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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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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主承销商”)的委托,作为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有科技”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并上市项目的主承销商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4号)、《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3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规定,查阅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主承销商、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提供的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前提下,金杜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查验方式,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金杜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也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非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下转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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