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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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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2 证券简称:哈空调 编号:临2020-029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调解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约21,051.7694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损益无负面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空调”)因与南湖路厂区资产受让方合同纠纷事项,于2019年3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立案编号(2019)黑民初14号;2019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9)黑民初14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书;2020年1月,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被告的《民事上诉状》及《提交二审相关材料通知书》,上诉人(一审被告)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关公告详见2019年3月9日、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20年7月2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下达的(2020)最高法民终181号民事调解书。

  二、诉讼调解情况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确认,公司与上诉人(一审被告)自愿达成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终181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位于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南湖路11号厂区房产、构筑物及机器设备(即:网络竞价SW201803004号项目)的产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办理交易资产的更名过户手续。如在办理产权更名过户手续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求双方另行提供书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双方同意按照蔺梅在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签字确认的《资产转让协议范本》所确定的内容予以签订,但双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本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为准。

  (二)蔺梅交付至哈尔滨市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的转让价款20,520.00万元归哈空调所有。该款项自汇入产权交易中心账户至汇到哈空调账户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亦归属哈空调所有。

  (三)蔺梅给付哈空调南湖路11号厂区自2018年12月至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前已经发生的房产税为人民币104.58万元,土地税为人民币43.92万元,人员费用为人民币24.72万元,合计人民币173.22万元;2020年5月30日后至转让资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前所发生的房产税、土地税、人员费用仍由蔺梅承担。

  (四)蔺梅给付哈空调因本次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哈空调已预缴)、财产保全费(哈空调已预缴)、律师费共计人民币358.5494万元。

  (五)因本次资产转让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蔺梅承担,包括增值税(流转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即:与本次交易直接相关的税费无论何方为纳税义务主体,缴纳上述税费的款项均由蔺梅承担)。

  (六)自民事调解书生效且蔺梅已经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相关义务后,蔺梅必须将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相关税费按照税务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时间如期予以交付(哈空调不需先行垫付)。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4.00元,由蔺梅负担。

  三、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本次诉讼调解目前对公司损益无负面影响。

  如实际履行情况与上述协议内容有重大差异,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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