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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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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20-059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2020年7月3日上午10:00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6月30日以文本或电话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6人,实到董事6人,会议由董事长郭轩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监高变更的公告》)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鲁桂华先生已连任六年,期限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徐明新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拟接替鲁桂华先生的独立董事职务及相应董事会委员会职务,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相同。

  徐明新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本人已作出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选举独立董事提案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及候选人声明》。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监高变更的公告》)

  鉴于公司非独立董事王中女士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王庆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拟接替王中女士的董事职务及相应董事会委员会职务,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相同。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监高变更的公告》)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陈英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曾庆祥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相同。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将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鉴于公司预计2020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102,773.38万元,与九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收购东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产资产的关联交易金额100,575.34万元累计已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董事会决定将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独立董事徐明新先生简历

  徐明新先生,1959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国共产党党员,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历。工程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石家庄铁道大学工程机械系教授。曾担任全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掘进机分会副理事长。曾获秦岭隧道全断面岩石掘进机技术研究项目河北省科学技术一等奖,参与的秦岭特长隧道修建技术项目、长大隧道全断面岩石掘进机掘进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分别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

  徐明新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非独立董事王庆先生简历

  王庆先生,1977 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国共产党党员,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曾任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总经办副主任、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厦门骏青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王庆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3、总经理陈英先生简历

  陈英先生,中国国籍,1969年出生,中国共产党党员,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历,技术研发与企业管理专业高级工程师。历任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气运维主管工程师、成都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东旭集团智慧建设产业集团总裁。现任公司光电产业板块运营总裁、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陈英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4、副总经理曾庆祥先生简历

  曾庆祥先生,中国国籍,1969年出生,焦作矿业学院学士学位,工程师。历任安阳第二机床厂工程师、安彩高科车间主任、东旭集团项目管理中心总经理、东旭光电装备事业部副总裁。现任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庆祥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20-060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监高人员变更的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董事王中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原因,王中女士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委员会职务;独立董事鲁桂华先生任期已满六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再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委员会相应职务。本次变更后,王中女士、鲁桂华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二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王中女士辞职后,公司董事会人数仍符合法定人数。独立董事鲁桂华先生离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王中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鲁桂华先生将继续履职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日止。

  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提名王庆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拟接替王中女士的董事职务及相应董事会委员会职务;提名徐明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拟接替鲁桂华先生的独立董事职务及相应董事会委员会职务,上述提名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变更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关于公司监事变更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近日收到职工代表监事万欢欢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万欢欢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辞职后,万欢欢仍在公司任职。其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万欢欢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监事会之日起生效。万欢欢女士的辞职不会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监事会正常运作。

  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2020年第二次联席会议,补选吴凡先生(简历附后)、张璐敏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并立即生效,任期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三、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总经理胡恒广先生、副总经理王建强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变动原因,胡恒广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王建强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公司将对胡恒广先生另有其他任用,王建强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胡恒广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000股,承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股份,至原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董监高股份减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王建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聘任陈英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接替胡恒广先生相应工作;聘任曾庆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接替王建强先生的相应工作。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3日

  

  附件:监事简历

  1、职工代表监事吴凡先生简历:

  吴凡先生,中国国籍,1983年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持有法律职业资格,基金、证券、银行从业资格。历任海航控股品牌经理、海航易生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长沙分公司总经理、京旅盛宏旅游产业基金风控法务部总经理、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融资总监。现任公司法务总监。

  吴凡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职工代表监事张璐敏女士简历:

  张璐敏女士,中国国籍,1978年出生,重庆理工大学本科学历,中级工程师。曾任成都东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成都事业部运营中心管理部负责人、东旭光电智慧建设事业部运营中心副总,现任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副总经理。

  张璐敏女士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20-061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就提名徐明新先生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徐明新先生承诺参加最近一次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培训,取得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否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否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否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3日

  披露公告所需报备文件:

  1.提名人签署的声明。

  2.提名人的身份证明。

  3.董事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徐明新,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否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署):徐明新

  2020年7月3日

  披露公告所需报备文件:

  1.本人填妥的履历表。

  2.本人签署的声明。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20-062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增加临时提案的内容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20年7月20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6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2020年7月3日,公司董事会接到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5.97%的股权)《关于提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变更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变更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临时提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上述提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其他事项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及其他内容不变。增加临时提案后的《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详见2020年7月4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3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20-063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在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如下临时提案:

  1、《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关于变更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变更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增加临时议案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增加临时提案的有关内容详见 2020年 7 月 4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第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等相关内容。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不变,具体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7月2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7月15日。

