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7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

  4、所有网下投资者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应于2020年7月7日(T-4日)12:00前通过华林证券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完成在线提交核查材料。

  5、若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4)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19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5)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

  (6)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7)于2020年7月7日(T-4日)中午12:00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料。已注册为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还应当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注销登记或其产品已清盘的,推荐该投资者注册的证券公司应及时向协会申请注销其科创板网下投资者资格或科创板配售对象资格。

  6、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禁止参与配售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协会黑名单、尚未完成重新注册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 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0年7月7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申购平台数字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 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签署承诺函和提交相关核查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需提交的询价资格核查材料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20年7月7日(T-4日)中午12:00以前在华林证券IPO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中根据提示填写并提交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网下申购承诺函、出资人信息表(如需)、私募产品备案函(如需)及投资者信息表等询价资格申请材料和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等全套资产证明材料。如不按要求提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承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账户若在网下配售摇号抽签阶段被抽中,该配售对象所获配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系统递交方式如下:

  登录网址https://ecm.chinalin.com:8006(推荐使用Google Chrome 谷歌浏览器,请在该谷歌浏览器地址栏中手动输入该登录网址),网页右上角可下载操作指南。系统登录及操作问题请致电咨询13901868588,如有其它问题请致电咨询0755-82707991、0755-23947686(咨询时间为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7日9:00-12:00,13:00-17:00),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系统

  已注册投资者,请使用注册时填写的协会投资者编码和密码登录系统。(新用户请先注册后登录,需使用协会备案的5位投资者编码进行注册,填写投资者信息时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需与协会备案信息一致)。

  第二步:信息维护

  登录成功后,点击“我的账户”,按照页面要求逐步真实完整地填写关联方信息及配售对象出资人信息。如某关联方项不适用请将信息项全部填写“无”或选择不适用后进行承诺信息勾选。

  第三步:参与项目

  点击“首页”或“发行动态”,对应“芯朋微”项目点击“参与”,勾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并确认。(如未勾选提交配售对象,则该配售对象无法参加本次发行。可点击“我的账户”—“配售对象”查看系统中已关联的协会备案配售对象信息,若缺少配售对象,需手工添加)。

  第四步:上传资料

  (1)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基本资料

  在项目详情页面,可分别点击“下载模板”和“导出PDF”下载承诺函和投资者及关联方信息表(系统根据投资者填报信息自动生成)、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系统根据投资者填报信息自动生成),投资者需打印并签章后将相关扫描件上传至系统。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

  (2)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

  a、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

  点击“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对应的“下载模板”,投资者将填写完毕后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Excel电子版,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盖章扫描版(加盖公司公章)上传至系统。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并确保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2020年7月1日(T-8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与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不能超过上述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除满足上述要求外,申购规模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自律规则的要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如发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证明材料或《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b、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

  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2020年7月1日,T-8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自营投资账户以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资金规模截至2020年7月1日,T-8日)为准。上述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提供的资产证明金额应与其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数据一致。

  第五步:提交资料

  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资料上传完整后,点击“提交”,等待审核结果。

  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网下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

  投资者所提供资料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不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或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在申购平台取消该投资者参与网下报价的资格,并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本次发行中所有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报价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提供核查资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不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的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并在公告中披露。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投资者注意事项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按要求在2020年7月7日(T-4日)12:00前完成备案,或虽完成备案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初步报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承诺函》要求,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承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账户若在网下配售摇号抽签阶段被抽中,该配售对象所获配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20年7月3日(T-6日)、2020年7月6日(T-5日)和2020年7月7日(T-4日)(9:00-12:00,13:00-17:00)期间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755-82707991、0755-23947686。投资者不得询问超出《招股意向书》和相关发行公告范围的问题,不得询问涉及发行价格或报价的相关信息。

  投资者一旦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即视同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五)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进行。符合《科创板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应于2020年7月7日(T-4日)中午12:00之前在中证协完成科创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CA证书,成为申购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ipo.uap.sse.com.cn/ipo。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

