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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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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78                  证券简称:神开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4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神开股份”)于2020年6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12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函后,公司及时向相关当事方转发了函件内容,并委托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就《问询函》中的部分问题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当事方的回复函及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对《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及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根据业祥投资、映业文化于2018年2月22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该委托授权为不可撤销、唯一的全权委托授权。请你公司律师就业祥投资撤销委托表决权事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发表意见。

  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股东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祥投资”)寄送的《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及撤销表决权委托的通知函》(以下简称“《通知函》”)、《委托转送函》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收函后进行了初步审核,认为上述文件的发件地址为业祥投资常用联系地址,相关资料齐备且加盖有业祥投资的公章及法人印鉴,所述事项的内容及形式均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应予公告。因此,公司于次日对外披露了上述事项,并同时将《通知函》转送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业文化”)的相关负责人。

  关于业祥投资撤销委托表决权事项的法律效力,根据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向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公司回复如下:

  (一)关于表决权委托事项和解除表决权委托事项的相关事实

  根据业祥投资与映业文化于2018年2月22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业祥投资作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将其持有的4,757.75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07%,委托授权效力及于因公司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新增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唯一的全权委托授权给映业文化行使,委托授权期限及于业祥投资持有公司股票期间(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事项”)。

  根据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的提示性公告》,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业祥投资《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及撤销表决权委托的通知函》,业祥投资称其解除了与映业文化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自2020年6月15日起,业祥投资持有的47,577,481股公司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由业祥投资自行行使(以下简称“解除表决权委托事项”)。

  业祥投资已委托公司代其向映业文化送达关于解除股东表决权委托事项的通知,公司已将前述通知送达映业文化。

  (二)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事项效力的法律分析

  1. 委托合同中单方任意解除权的适用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一章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就业祥投资与映业文化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而言,其合同名称包含“委托协议”字样;其核心内容为业祥投资委托映业文化代为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表决权的委托事宜,故该《表决权委托协议》应为《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所定义的“委托合同”,关于该《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解除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二十一章的特别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一章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委托人业祥投资对于《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中所约定的表决权委托事项享有法定的单方任意解除权。

  2. 委托合同中“委托授权不可撤销”约定的有效性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业祥投资授权委托映业文化行使的表决权系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且委托授权为不可撤销、唯一的全权委托授权,委托授权期限及于业祥投资持有公司股票期间。

  对于委托合同订立双方是否可以通过在合同中增加“不可撤销”字样对委托人的法定单方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定,以及该约定是否会因违反《合同法》的规定而无效,现行《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对此未作明确规定。鉴于委托双方所作出的不同于《合同法》规定的关于委托授权不可撤销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事法律意思自治的原则,《表决权委托协议》关于“委托授权不可撤销”约定应属于有效的约定。

  3. “委托授权不可撤销”的约定是否适合强制履行以及排除法定的单方任意解除权的适用

  股东表决权具有明显的人身权的属性,基于股东表决权的委托合同主要基于人身信赖关系订立——受托人是否忠实、有能力完成委托事务,对委托人利益关系极大。而《表决权委托协议》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对此后双方的信任关系做出预判,在信赖关系丧失的情况下,《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继续履行也就丧失了基础和条件,亦背离了委托合同的合同目的以及委托人的初衷。因此,虽然《表决权委托协议》订立双方关于“委托授权不可撤销”的约定是有效的,但在存在法定的单方任意解除权的前提下,不适合“强制履行”该等约定。

  此外,基于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亦不适合通过约定方式排除《合同法》赋予委托人的单方任意解除权。一方面,在委托关系中,如果受托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委托事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是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受托人承担责任。换言之,受托人从事代理事务产生的风险是由委托人承担的。另一方面,受托人在取得授权以后,委托人的利益是在受托人的支配之下,受托人是否忠实地履行义务或者是否有能力完成受托事务,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强制履行委托合同中关于“委托授权不可撤销”的约定,则对委托人存在极大的、不公平的风险,而受托人有可能利用委托人不能单方撤销该授权,做出只对自己有利而对委托人不利的行为。因此,委托关系中不适合通过约定对委托人行使法定的单方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制。

  4. 解除表决权委托事项的通知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鉴于业祥投资已委托公司代其向映业文化送达关于解除股东表决权委托事项的通知,并且公司已于2020年6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的提示性公告》,因此,《表决权委托协议》自解除表决权委托事项的通知送达映业文化时已经解除。

  基于上述,委托人业祥投资依法享有对《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约定的表决权委托事项的单方任意解除权,虽然《表决权委托协议》关于“委托授权不可撤销”的约定是有效的,但在存在法定的单方任意解除权的前提下,不适合“强制履行”该等约定,亦不适合通过该等约定排除法定的单方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表决权委托协议》自解除表决权委托事项的通知送达映业文化时已经解除。对于作为受托人的映业文化,其若对于业祥投资单方面解除表决权委托事项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在有权司法机关对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效力作出最终生效裁判之前,解除表决权委托事项对映业文化已经发生效力。

