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声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重要提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方可实施。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胡震先生在内的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除胡震先生之外的其他发行对象的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除胡震先生以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发行人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其中,胡震先生承诺以现金方式、按照与其他认购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并承诺不参与竞价过程且接受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胡震先生的认购总额不低于5,000.00万元且不高于10,000.00万元。(均含本数)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胡震先生同意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本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将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38,421,420.00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若公司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权回购注销等事项引起公司股份变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将做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胡震先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的限售期如下: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若本人及一致行动人较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本人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反之,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若本人及一致行动人较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本人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要求有变更的,则限售期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下限相应进行调整。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换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其他投资者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7,2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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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募集资金用途需要,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以及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置换先期投入。
7、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新老股东共享。
8、公司一贯重视对投资者的持续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要求,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关于公司分红及政策的详细情况请参见本预案“第六节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9、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分析,相关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七节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风险提示”相关内容,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11、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要求编制并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1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13、如本次发行前,相关上市公司再融资法规被修订并实施的,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按照调整后的相关政策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具体条款进行调整、完善并及时披露。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预案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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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预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导致。
第一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Zhenjiang NewEnergy Equipment Co., Ltd.
法定代表人:胡震
注册资本:人民币128,071,400元
成立日期:2004年3月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4年12月
注册地址:江阴市镇澄路260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镇澄路2608号
电话:86-510-86605508
传真:86-510-86605508
电子信箱:jznee@zjavim.com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8486753F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振江股份
股票代码:603507
上市时间:2017年11月
经营范围:钢结构件、通用设备的制造、加工、销售;钣金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
1、国家政策积极引导,平价上网加速到来,风电和光伏行业进入内生需求导向的健康发展阶段。
风电行业和太阳能光伏行业属于国家加快培育和发展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新能源产业。为促进风电行业和光伏行业的应用和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多项法律法规对行业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政府针对风力发电行业和光伏发电行业持续出台多项税收优惠、电费补贴等扶持政策。
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作为一种新型发电方式,其在很多国家的发展都经历了初期政策扶持,产业爆发,规模增大之后,提质增效,补贴引导产业爆发之后,通过补贴的调控改善行业的成本与利润分配,降低成本并向市场化准备。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累计光伏装机容量和新增海上风电装机容量已跃居世界前列,同时风力和光伏发电技术取得长足进步,发电成本持续下降。为维护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并实现政策与发展阶段相匹配,近年来我国逐步下调风力和光伏发电补贴规模和补贴力度并出台以下相关政策,积极鼓励风力和光伏发电向“平价”上网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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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策引导下,风电和光伏产业加快“去补贴化”进程,平价上网加速到来。随着成本持续下降和平价上网的实现,行业成长正逐渐摆脱对政策和补贴的依赖,进入由内生性需求主导的更健康的发展阶段,有助于增强行业的市场化竞争力,持续创造风电和光伏设备的新需求。
2、风电和光伏行业市场的快速发展带动国内新能源发电设备钢结构件的大量需求,市场空间广阔。
近年来,伴随着环境污染的日趋严重,环保呼声日趋高涨,低碳环保的风能和太阳能日益受到各国重视。作为新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能源相比,风能和太阳能成本稳定,且不存在碳排放等环境成本,并且可利用的风能和太阳能在全球范围内分布广泛、可利用潜力较大。目前,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始发展风电,但主要市场还是相对集中,并受欧洲、亚洲及北美的主导。2010年至2019全球风电装机容量持续稳步增长,从2016年487GW增长到2019年的650GW,预计到2021年,全球风电累计装机量将达到798.00GW。2019年全球风电装机容量增长合计60.3GW。其中全球海上风电新增装机容量6.1GW,单年新增装机创历史新高。随着风力发电技术的逐步成熟和成本的降低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扶持,风电行业尤其是海上风电行业将迎来快速增长时期。2016年以来,全球风电新增装机容量情况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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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全球风能协会,《2019年全球风电发展报告》
根据全球风能理事会(GWEC)最新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新增风电装机容量(包括陆上和海上风电容量)达26.2GW,占全球市场的43.3%,其中海上风电新增装机超过2.3GW,居世界首位。
全球及国内风电装机容量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海上风电建设势头的延续将带来风电设备钢结构零部件的持续需求。
自2006年以来,全球太阳能光伏发电市场一直处于持续、快速地发展过程中。近几年,受益于中国、日本、美国等体量较大光伏市场的持续升温,全球光伏新增装机容量呈现上升态势,2017年-2019年全球光伏新增装机容量连续三年突破100GW,光伏行业整体处于健康稳定发展阶段。2019年全球光伏应用市场全年装机容量约为114.9GW,同比增长8.40%,相较2017-2018年增长速度有明显提升。2011年以来,全球光伏新增装机容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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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光伏行业协会(CPIA)、国际能源署(IEA)
