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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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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芜湖市楚恒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要约收购公司股份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ST梦舟   编号:临2020-069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芜湖市楚恒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要约收购公司股份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60个自然日,期限自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8月3日。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即2020年7月30日、2020年7月31日和2020年8月3日,预受的要约不可撤回。

  ●本次要约申报代码为“706065”,简称为“梦舟收购”。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梦舟”或“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公告了《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芜湖市楚恒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楚恒投资”或“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为224,712,982股。公司现就要约收购的有关情况做如下提示:

  一、要约收购基本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为向*ST梦舟除楚恒投资外的全体流通股东进行的部分要约收购,具体情况如下:

  1、收购人名称:芜湖市楚恒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被收购公司名称: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被收购公司股票名称:*ST梦舟

  4、被收购公司股票代码:600255

  5、收购股份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6、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224,712,982股

  7、占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比例:12.70%

  8、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9、要约价格:1.20元/股

  若*ST梦舟在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至要约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要约收购目的

  楚恒投资拟通过向*ST梦舟除楚恒投资外的全体流通股东发出部分要约的方式收购12.70%的股份,收购完成后拟协助上市公司梳理业务、实现脱困。

  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ST梦舟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三、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60个自然日,期限自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8月3日。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即2020年7月30日、2020年7月31日和2020年8月3日,预受的要约不可撤回。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四、股东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1、申报代码为:706065

  2、申报价格为:1.20元/股

  3、申报数量限制

  股东申报预受要约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股票数量,超出部分无效。被质押、司法冻结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部分不得申报预受要约。

  4、申请预受要约

  股东申请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要约事宜,证券公司营业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会员席位号、证券账户号码、合同序号、预受数量、收购编码。股票停牌期间,股东仍可办理有关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预受要约申报当日可以撤销。

  5、预受要约股票的卖出

  已申报预受要约的股份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要约申报。

  已申报预受要约的股份应避免再申报卖出,已申报卖出的股份应避免再申报预受要约,否则会造成相关卖出股份在其交收日卖空。

  流通股东在申报预受要约的同一日对同一笔股份所进行的非交易委托申报,其处理的先后顺序为:质押、预受要约、转托管。

  6、预受要约的确认

  预受要约申报经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确认的预受要约股份进行临时保管。经确认的预受要约股票不得进行转托管或质押。上市公司股份在临时保管期间,股东不得再行转让该部分股份。

  7、收购要约变更

  要约收购期限内,如收购要约发生变更,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动解除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股东如接受变更后的收购要约,须重新申报。

  8、竞争性要约

  出现竞争要约时,预受要约股东就初始要约预受的股份进行再次预受之前应当撤回原预受要约。

  9、司法冻结

  要约收购期限内预受要约的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协助执行股份冻结前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申报。

  10、预受要约情况公告

  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收购人将在上交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以及撤回预受的有关情况。

  11、要约收购的资金划转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将含相关税费的收购资金足额存入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然后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该款项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收购证券资金结算账户。

  12、要约收购的股份划转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将向上交所法律部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上交所法律部完成对预受要约的股份的转让确认手续后,收购人将凭上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13、收购结果公告

  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后,收购人将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予以公告。

  五、股东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1、撤回预受要约

  预受要约股份申请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收购要约有效期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撤回预受要约事宜,证券公司营业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会员席位号、证券账户号码、合同序号、撤回数量、收购编码。撤回预受要约申报当日可以撤销。

  2、*ST梦舟股票停牌期间,*ST梦舟股东仍可办理有关撤回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

  3、撤回预受要约的确认

  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经登记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登记公司对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解除临时保管。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4、出现竞争要约时,预受要约股东就初始要约预受的股份进行再次预受之前应当撤回原预受要约。

  5、要约收购期间预受要约的流通股被质押、司法冻结或设定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证券公司在协助执行股份被设定其他权利前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申报。

  6、本次要约期限内最后三个交易日,预受的要约不可撤回。

  六、预受要约情况

  截至2020年7月2日,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合计38,588,965股。

  七、本次要约收购的详细信息

  投资者如欲了解本次要约收购的详细信息,请查阅公司于2020年6月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请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4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ST梦舟           编号:2020-070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相关规定,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2018年10月,李瑞金女士承诺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12个月内,李瑞金女士或其一致行动人、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山文化”)将继续完成船山文化原增持计划中剩余需增持的股份。2019年11月14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船山文化和实际控制人李瑞金女士通知,自其承接船山文化原增持承诺至其通知之日累计增持公司股份0股,未完成其增持承诺。

