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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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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编号:临2020-075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4,283,413美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度已对本次诉讼案件的涉案金额累计计提了20%的预计负债,若公司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总额超过20%的部分,由公司大股东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现金或其他等额资产补偿给公司。所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

  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高伟、蔡昌富、杨学强及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诉讼概述

  公司与杭州银行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4,283,413美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3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48)

  2019年8月30日,经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依法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银行支付贷款本金2,431,134美元(根据2018年10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将2,431,134美元折算为等值人民币)及利息(以2,431,134美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数额亦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等值人民币,以还款时还款当日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2、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银行支付贷款本金1,852,279美元(根据2018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将1,852,279美元折算为等值人民币 )及利息(以1,852,279美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数额亦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等值人民币,以还款时还款当日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3、被告公司、被告高伟、被告杨学强、被告蔡昌富对被告润泰供应链上述第1、2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润泰供应链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212元(原告杭州银行已预交受理费人民币225,471.12元,因原告杭州银行减少诉讼请求金额,故受理费金额相应减少为人民币189,212元 ),由五被告负担;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杭州银行已预交),由五被告负担,福田法院退回原告杭州银行人民币230,471.12元。

  有关诉讼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52)。

  二、本次诉讼收到限制消费令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的通知,其已收悉福田法院签发的限制消费令([2020]粤0304执10342号),福田法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杭州银行申请执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福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本次诉讼的和解情况

  2020年7月3日,公司与杭州银行经友好协商,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经公司向杭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协商一致,本和解协议签署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福田法院申请中止对公司的执行,并向法院申请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解除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名单措施。

  2、公司承诺最迟于2020年12月31日无条件履行偿还义务,公司须于本协议签订日起10日内在杭州银行开立定增募集资金账户,并承诺于定增募集资金到账两日内一次性偿还杭州银行的贷款本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3、如公司按照本条款第2项约定付清全部款项的,则视为公司已履行完毕(2018)0304民初36511号所确定全部还款义务,杭州银行于公司款项实际到达杭州银行指定收款账户之日起5日内,向福田法院递交对公司的终结执行申请书。

  4、如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向杭州银行付清全部款项的,杭州银行有权请求法院继续强制执行公司财产以归还剩余结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立即恢复执行、向法院申请冻结、查封、扣划及要求法院向其重新发布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

  四、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度已对本次诉讼案件的涉案金额累计计提了20%的预计负债,若公司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总额超过20%的部分,由公司大股东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现金或其他等额资产补偿给公司。所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公司还将依法向上述债权的债务人润泰供应链及其他担保人高伟、杨学强及蔡昌富进行全额追偿。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限制消费令;

  2、《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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