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孙公司河北当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当代”)于近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按照相关规定,现将涉及诉讼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相关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被告一:河北茂竹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河北当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四:王春芳
被告五:崔玉杰
被告六:梁英花
被告七:重庆萌梓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八: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2、公司及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召开了七届董事会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孙公司河北当代共同为河北茂竹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竹泉”)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所申请的人民币为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河北当代以其项下的应收账款为茂竹泉此次申请综合授信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具体金额及期限以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茂竹泉自然人股东姜威为公司及河北当代提供的上述担保进行反担保。上述担保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 年 11 月 23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5)。
北京银行石家庄分行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向茂竹泉发放了贷款总计3000万元,因茂竹泉未能及时足额清偿贷款,北京银行石家庄分行向河北中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本金 29999150. 25 元,逾期利息932568.9元,本息共计 30931719.1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0年3月7日,实际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利息、复利、罚息、罚息复利自2020年3月8日主张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六在第一项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判令原告就被告三对被告七、八所有应收账款在贷款本金29999150.25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 70000 元(暂按照固定费用主张,剩余律师费按照胜诉数额的2.5%主张)。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全部被告共同承担 。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因上述诉讼被告方拟与原告方达成调解协议,故暂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