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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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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亚联发展 公告编号:2020-041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联发展”)于2020年7月10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嘉兴乾德精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乾德精一”)及其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精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精一”)的通知,获悉乾德精一及深圳精一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民初15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乾德精一及其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精一于前期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0)陕01民初第156号】及《民事起诉状》,法院受理了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台农商行”)与深圳精一、乾德精一营业信托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2)。

  二、判决情况

  深圳精一与乾德精一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民初156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深圳精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九台农商行借款本金3亿元、利息26,097,500元、逾期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326,09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含)起,按照借款年利率9.23%上浮50%至13.845%计算至偿付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精一于本判决生效日之后10日内偿还九台农商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8,000元;

  (三)原告九台农商行对被告乾德精一持有并出质的5,226万股亚联发展股票享有质押权,并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乾德精一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精一追偿;

  (五)驳回原告九台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1,966.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九台农商行负担3,063.95元,被告深圳精一、被告乾德精一共同负担1,748,902.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精一、被告乾德精一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精一与乾德精一均不上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深圳精一及乾德精一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直接影响。但因控股股东乾德精一所持公司的5,226万股股票被质押、冻结,不排除冻结股票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如果质押股票被强制执行,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民初156号】。

  特此公告。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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