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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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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B074版)

  2、在本公司作为金徽酒直接/间接控股股东期间,不会利用自身对金徽酒的控股关系从事有损金徽酒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

  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豫园股份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金徽酒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从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从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情况。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未开展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情形。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金徽酒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豫园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交易前6个月内,豫园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交易所买卖金徽酒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豫园股份为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655.SH),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报表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内容。

  第十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晓亮

  2020年7月6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各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的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和其他声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七)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时间和地点

  本报告书及以上备查文件备查地点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晓亮

  2020年7月6日

  证券代码:603919   证券简称:金徽酒    公告编号:临2020-027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集及召开情况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7月5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7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文斌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因情况特殊,经监事会主席说明,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要求。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豁免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监事会同意本次豁免承诺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特此公告。

  ■

  ●报备文件

  1.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3919   证券简称:金徽酒    公告编号:临2020-028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股份自愿锁定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申请豁免的股份自愿锁定承诺内容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为2019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

  ●本次申请豁免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徽酒”)收到控股股东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明先生发来的《关于申请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相关事宜的函》。亚特集团、李明先生申请豁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股份自愿性锁定承诺。

  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豁免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同意豁免亚特集团、李明先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股份自愿性锁定承诺。董事张小凤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

  ■

  二、本次申请豁免的股份自愿性锁定承诺事项

  (一)本次申请豁免的股份自愿性锁定承诺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亚特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明先生本次申请豁免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自愿性锁定承诺条款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亚特集团、李明先生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完毕其关于股份锁定的法定承诺,本次申请豁免的股份锁定承诺不包括法定股份锁定承诺,为其自愿增加的股份锁定承诺。该部分自愿增加的承诺内容不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实施和完成的前提条件或必备条款。

  (二)本次申请股份锁定承诺豁免的原因及依据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亚特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61,575,6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57%。2020年5月27日、7月6日,亚特集团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园股份”)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亚特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152,177,900股转让给豫园股份。豫园股份受让上述股份后将继续履行剩余自愿锁定承诺期。

  公司控股股东亚特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明先生本次申请豁免的承诺,系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作出的自愿性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亚特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明先生申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豁免上述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

  三、本次申请豁免承诺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申请豁免自愿性锁定承诺后,亚特集团拟将其持有的152,177,900股股份转让给豫园股份,豫园股份继续履行股份锁定承诺直至到期。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申请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申请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监事会同意本次豁免承诺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特此公告。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7月7日

  ●报备文件

  1.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独立意见

  4.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审核意见

  证券代码:603919       证券简称:金徽酒      公告编号:临2020-029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集团”“转让方”)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园股份”“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对双方2020年5月27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了变更和补充。

  一、股份转让事项概述

  2020年5月27日,亚特集团与豫园股份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152,177,9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99998%,以12.07元/股的价格转让给豫园股份,本次交易总价款为1,836,787,253元(大写:壹拾捌亿叁仟陆佰柒拾捌万柒仟贰佰伍拾叁元整)。详情请阅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2)。

  二、股份转让事项进展情况

  自亚特集团与豫园股份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来,双方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经协商,亚特集团与豫园股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亚特集团与豫园股份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最迟期限、排他及违约责任

  1.1.根据本次交易的具体进展情况,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第3.3款所述最迟期限推迟调整为2020年7月22日,其中,豫园股份审议本补充协议的董事会应不晚于2020年7月6日召开,否则本条约定最迟期限应当相应顺延。

  除上述调整外,原协议第3.3款其他部分内容不变。

  1.2.如于最迟期限届满前,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仍未能豁免转让方股份锁定承诺的,转让方应继续促使目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份锁定豁免并继续履行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在转让方股份锁定承诺期及届满后的一个月(以下简称“禁止转让期”),转让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受让方之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股份。上述禁止转让期届满后六(6)个月内,转让方向其他第三方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持有的任何目标股份的,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1.3.双方一致同意就原协议第3.8.3条修订如下并代替原条款:

  “3.8.3 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要求,目标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4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程序,审议通过受让方提名或推荐的全部董事(受让方提名、推荐或认可的董事将超过董事会成员半数)、监事(受让方提名或推荐的监事将超过监事会成员半数)、高级管理人的议案,通过本次交易涉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修改(如需),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应对受让方本次提名、推荐或认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议案投赞成票。”