  二、在业祥投资与映业文化对委托表决权事项的有效性持不同意见的情况下,若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你公司将如何认定业祥投资持有的47,577,481股公司股份投票结果。请你公司律师发表意见。

  根据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向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已于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对上述问题回复如下:

  如关于问题一的回复所述,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业祥投资单方面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对映业文化的表决权委托事项对映业文化已经发生效力,故映业文化不再享有《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该等表决权应当归业祥投资所有,即业祥投资可以直接行使其目前名下所持有的公司47,577,481股股份的表决权。在无相反的生效司法裁判的前提下,当业祥投资与映业文化对委托表决权事项的有效性持不同意见时,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应当认定业祥投资行使其目前持有的公司47,577,481股股份的表决权的行为及相关的投票结果有效。

  三、请业祥投资、映业文化明确说明在未来12个月内是否有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有,请具体说明拟增持区间、拟增持的股份数以及增持资金来源。

  公司就上述问题分别向业祥投资、映业文化发函询问,根据业祥投资、映业文化的回函,公司对上述问题回复如下:

  业祥投资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映业文化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未来拟计划增持公司股份,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函告公司,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你公司披露称,业祥投资与映业文化之间委托表决权事项的解除不会对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产生影响。

  (1)请你公司结合相关规定,从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推荐和提名主体、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表决权委托等多个维度,对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状态进行甄别和举证。请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从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推荐和提名主体、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表决权委托等多个维度和方面,对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状态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 股东持股比例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列:

  ■

  从股东持股比例角度来看,本公司不存在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亦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

  2. 董事会成员构成及推荐和提名主体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及其推荐和提名主体情况如下表所列:

  ■

  从董事会成员构成及推荐和提名主体角度来看,本公司不存在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股东。

  3. 过往决策实际情况

  经统计近三年本公司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包括网络投票)每次会议的股东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如下表所列:

  ■

  从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角度来看,本公司任一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均不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 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

  根据本公司近年披露的定期报告,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公司前十大股东中,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双方为一致行动关系,双方合计持股数为17,621,042股,合计持股比例为4.85%。另外,本公司股东赵心怡女士与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李芳英女士系母女关系,为天然的一致行动关系,两人合计持股数为33,846,225股,合计持股比例为9.30%。除此之外,本公司前十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已知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本公司亦未收到其他股东关于相互之间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而导致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的通知。

  5. 表决权委托

  本公司股东业祥投资与映业文化委托表决权事项解除后,本公司前十大股东之间不存在表决权委托关系,本公司亦未收到其他股东关于相互之间存在表决权委托关系而导致合计拥有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5%的通知。

  综上,从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推荐和提名主体、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约定、表决权委托等多个维度和方面核查和验证,业祥投资与映业文化委托表决权事项解除后,本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股东,业祥投资与映业文化委托表决权事项的解除不会对公司目前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造成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核查后认为:公司核查的事项和结论符合公司当前及过往的实际情况,认可公司目前暂无实际控制人的判断。

  (2)若公司结合问题(1)认定无实际控制人,请进一步对是否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共同控制或管理层与股东共同控制等情况进行详细甄别和举证。请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如本公司关于问题四(1)的回复所述,本公司目前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列:

  ■

  本公司董事长李芳英女士与本公司副总经理兼人力资源总监赵心怡女士系母女关系,为天然的一致行动关系,两人合计持股数为33,846,225股,合计持股比例为9.30%。除李芳英女士和赵心怡女士外,本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目前仅持有较少股份或未持有股份。

  经核查,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前十大股东及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已知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或者表决权委托的情形,本公司亦未收到其他股东及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相互之间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者表决权委托协议、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或者表决权委托关系而导致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拥有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的通知。

  综上,本公司目前不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控制或管理层与股东共同控制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核查后认为:根据目前公司管理层的持股情况分析,公司不存在管理层控制、多个股东控制或管理层与股东共同控制的情况,认可公司的核查结论。

  特此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4日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专项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神开股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所颁布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年 6 月 22日向神开股份出具的《关于对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 12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相关要求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并不保证在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后任何新颁布的或经修订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会对本所在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的结论意见产生影响;本所亦无法保证有权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相关问题的理解和判断与本所在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的结论意见一致或者相同。

  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了确保本专项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得到了神开股份及相关当事方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文件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与原件相符;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遗漏的情况。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依赖神开股份及其他当事方出具的有关证明和所作的有关说明。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神开股份为回复《问询函》之目的参考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者用途。

  本所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因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而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1:根据业祥投资、映业文化于2018年2月22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该委托授权为不可撤销、唯一的全权委托授权。请你公司律师就业祥投资撤销委托表决权事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发表意见。

