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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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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协议转让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20-50号

  债券代码:128097         债券简称:奥佳转债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协议转让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邹剑寒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27.75%减少至22.74%。

  2、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8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邹剑寒先生的通知,邹剑寒先生与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资管”)(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1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邹剑寒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8,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协议转让给中泰资管。

  本次交易以《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2020年7月7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基准,转让价格确定为每股人民币10.36元,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9,111.60万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注:李五令先生与邹剑寒先生互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邹剑寒先生已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亦未违反相关承诺。邹剑寒先生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地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并及时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姓名:邹剑寒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310104************

  5、现任公司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6、通讯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31-37号

  7、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无

  邹剑寒先生与中泰资管无关联关系。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受让方名称:中泰资管

  2、法定代表人:黄文卿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21159314

  4、注册资本:16,666万元人民币

  5、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05室

  7、经营期限自:2014年08月13日至不约定期限;

  8、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其他股东持股40%;

  10、中泰资管及其法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通过本次协议转让,中泰资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达到总股本的5.01%,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中泰资管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四、股份协议转让书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双方

  甲方(受让方):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1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乙方(转让方):邹剑寒先生

  2、转让标的

  乙方同意向甲方协议转让其合计持有的28,100,000股,标的股份占奥佳华总股本5.01%。

  3、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10.36元/股,合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9,111.60万元。

  4、转让款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甲方可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甲方应在资管计划成立后且股份转让在有关主管部门完成变更登记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首笔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剩余转让价款应在首笔转让价款支付日起60个自然日内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

  5、标的股份过户

  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转让变更手续。

  6、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后,邹剑寒先生与李五令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日常的经营决策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承诺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承诺其股份变动将严格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3、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中泰资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协议转让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5、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9日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奥佳华

  股票代码:00261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1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05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0层1002-1003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0年7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佳华”)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以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奥佳华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可奥佳华所在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同时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发挥专业优势支持具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以其管理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1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受让奥佳华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以谋求实际控制权为投资目的。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可能性。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未持有奥佳华股票。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代表中泰资管计划持有奥佳华股份28,100,000股,占总股本的5. 01%。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中泰资管计划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奥佳华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代表中泰资管计划与邹剑寒先生于2020年7月8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10.36元/股的价格受让邹剑寒先生合计所持有的奥佳华股份28,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01%)。

  本次转让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协议转让审核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受让方):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1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乙方(转让方):邹剑寒先生

  2、标的股份

  乙方同意向甲方协议转让其合计持有的28,100,000股,标的股份占奥佳华总股本5.01%。

  3、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10.36元/股(协议书签署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90%),合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9,111.60万元。

  (2)乙方同意甲方可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甲方应在资管计划成立后且股份转让在有关主管部门完成变更登记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首笔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剩余转让价款应在首笔转让价款支付日起60个自然日内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

  4、标的股份过户

  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转让变更手续。

  5、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奥佳华28,100,000股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等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无其他附加条件、未签署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交易对方就股份表决权、股份锁定等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未持有奥佳华股票;邹剑寒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5,7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75%;李五令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40,520,0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4%,邹剑寒先生与李五令先生为一致行动人,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二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52.79%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中泰资管计划持有公司28,1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1%;邹剑寒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7,6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74%;李五令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40,520,0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4%,二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47.78%的股份,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仍为邹剑寒先生与李五令先生,未发生变化。

  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股权转让对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奥佳华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信息或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1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

  黄文卿

  签署日期:2020年7月8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清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1、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592-3795714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1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

  黄文卿

  签署日期:2020年7月8日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奥佳华

  股票代码:002614

  信息披露义务人:邹剑寒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

  通讯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31-37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李五令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

  通讯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31-37号

  股份变动性质:不变

  签署日期:2020年7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奥佳华”)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以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奥佳华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姓名:邹剑寒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310104************

  5、现任公司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6、通讯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31-37号

  7、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姓名:李五令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350204************

  5、现任公司职务: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

  6、通讯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31-37号

  7、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邹剑寒先生和李五令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总股本的 52.79%,共同控制本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个人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尚不确定,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155,7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7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资管”)于2020年7月8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向中泰资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8,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127,6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74%,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详细情况如下表: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受让方):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1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乙方(转让方):邹剑寒先生

  2、标的股份

  乙方同意向甲方协议转让其合计持有的28,100,000股,标的股份占奥佳华总股本5.01%。

  3、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10.36元/股,合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9,111.60万元。

  (2)乙方同意甲方可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甲方应在资管计划成立后且股份转让在有关主管部门完成变更登记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首笔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剩余转让价款应在首笔转让价款支付日起60个自然日内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

  4、标的股份过户

  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转让变更手续。

  5、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155,720,000股,其中质押公司股份49,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3%)。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被查封等权利被限制的情形。

  四、本次转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信息或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及履行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及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1)如全资子公司深圳凯得克被国家有关税务主管部门要求补缴因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而免缴及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则邹剑寒先生和李五令先生无条件全额承担深圳凯得克应补缴的所得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2)为了避免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邹剑寒、李五令2009年10月16日作出承诺如下:①将来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②不投资控股于业务与本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③不向其他业务与本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④如果未来拟从事的业务可能与本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将本着本公司优先的原则与本公司协商解决。

  2、在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截止本公告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亦未违反上述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地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并及时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邹剑寒

  签署日期:2020年7月8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清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1、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592-3795714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邹剑寒

  签署日期: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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