随着光伏发电效率的不断提高,光伏组件成本和光伏系统安装成本的持续下降,以及各国政府的政策支持将进一步加快光伏行业的发展。目前,光伏行业经过深度调整,开始步入健康良性的发展轨道,行业的发展促使产业链上下游市场的崛起。总的来看,目前光伏行业市场变化主要取决于各国政策环境的影响,未来随着光伏系统价格的持续降低和发电效率的不断提高,预计光伏装机容量将持续增长,光伏市场的快速发展极大带动了光伏支架的市场需求。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目的
1、紧跟行业发展机会,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近几年,在国家战略部署和相关扶持政策推动下,我国风电和光伏产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展望未来,风电和光伏产业仍将持续增长,发展前景广阔。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投资“8MW及以上风力发电机零部件项目”、“光伏支架大件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研发升级建设项目”和“切割下料中心建设项目”。一方面,有利于抓住风电和光伏产业大发展的历史机遇,丰富产品结构,不断做大做强新能源装备业务,持续优化公司业务结构,为实现公司的战略布局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有利于公司强化产品成本控制,提高生产能力,给公司带来更多的市场资源和盈利空间,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2、缓解资金需求压力,改善公司资本结构
随着公司自身业务发展,仅依靠自有资金和银行授信难以满足公司持续发展的需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一定的营运资金支持,缓解公司因持续业务发展可能面临的资金缺口,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资本结构进一步改善,偿债能力增强,有利于公司增强资金实力,加强公司面临宏观经济波动的抗风险能力,为核心业务增长与业务战略布局提供长期资金支持,从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一)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胡震先生在内的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除胡震先生之外的其他发行对象的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胡震先生以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发行人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二)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之一胡震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除胡震先生以外,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其他发行对象尚未确定,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中披露。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概要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胡震先生在内的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除胡震先生之外的其他发行对象的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除胡震先生以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发行人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其中,胡震先生承诺以现金方式、按照与其他认购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并承诺不参与竞价过程且接受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胡震先生的认购总额不低于5,000.00万元且不高于10,000.00万元。(均含本数)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胡震先生同意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本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将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38,421,420.00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若公司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权回购注销等事项引起公司股份变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将做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限售期
胡震先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的限售期如下: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若本人及一致行动人较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本人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反之,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若本人及一致行动人较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本人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要求有变更的,则限售期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下限相应进行调整。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换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其他投资者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八)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7,2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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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募集资金用途需要,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以及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置换先期投入。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五、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胡震先生拟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该行为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后续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胡震、卜春华夫妇,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震、卜春华夫妇直接持有公司38,289,64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90%;通过朗维投资间接控制公司6,964,69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44%。胡震、卜春华夫妇合计控制公司45,254,34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5.34%。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38,421,420.00股(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不超过166,492,820.00股。按发行38,421,420.00股上限、胡震先生以5,000.00万元认购的下限、拟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57,200.00万元测算,发行后胡震先生将增持3,358,515股,本次发行完成后,胡震、卜春华夫妇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比例下降至29.20%,仍对公司具有控制权。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最大发行股份数量测算,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社会公众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等关于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八、本次发行方案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7月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尚需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
第二节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胡震先生在内的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胡震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姓名:胡震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87号
个人简历:197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年6月至2004年3月就职于上海兴港机械制作有限公司;2004年3月至2014年12月任振江有限总经理、董事长;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任江阴市西石桥振江家庭农场经营者;现任无锡航工执行董事、总经理,振江能源执行董事、总经理,振江生物执行董事、总经理,振江碳纤维执行董事、总经理,振江新能监事,朗维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振江电力监事,苏州新能监事,启东中丽纤维监事,飞梭智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君翔投资监事,苏州企简执行董事,公司董事长。
