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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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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58版)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郭瑛英女士: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北京银行、四维图新、贵阳银行、百华悦邦、成都银行、宁德时代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信银行、大唐国际、京能电力、闽东电力、泰禾集团、皇氏集团、福田汽车、大唐发电A+H、宁波银行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建设银行、北京银行、中信银行、贵阳银行等优先股项目;工商银行可转债、燕京啤酒公开增发;中国重工重大资产重组、前锋股权分置改革及重大资产重组、京能电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大连重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蓝星清洗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天音控股重大资产购买、世纪鼎利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等财务顾问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曾尽职推荐的项目有:宁波银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宁德时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闽东电力非公开发行股票、北京银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华联综超非公开发行股票、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北京城建非公开发行股票、燕京啤酒公开增发等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弘成立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在会项目)、益海嘉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在会项目)。

  曾诚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宁德时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益海嘉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会项目);华纺股份、山东药玻、闽东电力、大唐发电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京能电力、宁德时代公司债项目。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发行人制定并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本预案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或“稳定股价启动条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下述方式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份;(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关措施不得停止的除外。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上述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②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③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并用于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审议该等回购股份议案时投赞成票。

  (4)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授权议案及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5)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敦促控股股东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6)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①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股票;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净额的80%;③公司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④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但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提高;当上述③、④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3)项条件的规定。⑤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其他合法资金回购股份。

  (7)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公司回购股份,将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或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10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控股股东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4)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②控股股东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③控股股东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④控股股东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

  当上述①、③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③项条件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且公司控股股东无法增持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方案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但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10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20%;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50%;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

  (4)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同时采取多项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该等单位及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发行人可延迟发放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和津贴总额的50%,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科九度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本公司被认定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公司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科院空天院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本单位被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单位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1)九度领英承诺:

  ①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②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③本企业在作为中科院空天院一致行动人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2)付琨、魏育成、雷斌、路江涛、王宏琦、佟建伟、邵宗有、李玫承诺:

  ①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②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③本人在作为中科院空天院一致行动人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4、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1)发行前其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星图群英承诺:

  ①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②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③本企业/公司在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企业/公司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2)发行前其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科曙光、航天荟萃承诺:

  ①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②本企业/公司在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企业/公司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5、发行人董事长付琨、董事雷斌的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董事,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6、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核心技术人员邵宗有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的四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上市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7、发行人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陈伟、高级管理人员郑云、吴方才的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8、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兼核心技术人员胡煜、唐德可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的四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上市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9、发行人监事朱晓勇的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监事,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10、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林殷、胡风华、时信华、张敬亮、王一、胡国军、谢国钧的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的四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上市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票。本公司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本公司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本公司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本公司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发行前其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星图群英、中科曙光、航天荟萃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本企业/公司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票。本企业/公司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本企业/公司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本企业/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2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本企业/公司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届时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且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本企业/公司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若本企业/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根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①公司回购公司股票;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③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若被触发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应按照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回购公司股票。如果公司未能履行前述回购义务,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1、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根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①公司回购公司股票;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③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未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若被触发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本公司将按照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则本公司应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根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①公司回购公司股票;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③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若被触发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应按照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如本人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则本人应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本人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则应由公司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更换董事职务,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公司董事将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四、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行为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控股股东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本公司将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日内依法购回。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日内依法购回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购回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同时,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并督促控股股东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已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本公司所披露信息及报送的申请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已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本公司所披露信息及报送的申请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期间,本单位已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本单位所披露信息及报送的申请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全体董事的承诺

  在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期间,公司已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公司所披露信息及报送的申请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承诺函自公司全体董事签字之日起生效。若公司董事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全体监事的承诺

  在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期间,公司已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公司所披露信息及报送的申请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承诺函自公司全体监事签字之日起生效。若公司监事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在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期间,公司已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公司所披露信息及报送的申请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承诺函自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之日起生效。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次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为发行人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三)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本次发行的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承诺

  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上市制作、出具的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北方亚事评报字【2018】第01-496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从而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在本公司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单位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单位将通过中科九度(北京)空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九度”)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单位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单位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单位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单位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中科九度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从而为本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如果本单位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单位通过中科九度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在本单位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中科九度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1、九度领英承诺:

  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①本企业将通过中科九度(北京)空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九度”)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若因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企业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中科九度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从而为本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通过中科九度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在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中科九度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2、付琨、魏育成、雷斌、路江涛、王宏琦、佟建伟、邵宗有、李玫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①本人将通过中科九度(北京)空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九度”)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若因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中科九度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从而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通过中科九度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中科九度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五)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持股5%以上股东星图群英、中科曙光、航天荟萃承诺:

  本企业/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①本企业/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本企业/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企业/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若因本企业/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企业/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从而为本企业/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如果本企业/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公司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在本企业/公司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六)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上市前个人作出的承诺以及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公开承诺事项,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30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愿将各自在公司上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作出了承诺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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