  1.4.双方一致同意删除原协议第5.1.1条和第5.1.8条。

  删除的原协议5.1.1条内容如下:“5.1.1. 除转让方所持的目标公司5%股份外,转让方承诺于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至受让方及/或其关联方为目标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不可撤销地放弃其余股份的投票表决权。转让方对外转让股份时,应符合如下规则:(1)转让方转让时首先转让放弃表决权部分的股票;(2)如向转让方关联方转让时,相关股份仍受本第5.1.1条限制;(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或通过其它方式向同一第三方或其关联方或其一致行动人(“特定受让方”)累计转让达到或超过目标公司5%的股份的,则转让方应当确保特定受让方遵守与转让方相同的股份放弃表决权承诺。”

  删除的原协议5.1.8条内容如下:“5.1.8.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45日内,转让方、其关联方、目标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会成员、员工、前述自然人的亲属(若有)在未获得受让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与其他第三方磋商或达成目标股份转让或其他与本次交易类似的协议或安排。”

  1.5.双方一致同意删除原协议第5.2.3条修订如下并代替原条款:

  “5.2.3 受让方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转让方有权提名一名非独立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受让方应于本次交易完成后首次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中对该等董事提名议案投赞成票。受让方保持目标公司管理层的稳定性,确保不因本次交易对目标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1.6.双方一致同意就原协议第6.2条修订如下并代替原条款:

  “6.2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第7.1条解除本协议的,受让方有权拒绝支付尚未支付的款项,转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书面解除通知后立即退还受让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赔偿受让方交易对价的5%作为违约金;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受让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的,转让方还应赔偿受让方的损失。受让方在足额收到应返还的款项和违约金、赔偿金后,应配合向转让方转回目标股份。受让方有权从尾款中直接抵扣转让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

  1.7.双方一致同意就原协议第6.3条修订如下并代替原条款:

  “6.3转让方根据本协议第7.1条解除本协议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支付交易对价的5%作为违约金,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的损失。受让方已支付的诚意金可直接抵扣上述违约金,若届时目标股份已转让受让方,转让方在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对价(含诚意金)扣除违约金的剩余款项后,受让方应立即配合向转让方转回目标股份。”

  2. 通知及其他

  2.1.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通过特快专递、专人递送或电子邮件任一方式发送至如下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特快专递或专人递送方式发送的,按照约定联系方式发送后两(2)日内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发送的,按照约定联系方式发送后当日视为送达。

  2.2.如经受让方判断本次交易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双方应于目标股份交割前完成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批通过。双方应共同确保参与本次交易的双方及时准备和提供经营者集中申报所需的相关材料。

  3. 补充协议效力和一般性条款

  3.1.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并自豫园股份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3.2.本补充协议为对原协议的变更和补充,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有任何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均应继续适用原协议的条款。

  四、其他事项及风险提示

  1.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2. 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审议豁免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该豁免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是否同意上述承诺的豁免存在不确定性。

  3.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并督促相关方及时披露进展,公司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7日

  ●报备文件

  1. 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证券代码:603919    证券简称:金徽酒     公告编号:临2020-030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7月2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7月22日15点00分至17点00分

  召开地点: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伏家镇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7月22日至2020年7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6)、《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7)。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陇南众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陇南怡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0年7月21日09:30-11:30、14:00-16:30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上海股票账户卡;

  (2)代表自然人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持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上海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持股凭证;

  (4)法定代表人以外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理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持股凭证;

  (5)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持以上证件资料原件(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可以复印件加盖公章)直接到公司办理出席登记,也可以信函、邮件或者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在参会时将上述证件原件务必交会务人员并经律师确认。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但应持上述证件资料原件经律师确认参会资格后出席股东大会。

  3、联系方式:

  (1)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伏家镇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2)邮编:742308

  (3)联系电话:0939-7551826

  (4)传真:0939-7551885

  (5)邮箱:jhj@jinhuijiu.com

  (6)联系人:任岁强、张培

  六、 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报备文件

  1.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7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

  说明:1、回执请用正楷填写;

  2、此回执须于2020年7月21日(星期二)(09:00-11:30、14:00-16:30)以电子邮件、邮寄、传真或专人送达至本公司证券法务部方为有效。

  证券代码:603919      证券简称:金徽酒    公告编号:临2020-031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通知,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2019年5月13日,亚特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22,500,00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质押给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详情请阅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8);2019年5月21日,亚特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33,860,00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质押给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详情请阅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继续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9)。

  2020年5月,公司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每10股转增3股并派发现金股利2.42元,转增后上述质押股份由22,500,000股、33,860,000股增加至29,250,000股、44,018,000股,合计由56,360,000股增加至73,268,000股。

  2020年7月3日,亚特集团将上述质押股份73,268,000股解除质押,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二、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亚特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61,575,665股(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566%。本次质押解除后,亚特集团累计质押持有的公司股份129,74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49.599%,占公司总股本的25.577%。

