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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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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466     股票简称:天齐锂业    公告编号:2020-081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0年7月6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朋东路10号前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蒋卫平先生召集并主持。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资料已于2020年7月3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监事和总裁。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7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人。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任免公司高级副总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目前的发展情况,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同意,并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免去葛伟先生担任的公司高级副总裁职务,另行任用;同时聘任李波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任免公司高级副总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2)。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股票代码:002466      股票简称:天齐锂业        公告编号:2020-082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任免公司高级副总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齐锂业”或“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任免公司高级副总裁的议案》。根据公司目前的发展情况,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同意,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免去葛伟先生高级副总裁职务,另行任用;同时聘任李波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李波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葛伟先生离任后继续在公司任职,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葛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09,200股,葛伟先生此前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均已按期履行完毕。葛伟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进行管理。

  特此公告。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附件:李波先生简历

  李波先生,中国国籍,生于1974年,大专学历,工程师,西南财经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课程研修班结业,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并任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995年7月至今在公司工作。2007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0年12月至今兼任公司副总裁(副总经理),负责协助董事会进行公司治理、证券事务、资本运作的战略制定、监督及执行,并兼任四川天齐盛合锂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李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381,275 股,持股比例为 0.03%,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李波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李波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查询,李波先生不属于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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