金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中保基金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保基金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主承销商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中保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3)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4)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业务指引》第八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

  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30名;1亿股以上且不足4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根据《业务指引》第七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根据《业务指引》第十八条,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

  经核查,本次共有9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战略配售对象为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以及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0,582,473股;上述安排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的要求。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分别签署《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战略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建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与建投投资和其他8名战略投资者签署的配售协议,发行人、主承销商、建投投资和其他8名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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