  特此公告。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7日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徽酒

  股票代码:603919

  信息披露义务人: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镇建新路

  通讯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镇建新路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修订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0年6月3日公告了《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亚特集团与豫园股份于2020年7月6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现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主要补充说明详见本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及“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具体修订内容请详见下文斜体加粗部分。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重大事项提示

  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亚特集团拟向豫园股份转让其持有的金徽酒29.99998%的股份。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IPO时金徽酒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自愿性锁定承诺豁免,金徽酒于2020年7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豁免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是否同意上述承诺的豁免存在不确定性,该等豁免的不确定性将导致本次股份转让存在不确定性。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让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一节 释义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说明: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关系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1.股权结构: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

  ■

  注:李明先生已声明放弃新加坡永久居留权,到期后不再申请续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最近五年内,未有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金徽酒股份261,575,665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金徽酒总股本的51.57%。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金徽酒股份变化情况详见下表: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0年5月27日,亚特集团与豫园股份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拟将其持有的152,177,900股金徽酒股份,占金徽酒总股本的29.99998%,以12.07元/股的价格转让给豫园股份,本次交易总价款为1,836,787,253元(大写:拾捌亿叁仟陆佰柒拾捌万柒仟贰佰伍拾叁元整)。原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交易标的及价格

  1.1.转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公司152,177,900股股份(“目标股份”),占公司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总股本的29.99998%,以12.07元/股(人民币元,下同)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本次交易总价款为1,836,787,253元(大写:壹拾捌亿叁仟陆佰柒拾捌万柒仟贰佰伍拾叁元整)(“交易对价”)。

  2. 协议生效条件

  2.1.各方确认并同意,除受让方书面同意豁免之外,本协议的生效以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为前提(“协议生效条件”):

  2.1.1. 转让方内部决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会(具体可适用的审批机关依据其各自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规定的相关审批权限确定)批准本次交易;

  2.1.2. 受让方投资决策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具体可适用的审批机关依据其各自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规定的相关审批权限确定)批准本次交易。

  3. 交易安排

  3.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作为本次交易的诚意金。若本协议签署后,受让方董事会(应不晚于2020年6月3日召开)未审议通过本协议,则转让方应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5日内退还本条约定诚意金。除前述情形外,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交易无法继续履行或本协议终止的,则转让方无需退还诚意金。

  3.2.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2日内完成对本次交易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财务、业务或其他形式的尽职调查,以下简称“本次尽调”)。转让方应积极配合受让方开展本次尽调,并应及时(“及时”一般是指转让方收到受让方尽调清单3日内)向受让方如实披露和提供受让方所需要的资料、信息、数据、安排相关方走访等。2020年6月18日前,受让方应向转让方书面通知尽职调查结论。

  3.3.在不晚于2020年6月18日或各方共同同意的更迟期限(“最迟期限”)下述条件应得以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在满足前述情形下,转让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向光大兴陇信托质押的股票(即转让方持有目标公司14.44%的股权)完成解质押工作,并将上述解质押的股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质押于受让方。上述新质押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共同确认的以转让方名义设立的资金共管账户(“共管账户”)支付本次交易对价的40%,即人民币734,714,901元(大写:人民币柒亿叁仟肆佰柒拾壹万肆仟玖佰零壹元整),作为本次交易的第一期转让款(“第一期转让款”,不含3.1条约定的诚意金):

  3.3.1. 受让方完成本次尽调且尽调结果令受让方满意,即:目标股份及目标公司实际情况与其已经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文件所披露和记载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上述“重大差异”是指(1)转让方非系目标股份的实益所有人,无权转让目标股份,目标股份除已质押予光大兴陇信托、兰州银行和浙商银行(“现有质权人”)之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担保、纠纷、冻结、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2)目标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实际情况与目标公司披露情况存在差异或通过关联方非关联化等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批及公告的情形,或者存在显著不当情形,包括占用、转移目标公司资金、资产;(3)除公告外,目标公司未披露或有负债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4)目标公司未取得从事主营业务任何必需的有效经营资质或许可;(5)目标公司核心资产存在权属瑕疵或毁损、灭失的风险;(6)转让方、转让方关联方、目标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在目标公司的持股结构以及目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治理机制与公告信息存在偏差;(7) 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未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目标公司实际资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8)其他可能对目标公司公告披露的财务指标不利偏差(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营业收入、净资产任一偏差达到或超过1%,净利润指标偏差达到或超过5%)。