  (一)关于表决权委托事项和解除表决权委托事项的相关事实

  根据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祥投资”)与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业文化”)于2018年2月22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业祥投资作为神开股份的第一大股东,将其持有的神开股份4,757.75万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3.07%,委托授权效力及于因神开股份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新增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唯一的全权委托授权给映业文化行使,委托授权期限及于业祥投资持有神开股份股票期间(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事项”)。

  根据神开股份于2020年6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的提示性公告》,神开股份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业祥投资《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及撤销表决权委托的通知函》,业祥投资称其解除了与映业文化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自2020年6月15日起,业祥投资持有的神开股份47,577,481股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由业祥投资自行行使(以下简称“解除表决权委托事项”)。

  又根据神开股份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业祥投资委托神开股份代其向映业文化送达关于解除股东表决权委托事项的通知,神开股份已将前述通知送达映业文化。

  (二)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事项效力的法律分析

  1. 委托合同中单方任意解除权的适用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一章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就业祥投资与映业文化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而言,其合同名称包含“委托协议”字样;其核心内容为业祥投资委托映业文化代为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表决权的委托事宜,故该《表决权委托协议》应为《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所定义的“委托合同”,关于该《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解除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二十一章的特别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一章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委托人业祥投资对于《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中所约定的表决权委托事项享有法定的单方任意解除权。

  2. 委托合同中“委托授权不可撤销”约定的有效性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业祥投资授权委托映业文化行使的表决权系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且委托授权为不可撤销、唯一的全权委托授权,委托授权期限及于业祥投资持有神开股份股票期间。

  对于委托合同订立双方是否可以通过在合同中增加“不可撤销”字样对委托人的法定单方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定,以及该约定是否会因违反《合同法》的规定而无效,现行《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对此未作明确规定。鉴于委托双方所作出的不同于《合同法》规定的关于委托授权不可撤销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事法律意思自治的原则,《表决权委托协议》关于“委托授权不可撤销”约定应属于有效的约定。

  3. “委托授权不可撤销”的约定是否适合强制履行以及排除法定的单方任意解除权的适用

  股东表决权具有明显的人身权的属性,基于股东表决权的委托合同主要基于人身信赖关系订立——受托人是否忠实、有能力完成委托事务,对委托人利益关系极大。而《表决权委托协议》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对此后双方的信任关系做出预判,在信赖关系丧失的情况下,《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继续履行也就丧失了基础和条件,亦背离了委托合同的合同目的以及委托人的初衷。因此,虽然《表决权委托协议》订立双方关于“委托授权不可撤销”的约定是有效的,但在存在法定的单方任意解除权的前提下,不适合“强制履行”该等约定。

  此外,基于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亦不适合通过约定方式排除《合同法》赋予委托人的单方任意解除权。一方面,在委托关系中,如果受托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委托事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是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受托人承担责任。换言之,受托人从事代理事务产生的风险是由委托人承担的。另一方面,受托人在取得授权以后,委托人的利益是在受托人的支配之下,受托人是否忠实地履行义务或者是否有能力完成受托事务,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强制履行委托合同中关于“委托授权不可撤销”的约定,则对委托人存在极大的、不公平的风险,而受托人有可能利用委托人不能单方撤销该授权,做出只对自己有利而对委托人不利的行为。因此,委托关系中不适合通过约定对委托人行使法定的单方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制。

  4. 解除表决权委托事项的通知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鉴于业祥投资已委托神开股份代其向映业文化送达关于解除股东表决权委托事项的通知,并且神开股份已于2020年6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的提示性公告》,因此,《表决权委托协议》自解除表决权委托事项的通知送达映业文化时已经解除。

  基于上述,委托人业祥投资依法享有对《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约定的表决权委托事项的单方任意解除权,虽然《表决权委托协议》关于“委托授权不可撤销”的约定是有效的,但在存在法定的单方任意解除权的前提下,不适合“强制履行”该等约定,亦不适合通过该等约定排除法定的单方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表决权委托协议》自解除表决权委托事项的通知送达映业文化时已经解除。对于作为受托人的映业文化,其若对于业祥投资单方面解除表决权委托事项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在有权司法机关对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效力作出最终生效裁判之前,解除表决权委托事项对映业文化已经发生效力。

  问题2:在业祥投资与映业文化对委托表决权事项的有效性持不同意见的情况下,若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你公司将如何认定业祥投资持有的47,577,481股公司股份投票结果。请你公司律师发表意见。

  如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关于问题1的回复所述,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业祥投资单方面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其对映业文化的表决权委托事项对映业文化已经发生效力,故映业文化不再享有《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该等表决权应当归业祥投资所有,即业祥投资可以直接行使其目前名下所持有的公司47,577,481股股份的表决权。在无相反的生效司法裁判的前提下,当业祥投资与映业文化对委托表决权事项的有效性持不同意见时,若神开股份召开股东大会,神开股份应当认定业祥投资行使其目前持有的公司47,577,481股股份的表决权的行为及相关的投票结果有效。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邵春阳

  经办律师:

  黄荣楠

  冯  诚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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