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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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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11版)

  4、在线签署承诺函并提交询价资格核查文件

  (1)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条件的投资者均需在线签署《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并且提交公司盖章/本人签字的扫描件。投资者需在“下载模板”中下载《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填写完整并上传(需公司盖章/本人签字的扫描件,否则视为无效)。

  (2)所有投资者还需提交《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需在“下载模板”中下载《关联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需同时提交Excel电子文件和公司盖章/本人签字的扫描件,否则视为无效)。

  (3)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不含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和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下载模板”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需同时提交Excel电子文件和公司盖章/本人签字的扫描件,否则视为无效)。

  (4)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需提供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等其他证明材料。

  (5)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本次投资者报备材料无须提交纸质版。

  敬请投资者随时关注保荐人(主承销商)官方网站,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过程中如需咨询,请及时拨打咨询电话:010-6653 9361、010-6653 9362。投资者不得询问超出招股意向书和本公告范围的问题,不得询问涉及发行价格或报价的相关信息。

  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本次发行中所有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报价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网下投资者应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提供核查资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不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要求的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并在公告中披露。

  所有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是否符合“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的要求以及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网下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网下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程序对网下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和资质进行核查:

  1、 在申请材料发送截止日(2020年7月8日,T-5日)12:00前,如网下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超过截止时间发送的申请材料视为无效。

  2、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可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如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有网下投资者属于前述禁止配售的情况,则拒绝其参与报价或将其视为无效报价。

  3、 网下投资者发送申请材料至正式获配前,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要求申请参与的网下投资者补充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的原件、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相关材料等。如网下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或出现不符合配售条件的情况,则保荐人(主承销商)可拒绝向其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是否符合“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的要求以及比对关联方,确保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及不参加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以及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网下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网下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投资者应全力配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其进行的调查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取消该投资者参与询价及配售的资格,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列入黑名单,相关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

  4、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 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 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 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 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 委托他人报价;

  (7) 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 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 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 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 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 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 不符合配售资格;

  (14) 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 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 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应于2020年7月8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深交所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2020年7月9日(T-4日)的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拟申购数量等信息。相关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

  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的报价应该相同。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瑞信方正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5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5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30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0年7月8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实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3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5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或者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

  (7)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9)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

  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6、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照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的按照申购时间(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 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

  (2) 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10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五、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2,063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原股东在本次发行时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0%。

  六、网下网上申购

  1、 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必须在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申购单信息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应等于初步询价中其提供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

  在2020年7月15日(T日)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如同一配售对象同日获配多只新股,务必对每只新股分别足额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新股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 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T日)9:15-11:30,13:00-

  15:00。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2020年7月15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0年7月13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0年7月15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上发行或者网下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为无效申购。

  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0年7月15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0年7月15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 在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则不进行回拨;

  2、 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 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0年7月16日(T+1日)在《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 投资者分类标准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同类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

  (1) A类: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2) B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3) 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

  2、 配售原则

  (1) 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

  (2) 本次网下发行数量不低于50%、10%分别优先向A类、B类配售;若A类或B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在满足向A类、B类全额配售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配售剩余部分;

  (3) 当由于向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10%而使得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A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得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

  3、 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4、 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5、 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6、 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所有零股加总后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剩余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的配售对象(以在电子平台中排序为准)。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九、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1、 网下投资者缴款

  2020年7月17日(T+2日)披露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将对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20年7月17日(T+2日)8:30-16:00,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2日16:00前到账。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新股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0年7月21日(T+4日)刊登的《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 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7月17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

  十、认购不足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20年7月17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本次发行因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0年7月21日(T+4日)刊登的《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 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 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 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 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 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 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7、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8、 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9、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10、 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 发行人: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军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牤牛河路31号院1号-2

  电话:010-6966 7381

  联系人:证券部

  2、 保荐人(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民生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电话:010-6653 9361、010-6653 9362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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