  3.3.2. 转让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批准豁免转让方目标股份锁定期承诺。

  3.3.3. 转让方及目标公司没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陈述、保证和承诺情形。

  3.3.4.受让方和转让方签署目标股份的质押协议和质押登记所需的其他文件。

  3.4.第一期转让款中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的金额应直接支付至现有质权人的银行账户专门用于偿还转让方对现有质权人的借款,以解除目标股份的剩余质押。

  3.5.第一期转让款支付至共管账户之日起7日内,转让方应当实现全部目标股份质押给受让方的目标。受让方应在转让方实现上述目标当日,将共管账户剩余款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6.转让方应于目标股份质押于受让方之日起14日内负责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本次交易的文件(如有),各方应配合在其后7日内解除质押登记并于中登公司办理完毕本次交易目标股份过户手续,将目标股份由转让方全部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交易完成”)。

  3.7.上述第3.6条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转让款人民币1,022,072,352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亿零贰仟贰佰零柒万贰仟叁佰伍拾贰元整)(“第二期转让款”)。为免疑义,前期受让方已支付的诚意金应在本期转让款同时转换为已支付交易对价一部分。

  3.8.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最后一期尾款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尾款”):

  3.8.1.目标股份已全部过户至受让方之日起满180日;

  3.8.2.目标公司、转让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和承诺的情形;

  3.8.3.目标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2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程序,审议通过受让方提名的全部董事(受让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将不低于5名,受让方提名的独立董事不低于3名)、监事(受让方提名的监事不低于2名)、高级管理人当选,通过本次交易涉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修改(如需),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应对受让方本次及未来提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议案投赞成票。

  3.9.本协议项下涉及目标公司的本次交易完成前的事项均应由转让方促使目标公司完成。

  4. 税费的承担

  4.1.各方应自行依法承担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全部各项税费。

  5. 陈述、保证和承诺

  5.1.转让方向受让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受让方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的持续有效性而履行本次交易:

  5.1.1. 除转让方所持的目标公司5%股份外,转让方承诺于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至受让方及/或其关联方为目标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不可撤销地放弃其余股份的投票表决权。转让方对外转让股份时,应符合如下规则:(1)转让方转让时首先转让放弃表决权部分的股票;(2)如向转让方关联方转让时,相关股份仍受本第5.1.1条限制;(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或通过其它方式向同一第三方或其关联方或其一致行动人(“特定受让方”)累计转让达到或超过目标公司5%的股份的,则转让方应当确保特定受让方遵守与转让方相同的股份放弃表决权承诺。

  5.1.2. 转让方及目标公司向受让方提供的本次尽调资料或信息(包括目标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披露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包括但不限于第3.3.1条约定的重大差异。目标公司不存在有未披露的上市公司主体与关联方之间的交叉担保行为。

  5.1.3. 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次交易完成之日的期间称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转让方应确保目标公司继续正常经营,不得实施损害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除正常经营性所需资金支出外,下述行为应书面告知受让方:新增大额(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视为“大额”,下同)经营性负债或经营性开支;但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不得新增非经营性负债或对外担保、新增大额资本性开支、处置大额资产、向股东分红、调整目标公司股本结构或在股份上设置特殊权利。

  目标公司如在过渡期内就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及综合配套中心建设项目(检测与酒体设计中心)(金额:人民币19,498,316.55元)进行决策,无需经得受让方同意。

  5.1.4. 转让方具有签署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全部权力和授权。

  5.1.5. 转让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构成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诺的违反。

  5.1.6. 转让方所转让的股份为其合法持有的股份,已就该等股份完成实缴出资义务,不存在代持等情形。

  5.1.7. 除得到受让方的书面同意外,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三年内,转让方、转让方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近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关联方直接和/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不会从事、也不得从事与目标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

  5.1.8.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45日内,转让方、其关联方、目标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会成员、员工、前述自然人的亲属(若有)在未获得受让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与其他第三方磋商或达成目标股份转让或其他与本次交易类似的协议或安排。

  5.2.受让方向转让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转让方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的持续有效性而履行本次交易:

  5.2.1. 受让方签署本协议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构成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诺的违反。

  5.2.2. 受让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并根据本协议约定配合转让方办理相应手续文件及其他工作;

  5.2.3. 受让方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转让方有权提名一名非独立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受让方应对该等董事提名议案始终投赞成票。受让方保持目标公司管理层的稳定性,确保不因本次交易对目标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5.2.4. 受让方承诺在其受让目标股份之后,继续履行转让方公开披露的自愿锁定承诺。

  5.3.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发生的正常损益在交易完成后由届时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和享有。