二、发行对象控制、投资及任职的其他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除发行人及子公司外,胡震控制、投资及任职企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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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胡震先生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胡震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公司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胡震先生作为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之一,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五、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的具体关联交易情形详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除本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之外,本公司与胡震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未发生其它重大关联交易。
六、认购资金来源
胡震先生承诺:本人参与认购振江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为本人合法拥有和取得或自筹的资金,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安排;本人拟取得的振江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的情形;本人与其他认购人亦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的情形;振江股份不存在向本人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等。
第三节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协议内容摘要
公司于2020年7月6日与胡震先生签署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对象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摘要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发行人):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胡震
二、认购标的、认购方式
1、认购标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方式: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高于人民币10,000万元(均含本数),且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
三、定价基准日、认购价格
1、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3、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4、乙方将不参与申购报价,按照经上述定价原则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认购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形下,乙方同意继续参与认购,并以本次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作为认购价格。
四、认购数量、认购金额
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认购款总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确定。按上述方式计算,如出现不足1股的余额时,该部分不足折股的余额纳入甲方的资本公积金。
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高于人民币10,000万元(均含本数),且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
五、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乙方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的限售期如下: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若乙方及一致行动人较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乙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反之,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若乙方及一致行动人较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乙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要求有变更的,则限售期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下限相应进行调整。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换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六、支付方式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认购款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七、协议的生效
1、认购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下列条件均得成就之日生效:
(1) 发行人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事宜;
(2) 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事宜;
(3)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2、若上述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且不能得以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八、违约责任
1、双方在履行认购协议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认购协议的约定。
2、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所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违约方须承担责任,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若认购人未按照认购协议约定履行认购义务,则认购人应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发行人董事会通过;或/和股东大会通过;或/和中国证监会核准,不构成违约,任何一方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认购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九、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任何对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均需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甲方法定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 如果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做出限制、禁止或废弃完成本次交易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和不可上诉,或本次交易因任何原因未获得审批机关批准/认可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实施。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2) 发生不可抗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失败等非因甲乙双方的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
(3) 如果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5日内,如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终止的效力如下:
(1) 如发生认购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前两项约定的终止情形,甲乙双方应协调本次交易所涉各方恢复原状,且互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如发生认购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约定的终止情形,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7,2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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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8MW及以上风力发电机零部件项目
1、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8MW及以上风力发电机零部件生产线项目,项目总投资10,974.78万元,计划建设8MW及以上风电转子房生产厂房,新购置数控双控立式机床、双控立式车铣复合机床、数控双控立式车铣机床等生产设备。
本项目丰富了公司主营产品种类,扩大产能,结合公司过去积累的本行业技术以及成功的项目管理和产品推广经验,规模化运用生产管理经验及技术,使公司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
2、实施主体
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3、实施进度
本项目建设期为18个月,包括厂房建设、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员工招聘培训、设备试运行试生产等。
4、投资概算
本项目总投资10,974.78万元,包括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费、铺底流动资金等。本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5,800.00万元。
5、经济效益评价
本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为23.19%,税后投资回收期为7.11年(含1.5年建设期),预期经济效益良好。
6、项目涉及的审批、备案事项
本项目已取得了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为:江阴临港备[2019]178号。
本项目已取得无锡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8MW及以上风力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