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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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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11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的全资子公司恒阳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香港”)于2020年7月6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仲裁院2020年7月2日下发的《仲裁通知》及申请人泰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TAI WO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LIMITED,以下简称“TAI WO”)的《仲裁申请书》。

  仲裁院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和申请人提供的合同编号为“20190522借”的《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已受理本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借款的基本情况

  2019年5月29日,TAI WO与恒阳香港、王磊、潘旭签订编号为“20190522借”的《借款合同》,约定TAI WO向恒阳香港提供100万美元借款,借款期限6个月,用于乌拉圭工厂业务发展需要,王磊、潘旭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上述事项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王磊先生为本公司董事长、潘旭先生为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述担保构成关联交易,因相关担保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关联交易金额为零。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19年6月1日披露的《关于关联人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恒阳香港发展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19-079)。

  TAI WO于2019年6月10日、11日分别向恒阳香港出借80万美元、20万美元,借款应当于2019年12月11日到期,上述借款到期后恒阳香港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还款,有关债务逾期情况详见本公司2020年3月11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债务逾期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0-038)。

  经TAI WO、恒阳香港、王磊、潘旭四方友好协商,就前述借款展期及利率调整等事宜于2020年4月7日签署了《补充协议》,各方同意上述借款展期到2020年4月21日,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20年4月9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恒阳香港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临2020-058)。

  (二)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仲裁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TAI WO,委任闫显明律师事务所作为仲裁代理人;

  第一被申请人:恒阳香港;

  第二被申请人:王磊;

  第三被申请人:潘旭。

  申请人就2019年5月29日在申请人与三位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2020年4月7日就《借款合同》签署的《补充协议》申请仲裁。

  案情:2019年5月29日,申请人与第一至第三被申请人共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编号:20190522借),由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提供总额为壹佰万元美元的借款,并约定由第二及第三被申请人作为第一被申请人履行《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对申请人承担共同及各别的还款责任(即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根据《借款合同》向第一被申请人履行借款义务后,第一被申请人逾期未能在借款期限到期(即2019年12月1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后,应第一被申请人多次延期还款的书面情求,申请人与第一至第三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就《借款合同》共同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延展借款期限至2020年4月21日,并约定调整逾期借款利率。但截至本仲裁申请书提交之日,第一被申请人仍未根据《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申请人偿还全部或部分的本金或利息。

  仲裁请求:

  1、申请人针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壹佰万美元;(2)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包含《借款合同》约定的原借款期限(六个月)所产生的利息共计肆万柒千伍佰美元,以及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额还清之日止,就未偿还的本金金额按照年利率19%向申请人支付的逾期利息;及/或(3)任何仲裁庭认为适当的进一步或其他救济、裁定或声明。

  2、申请人针对第二及第三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第二及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应向申请人偿还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向申请人承担共同及各别的偿还责任;及/或(2)任何仲裁庭认为适当的进一步或其他救济、裁定或声明。

  3、申请人针对第一至第三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第一至第三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因本仲裁而产生的律师费用、仲裁费用及其他费用和开支,承担共同及各别的付款责任;(2)第一至第三被申请人就上述第(1)向费用的数额(或任何仲裁庭可能裁决第一至第三被申请人支付的数额)自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按照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利率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并就此利息承担共同及各别的付款责任;及/或(3)任何仲裁庭认为适当的进一步或其他救济、裁定或声明。

  仲裁请求的主要依据:2019年5月29日申请人与三位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2020年4月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一被申请人未能在2020年4月21日内全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2020年6月底,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条款,计提了约15万美元财务费用,已充分预计了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将产生的影响。

  恒阳香港将积极应对仲裁并争取和解。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仲裁院的《仲裁通知》。

  2、泰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TAI WO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LIMITED)的《仲裁申请书》。

  3、刘兰初诉侵权责任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4、宋赟麒诉劳动争议案的《民事判决书》。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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