  B股股东应在2020年7月10日(即B股股东能参会的最后交易日)或更早买入公司股票方可参会。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2020年7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1号综合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审议《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续聘2020年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补充审议为深圳市炫鑫通电子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8、 审议《关于回购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业绩补偿股份并予以注销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变更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变更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20年6月24日、2020年7月3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告。与议案8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议案9为关联交易议案,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设总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进行登记;法人股东凭股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邮件方式登记。传真或邮件方式登记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17:00,请在传真件左上角注明“股东登记”字样。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1号

  传 真:010-63541061      邮 编:100053

  2、现场登记时间:2020年7月16日9:00-11:00,13:00-17:00

  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1号

  电话:010-63541061      邮 编:100053

  联系人:王青飞  张莹莹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九届二十次董事会、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九届九次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3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413”,投票简称为“东旭投票”。

  2. 议案设置及填报表决意见:本次股东大会设总议案。

  ⑴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⑵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7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以下议案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示例表

  ■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可自行酌情决定对上述决议案或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决议案的投票表决。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性质和数量: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的回复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公司”)于 2020年6月2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8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关注函》中要求公司就2020年6月24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经公司对《关注函》相关问题认真核实,对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1. 结合前述八家被担保人近三年的实际经营业务、与你公司(含子公司)开展合作的具体情况、你公司(含子公司)的业务及资金往来具体情况等,说明上述担保发生的背景、目的、签署相关合同的时间、地点、你公司(含子公司)及被担保人的参与人员。

  说明:

  (一)公司及子公司与对外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主体的关系

  公司是一家为以光电显示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及石墨烯产业化应用为主营业务的智能制造综合服务商。高端装备制造一直是公司主营业务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公司主要业绩来源之一。作为支柱业务,公司依托自主研发的先进成套装备技术,突破国外技术垄断,实现了液晶玻璃基板、高铝盖板玻璃生产线成套设备的设计、生产、制造、安装及技术服务。

  自2018年起,为了实现更高的业绩指标,公司决定加强高端装备业务的市场拓展力度,扩大装备制造产业规模和销售规模,以实现装备业务板块业绩的大幅提高。公司为了督促经营层快速拓展业务规模,与各产业板块负责人签署了《年度目标责任状》,为其设定全年业务拓展任务指标,并与其年度绩效挂钩。公司装备业务体系为了快速实现销售目标,决定在市场上寻找优质的销售合作伙伴,通过合作方式,帮助公司寻找新的客户资源,并实现销售。

  为了促进所辖业务部门达成任务目标,公司装备业务负责人安排其分管的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装备”)及其下属的石家庄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装备”)、浙江旭恒甬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旭恒”)在市场寻找销售合作伙伴。经过市场调研,最终寻找到包括上海赫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八家被担保公司在内的多家有合作意愿的与设备销售相关的公司。

  上海赫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八家被担保主体均是从事与电子设备、工业自动化系统软件及设备、机械设备、光电设备等产品销售相关的公司,有着成熟的销售网络,有一定的高端客户资源和丰富的销售经验,属于多家有合作意愿的销售公司中与公司契合度较高的公司,公司希望通过其销售网络实现装备业务销售的大幅提升,因此,公司子公司与其建立了友好的装备销售合作关系。

  上海赫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八家被担保主体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

  ■

  (二)担保发生的背景、目的及双方开展业务合作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

  公司装备业务能够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前提下,贯穿研发、设计、生产、服务等制造活动各个环节,能够为高端客户提供平板显示行业的高端智能装备、半导体高精密电子自动化装备等。由于公司自身的销售网络及客户资源无法满足激增的销售需求,急需寻求成熟的装备销售合作伙伴,所以公司决定加强与公司契合度较高的已经筛选入围的销售公司合作,借力其成熟的销售网络和高端客户资源,丰富的销售经验,实现装备销售业务的大幅提升。

  子公司为了顺利接轨上海赫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的销售网络,决定对其提供一定的经营帮助,换取与其良好长久的合作关系,实现后续子公司拓展智能制造装备业务市场的目标。应上海赫丹等公司要求,时任公司装备事业部负责人安排其分管的子公司芜湖装备及其下属的石家庄装备、浙江旭恒于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期间,分别为上海赫丹等八家被担保主体提供了质押担保。

  相关担保合同签署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情况

  ■

  经核查,子公司为上述八家公司提供担保后,由于经济形式发生变化,固定资产投资减缓,装备市场也随之发生了一定变化,合作的销售公司后续销售合作实施进展未达预期,一直在与对方沟通,拟取消相应的担保责任。截至目前,公司与上海赫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除前述质押担保事项外,无其他交易及资金往来,也不存在股权关系或股权关系外的其他利益关系。

  2. 请补充披露被担保人上海赫丹、泰州中闵、江苏延杰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结合前述八家被担保人的股权控制关系、注册资本、净资产等情况以及担保协议的具体内容,说明你公司(含子公司)为前述八家被担保人提供大额担保是否符合商业惯例。

