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7月0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0-080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2018)浙01民初3924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8)浙01民初3924号民间借贷纠纷

  案出具了一审判决书,判决上市公司向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律师费等费用。公司将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上诉,如上诉法院二审判决上市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2,684.3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3.34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董事会办公室于2018年11月21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送达的(2018)浙01民初3924号关于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送达回证、民事起诉状等材料。

  2018年12月12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924号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获悉杭州中院裁定冻结被告西藏发展、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北京合光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合光”)银行存款人民币8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对本公司如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的股权(占50%,认缴出资额2295.5177万美元);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占51%,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060万元);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人民币8700万元)。

  2019年5月5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取得杭州中院关于本案传票,获悉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上午9:00。

  2019年5月20日,杭州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代表公司参加了诉讼。在法庭的组织下,双方开展了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诉讼工作。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有关证据,认为该案非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属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行政总监吴刚共同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且王承波、吴刚已经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依法批准逮捕,不应当继续由法院管辖审理,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法院中止审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2019年9月2日,公司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到杭州中院通知,杭州中院将于2019年9月9日上午9:00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开庭,法庭将组织各方对公司申请案涉公章真伪鉴定事宜进行听证。

  2019年9月9日,杭州中院就公司申请的对本案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公司使用的公章进行一致性鉴定事宜组织进行了听证。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代表公司参加了听证。听证过程中,原告方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该借款合同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签署,不同意对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公司使用的公章进行一致性鉴定。在法院的主持下,决定由公司补充提供鉴定样本以后,重新定于2019年9月25日下午举行第二次听证会,再行决定对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公司使用的公章进行一致性鉴定相关事宜。

  2019年9月25日,杭州中院就公司申请对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公司使用的公章进行一致性鉴定事宜再次组织进行了听证。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代表公司参加了听证。公司向法庭补充提交了鉴定样本资料,双方对是否鉴定发表了意见,法庭宣布休庭,事后将由法院按照程序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通过公司法律顾问取得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传票,确定开庭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 时。另,根据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案涉及的《借款合同》上加盖的“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西藏发展提供鉴定样本上“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2020年6月16日,公司通过委派律师获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次开庭审理的相关情况。2020年6月15日上午,公司委派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未到庭,被告北京合光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派员出庭。在法庭的组织下,双方开展了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诉讼工作。公司认为该案并非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属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行政总监吴刚共同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且王承波、吴刚已被拉萨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拉萨司法机关仍在继续调查和审理,公司向法庭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等待拉萨司法机关的调查处理情况。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2月13日、2019年5月6日、2019年5月22日、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11日、2019年9月28日、2020年5月6日、2020年6月1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71、2018-97、2018-106、2019-056、2019-061、2019-105、2019-109、2019-113、2020-059、2020-075)。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0年7月2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

  浙01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0000000元;

  二、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6306666.67元(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以8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行计付);

  三、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600000元;

  四、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合光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对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清偿不能范围内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五、驳回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6800元,由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33元,由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合光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746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合光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公司应对措施

  公司于2018年12月取得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债务清偿承诺,承诺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定西藏发展向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清偿本息的,生效判决所涉全部本息及其他费用均由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公司负责偿还。公司将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上诉,向法院主张本案属王承波、吴刚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王承波、吴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案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继续向公安机关反映相关情况,请求其查明事实,向法院提供关于本案的调查情况,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五、对公司的影响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8)浙01民初3924号民间借贷纠纷

  案出具了一审判决书,判决上市公司向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律师费等费用。公司将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上诉,如上诉法院二审判决上市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止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2,684.3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3.34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