  2020年4月24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船山文化发来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船山文化及关联企业、一致行动人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的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不少于5,000万股。(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3),公司将根据上述增持事宜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实施可能面临如下不确定性风险: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出现上述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根据风险影响程度择机修订回购方案或终止实施,并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了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该议案并经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2020-049)。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如下: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396%,成交的最高价格为1.08元/股,成交的最低价格为1.08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756,000元人民币(不含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进展符合既定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股份回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4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ST梦舟  编号:临2020-071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属的诉讼阶段:终审败诉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2,135,310.31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相关款项已在应付账款核算,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利息及诉讼费的支付将对2020年度损益产生影响。

  ●案件的前期进展及披露情况:详见公司2019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9-033)和2020年4月1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0-019)。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梦舟”)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2227和2228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阵》联投合同纠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策”)因与西安梦舟存在联投合同纠纷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2019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9-033)。

  (二)上诉情况

  我公司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12084号《民事判决书》后,不服一审判决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2020年4月1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0-019)。

  (三)本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2227号,具体情况如下:

  西安梦舟公司上诉认为,其在《结算函》上盖章的行为仅系对结算款的确认,华策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雳剑》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申报机构为西安梦舟公司,且西安梦舟公司与北京梦舟公司系关联企业,北京梦舟公司早在西安梦舟公司在《结算函》上盖章前就已注销,此外,根据景叹公司、华策公司与西安梦舟公司签订的《合作备忘录》,各方明确约定西安梦舟公司有义务先根据《电视剧〈风影〉联合投资摄制合同》的约定向华策公司分配投资收益。综合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西安梦舟公司在《结算函》上盖章的行为并非仅系对结算款金额的确认,华策公司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本院认为,西安梦舟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42元,由上诉人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风影》联投合同纠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策”)因与西安梦舟存在联投合同纠纷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2019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9-033)。

  (二)上诉情况

  我公司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12090号《民事判决书》后,不服一审判决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2020年4月1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0-019)。

  (三)本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2228号,具体情况如下:

  西安梦舟公司上诉认为,华策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根据华策公司与西安梦舟公司签订的《电视连续剧〈风影〉合同补充协议二》,西安梦舟公司应于2015年3月31日之前退回华策公司超额投资款项。《结算函》明确载明落款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西安梦舟公司亦在该《结算函》上盖章。西安梦舟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本院认为,华策公司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本院认为,西安梦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61元,由上诉人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相关款项已在应付账款核算,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利息及诉讼费的支付将对2020年度损益产生影响。

  四、备查资料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2227和2228号。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4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ST梦舟          编号:临2020-072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于2020年7月3日以通讯方式在芜湖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微信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宋志刚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经充分讨论后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合法持有的鑫科铜业108,000,000股股权(占鑫科铜业总股本的24%)为鑫科铜业自2019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与扬子银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392,220,000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3)。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4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ST梦舟           编号:2020-073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和金额:公司拟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以公司持有的鑫科铜业108,000,000股股权(占鑫科铜业总股本的24%)为鑫科铜业自2019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与扬子银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392,220,000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合同的签订符合公司融资安排,未超越公司对外担保的授权额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及鑫科铜业的正常生产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一、概述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持有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铜业”)80%的股权。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银行”)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

  双方拟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以公司持有的鑫科铜业108,000,000股股权(占鑫科铜业总股本的24%)为鑫科铜业自2019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与扬子银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392,220,000元。

  公司已召开七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173,8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签订不会导致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出已授权额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双方当事人和质押标的情况

  (一)双方当事人

  质权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之星301号

  法定代表人: 潘耀

  出质人: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宋志刚

  (二)质押标的

  1、企业名称: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108,000,000股股权(占鑫科铜业总股本的24%)

  2、注册资本:四亿五仟万圆整(增资款已到位,工商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

  3、经营范围:铜基合金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超细金属、稀有及贵金属材料(不含金银及制品)、特种材料、电线电缆、电工材料及其它新材料开发、生产、销售;辐射加工(限辐射安全许可证资质内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以及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法定代表人:陈锡龙

  5、注册地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南路21号

  6、财务状况(以下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0年5月31日,鑫科铜业总资产245,021.57万元,总负债128,704.83万元,股本45,000万元,净资产116,316.7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2.53%;2020年1-5月实现营业收入15,155.57万元。

  7、根据公司与广西崇左市城市工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左市工业投资公司”)、广西扶绥同正投融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正集团公司”)签订的《关于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的约定,增资方已履行完毕增资义务,相关工商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

  增资完成后,鑫科铜业的股本结构如下:

  ■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1、被担保的主债权

  出质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9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392,22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质权人依据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开立担保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以下简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质权设立前已经产生。

  2、质物: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108,000,000股股权(占鑫科铜业总股本的24%)。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以合法持有的鑫科铜业108,000,000股股权(占鑫科铜业总股本的24%)为鑫科铜业自2019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与扬子银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符合公司融资安排,未超越公司对外担保的授权额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及鑫科铜业的正常生产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备查资料

  1、公司临时董事会决议;

  2、鑫科铜业2020年5月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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