  说明:

  (一)担保人上海赫丹、泰州中闵、江苏延杰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1)被担保人名称:上海赫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上海赫丹国际的总资产2,698,473,190.48元,总负债712,026,568.52元,净资产1,986,446,621.96元,资产负债率26.39%。2018年1-12月上海赫丹国际的营业收入835,778,846.23元,净利润95,338,569.25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9年9月30日,上海赫丹国际的总资产2,709,730,160.37元,总负债678,524,106.56元,净资产2,031,206,053.81元,资产负债率25.04%。2019年1-9月上海赫丹国际的营业收入662,700,781.10元,净利润45,759,431.82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被担保公司:泰州中闵物资有限公司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泰州中闵物资的总资产1,255,017,373.74 元,总负债350,809,795.68元,净资产904,207,578.06元,资产负债率27.95%。2018年1-12月泰州中闵物的营业收入479,525,946.40元,净利润56,402,122.76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9年9月30日,泰州中闵物资的总资产1,296,427,231.13 元,总负债346,334,334.52元,净资产950,092,896.61元,资产负债率26.71%。2019年1-9月泰州中闵物资的营业收入286,955,880.99元,净利润36,751,918.84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被担保公司:江苏延杰贸易有限公司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江苏延杰贸易的总资产1,385,203,995.73元,总负债390,663,489.85 元,净资产994,540,505.88元,资产负债率28.20%。2018年1-12月江苏延杰贸易的资营业收入428,005,132.50元,净利润65,056,780.14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9年9月30日,江苏延杰贸易的总资产1,402,913,512.83元,总负债385,187,660.59元,净资产1,017,725,852.24 元,资产负债率27.46%。2019年1-9月江苏延杰贸易的营业收入302,039,418.06元,净利润45,305,912.71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八家被担保人的股权控制关系、注册资本、净资产等情况

  ■

  (三)公司为前述八家被担保人提供大额担保的说明

  子公司为上述八家公司提供担保,一方面,是自身的销售网络及客户资源无法满足激增的销售需求,急需与销售公司中的佼佼者开展合作,认为为销售公司提供担保支持,就是支持其经营,就能达成战略伙伴关系,换取与其良好长久的合作,实现后续借力其成熟的销售网络和高端客户资源,拓展子公司智能制造装备业务市场的目标。另一方面,是部分产业板块负责人为了完成年度经营目标,默许少数子公司在开拓市场资源时采用一定激进策略,通过为合作方提供担保换取信任和利益,而且只履行子公司内部流程,未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公司报告。

  根据公司获取的上述被担保公司的财务数据,可以看出其还是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业务体量,而且其净资产规模也相对较大,基本能够覆盖公司所提供的担保。此外,经子公司经办人对被担保方进行调查了解,认为其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出于上述考虑,子公司与上述八家被担保人签署了担保协议。但由于整个担保事项推进过程中,公司内控制度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直接导致财务报告出现了重大缺陷。上述以建立合作关系而为合作方提供担保的行为,在装备行业中不具有备普遍性,但具有一定的商业逻辑。

  目前,公司董事会正在积极整改,已经制定追偿方案并抓紧落实。相关责任人已经意识到违反公司制度的错误,愿意接受公司的处分,并积极协助公司与八家被担保主体联系,已经解除部分资金受限,公司将争取尽早解除上述全部担保责任。

  3. 说明前述八家被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你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它一切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关系,并结合前述八家被担保人担保融资的用途,说明你公司(含子公司)担保后被担保人获取的资金是否实质流向你公司关联方。

  说明:

  经公司核查,前述八家被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它一切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关系。根据公司对被担保对象审核的历史资料显示,前述八家被担保人担保融资的用途均用于上下游物资、产品的采购及流转。经公司自查,上述八家被担保人获取的资金不存在流向公司关联方的情况。

  4. 请说明你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具体规定及近三年的执行情况,结合相关担保协议签订的过程,说明相关担保未履行内部审批及相关审议程序的具体原因;在此基础上,说明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有效,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存在公司管理层、少数人员、控股股东等凌驾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之上的情形;涉及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内控制度的,说明你公司已采取的责任追究措施,以及后续的行动计划。

  说明:

  (一)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具体规定及近三年的执行情况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2)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已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诉讼、仲裁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变更;重大风险事项;其他重大事项。

  3)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负责本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规定向董事会与证券部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证券部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受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受理责任人及履行重大信息对外披露义务的责任人,负责受理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络。

  4)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中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的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亲自或督促本部门联络人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进行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组织对外披露。

