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7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869、 200869 证券简称:张裕A 、张裕B 公告编号:2020-临32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一)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0年5月27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20年5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25)。

  (二)自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权益分派实施期间本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将按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实施。

  (三)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

  (四)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9年度。

  (二)发放范围:2020年7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2020年7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三)本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85,464,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7.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6.300000元;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7.0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 6.300000 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7.0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4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7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作出规定,将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20年5月28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9194)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分红派息日期

  (一) 本次权益分派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7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7月10日。

  (二)本次权益分派B股最后交易日为:2020年7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7月10日,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7月1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0年7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截止2020年7月14日(最后交易日为2020年7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0年7月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2020年7月1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B股股东于2020年7月14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年7月1日至登记日:2020年7月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19年8月31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七、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中国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2、咨询分红事宜

  咨询联系人:李廷国

  咨询电话:0535-6633656

  传真电话:0535-6633639

  3、咨询涉税事宜

  咨询联系人:田丰

  咨询电话:0535-6633621

  传真电话:0535-6633639

  八、备查文件

  1、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