  6. 违约责任

  6.1.一般规定

  如果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下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则该方即属违反本协议。如果由于一方(此时称“违约方”)违反本协议,致使未违约的本协议当事方(此时称“履约方”)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当就该等损失对履约方作出赔偿,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使履约方免受任何进一步的损害。

  除本协议另有其他约定,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履约方。违约方向履约方支付的赔偿金总额应为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同时也包括因该等违约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收益损失)。

  6.2.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第7条解除本协议的,受让方有权拒绝支付尚未支付的款项,转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书面解除通知后立即退还受让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赔偿受让方人民币3,000万元作为违约金;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受让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的,转让方还应赔偿受让方的损失。受让方在足额收到应返还的款项和违约金、赔偿金后,应配合向转让方转回目标股份。受让方有权从尾款中直接抵扣转让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

  6.3.转让方根据本协议第7条解除本协议的,转让方有权没收诚意金,若届时目标股份已转让受让方,转让方在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对价扣除诚意金的剩余款项后,受让方应立即配合向转让方转回目标股份。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的损失。

  2020年7月6日,亚特集团与豫园股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原协议进行变更和补充,《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 最迟期限、排他及违约责任

  1.1. 根据本次交易的具体进展情况,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第3.3款所述最迟期限推迟调整为2020年7月22日,其中,豫园股份审议本补充协议的董事会应不晚于2020年7月6日召开,否则本条约定最迟期限应当相应顺延。

  除上述调整外,原协议第3.3款其他部分内容不变。

  1.2. 如于最迟期限届满前,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仍未能豁免转让方股份锁定承诺的,转让方应继续促使目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份锁定豁免并继续履行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在转让方股份锁定承诺期及届满后的一个月(以下简称“禁止转让期”),转让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受让方之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股份。上述禁止转让期届满后六(6)个月内,转让方向其他第三方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持有的任何目标股份的,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1.3. 双方一致同意就原协议第3.8.3条修订如下并代替原条款:

  “3.8.3 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要求,目标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4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程序,审议通过受让方提名或推荐的全部董事(受让方提名、推荐或认可的董事将超过董事会成员半数)、监事(受让方提名或推荐的监事将超过监事会成员半数)、高级管理人的议案,通过本次交易涉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修改(如需),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应对受让方本次提名、推荐或认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议案投赞成票。”

  1.4. 双方一致同意删除原协议第5.1.1条和第5.1.8条。

  1.5. 双方一致同意删除原协议第5.2.3条修订如下并代替原条款:

  “5.2.3 受让方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转让方有权提名一名非独立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受让方应于本次交易完成后首次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中对该等董事提名议案投赞成票。受让方保持目标公司管理层的稳定性,确保不因本次交易对目标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1.6. 双方一致同意就原协议第6.2条修订如下并代替原条款:

  “6.2 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第7.1条解除本协议的,受让方有权拒绝支付尚未支付的款项,转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书面解除通知后立即退还受让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赔偿受让方交易对价的5%作为违约金;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受让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的,转让方还应赔偿受让方的损失。受让方在足额收到应返还的款项和违约金、赔偿金后,应配合向转让方转回目标股份。受让方有权从尾款中直接抵扣转让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

  1.7. 双方一致同意就原协议第6.3条修订如下并代替原条款:

  “6.3 转让方根据本协议第7.1条解除本协议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支付交易对价的5%作为违约金,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的损失。受让方已支付的诚意金可直接抵扣上述违约金,若届时目标股份已转让受让方,转让方在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对价(含诚意金)扣除违约金的剩余款项后,受让方应立即配合向转让方转回目标股份。”

  2. 通知及其他

  2.1. 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通过特快专递、专人递送或电子邮件任一方式发送至如下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特快专递或专人递送方式发送的,按照约定联系方式发送后两(2)日内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发送的,按照约定联系方式发送后当日视为送达。

  2.2. 如经受让方判断本次交易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双方应于目标股份交割前完成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批通过。双方应共同确保参与本次交易的双方及时准备和提供经营者集中申报所需的相关材料。

  3. 补充协议效力和一般性条款

  3.1.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并自豫园股份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3.2. 本补充协议为对原协议的变更和补充,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有任何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均应继续适用原协议的条款。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亚特集团持有的金徽酒股份261,575,665股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其中合计有129,740,000股尚处于质押状态,上述股票质押事项有可能造成导致本次交易无法继续推进的风险。除前述情况外,在标的股份之上,不存在任何抵押权、质押权、其他担保权利或其他形式的权利瑕疵或权利限制。标的股份没有被采取冻结、查封或其他强制措施。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 股份转让协议;

  4.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2.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3.电话:0939-7551826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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