  5)报告人或联络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自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制定以来,公司多次组织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宣贯学习,了解重大事项范围,落实各部门个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责任人,以便能够更好地执行本制度。无论是重大交易事项还是重大风险事项,争取不漏报错报任何一件重大事项,进而实现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合规运作,及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近三年,公司仍然继续对《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进行严格管理与执行,但部分产业板块负责人为了完成年度经营目标,默许少数子公司在开拓市场资源时采用一定激进策略,造成此次人为放松对《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执行要求,出现上述担保发生后未及时报告公司,使董事会无法了解真实情况,做出客观判断。致使公司未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导致公司不符合《内部控制制度》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直接导致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未能被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出现了个别中高层管理人员将自己的工作方式方法与认知凌驾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之上的情形。

  (二)公司已采取的责任追究措施,以及后续的行动计划

  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约谈,并对其处以通报批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相关责任人对于上述担保只履行子公司内部流程,未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公司报告,导致公司发生违规担保的恶劣后果,进行了深刻的反省,愿意接受公司的处分。同时公司已经成立了违规担保处理小组,由董事长郭轩负责,安排专人对上述担保事项进行跟踪,制定了后续解除公司担保责任的方案并抓紧落实。

  截至2020年6月23日,上海赫丹向长安银行临潼支行申请的30,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已经归还,子公司浙江旭恒提供的担保责任已经解除;上海贤致向盛京银行上海安龙支行申请的100,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已经归还,子公司石家庄装备对应的担保责任已经解除。目前,公司正积极追索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被担保方泰州中闵、江苏延杰、山东环宸、深圳普印乐、北京琦盛、深圳炫鑫通并与其达成一致意见,自2020年6月24日起一个月内,被担保方保证偿还借款,解除子公司浙江旭恒、芜湖装备的担保责任。

  5. 请详细说明就“自本公告日起一个月内,被担保方保证偿还借款”,上述相关被担保方拟采取的具体解决措施、方式和具体的时间安排等,并请你公司密切关注相关担保解除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担保一个月内未解除情形的,请你公司董事会就是否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规定的情形发表意见。

  说明:

  经公司核查,上述相关被担保方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且其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规模较大,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公司已经与泰州中闵物资有限公司等剩余尚未解除担保的六家公司达成一致意见,被担保方将尽快清偿相关债务,解除公司对应的担保责任。

  (一)尚未解除担保的相关被担保方解决担保责任的时间安排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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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正积极追索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被担保方泰州中闵、江苏延杰等六家公司,并与其达成一致意见且取得山东环宸、深圳普印乐、北京琦盛、深圳炫鑫通的承诺:

  公司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包括回笼货款、筹措资金等方式,于2020年7月20日前归还公司担保对应借款;于2020年7月24日前完成东旭光电质押担保解除手续。

  (二)如果出现担保一个月内未解除情形的责任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的担保,剩余未解除质押担保责任的金额合计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尚不构成重大,因此认为其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的情形。并且公司已在采取积极措施解除相关担保责任,包括取得对方承诺函,派驻专人进驻被担保公司等措施,确保本次担保于2020年7月24日前解除。必要时,或不排除采取提起诉讼、资产保全等手段避免损失,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6. 请以列表方式说明你公司及合并范围内主体截至目前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审议程序的日期和会议届次、履行披露义务的    公告编号、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出现逾期情形、逾期涉及金额(如有)等,并重点说明除《公告》披露的担保事项外,是否还存在其它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如是,说明具体情况。

  说明: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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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表对外担保中,被担保主体除上海申龙汽车销售客户及江苏吉星新材料有限公司(2019年9月30日由东旭光电合并报表范围内转出)外,均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上述担保中逾期担保184,584.79万元。

  经公司自查,公司除2020年6月24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中披露的担保事项外,不存在其它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

  7. 请你公司自查并说明截至目前的对外担保事项是否存在涉诉情形,在此基础上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被查封、冻结的情形,如是,请说明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金额、被查封或冻结的时间、对你公司的影响等;如涉及冻结你公司存款账户,请进一步说明是否为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请你公司董事会就是否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规定的情形发表意见。

  说明:

  经公司自查,截至目前公司及合并范围内主体对外提供的担保中,已经逾期的担保中有部分担保事项涉及诉讼情形,涉诉担保金额146,284.85万元,导致公司存在银行存款被冻结的情形。

  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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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目前银行账户共计1200余户,冻结账户数量占比仅仅5.80%;截止2020年3月31日,公司资金总额112亿,冻结资金仅占3.46%。无论冻结账户的数量或金额都未构成重大,且上述冻结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董事会认为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规定的情形。目前,公司正在采取积极措施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努力解决账户冻结问题。

  8. 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以及你公司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说明:

  除上述说明外,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亦无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特此说明。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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