  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参与初步询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否符合本公告“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之“(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的相关要求。同时,网下投资者应于2020年7月7日(T-4日)中午12:00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资料。

  2、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20年7月8日(T-3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及拟申购数量。

  3、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申报数量。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且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同一配售对象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参与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即在中证协注册的证券账户报价,其他关联账户不得参与。已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值计算有关规则,市值合并计算的证券账户视为关联账户。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华林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下限设定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同时每个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930万股。本次初步询价的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特别注意: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科创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网下IPO申购平台上新增了资产规模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初步询价前,投资者在上交所申购平台(https://ipo.uap.sse.com.cn/ipo)内如实填写截至2020年7月1日(T-8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在上交所申购平台填写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93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4、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0年7月7日(T-4日)12:00前在中证协完成科创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单个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超过93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单个配售对象申报数量不符合1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

  (5)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三、(一)、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6)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在申购平台填写的资产规模与提交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中的资产规模不相符的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报价无效;

  (7)被中证协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及列入配售对象限制名单的网下配售对象;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者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5、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1、在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三、(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要求的投资者报价。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剔除无效报价后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上交所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总量的10%。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并重点参照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

  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高价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10家。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0年7月10日(T-1日)公告的《发行公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3、如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及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和养老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1)若超出比例不高于10%的,在申购前5个工作日发布《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2)若超出比例超过10%且不高于20%的,在申购前10个工作日每5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3)若超出比例高于20%的,在申购前15个工作日每5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7月13日(T日)9:30-15:00。2020年7月10日(T-1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上交所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在申购平台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纳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0年7月15日(T+2日)缴纳新股认购款及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2020年7月13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持有上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科创板投资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可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市值计算规则参照《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8,000股。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0年7月9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0年7月13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0年7月13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0年7月15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视为无效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0年7月13日(T日)15:00时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20年7月13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发行初步认购倍数来确定。

  网上发行初步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如有);

  (二)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

  (三)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四)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0年7月14日(T+1日)《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一)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分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进行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B;

  3、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C;

  (二)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原则上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A≥RB≥RC。

  调整原则: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向A类、B类投资者配售。如果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三)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四)网下配售摇号抽签

  网下投资者2020年7月15日(T+2日)缴款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获配投资者进行配号,通过摇号抽签确定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的10%的账户(向上取整计算)。

  确定原则如下:

  1、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具体账户。本次摇号采用按获配对象配号的方法,按照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账户的数量进行配号,每一获配对象获配一个编号,并于2020年7月16日(T+3日)进行摇号抽签。

  3、摇号未中签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获配股票将可以在上市首日进行交易、开展其他业务。

  4、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0年7月17日(T+4日)刊登的《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配售摇号中签结果。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摇中的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

  八、投资者缴款

  (一)战略投资者缴款

  2020年7月8日(T-3日),本次战略投资者华林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将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0年7月17日(T+4日)对华林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2020年7月15日(T+2日)披露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和相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资金应于2020年7月15日(T+2日)16:00前到账。配售对象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金额=配售对象最终获配金额×0.5%(四舍五入精确至分)。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未在2020年7月15日(T+2日)16:00前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网下配售对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结果向下取整确定新股认购数量:

  向下取整计算的新股认购数量少于中签获配数量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据此计算的投资者缴纳总金额应当四舍五入精确至分。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0年7月17日(T+4日)对网下投资者缴纳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0年7月17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包销比例,并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但未及时并足额缴纳申购款,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证协备案。

  (三)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7月1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网下申购或未足额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证协备案。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将中止发行。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0年7月17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的安排

  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3、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注: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总市值);

  5、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未按照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6、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7、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8、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9、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0、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上交所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1、发行人: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

  联系地址:无锡新吴区龙山路2-18-2401、2402

  联系人:周飙

  电话:0510-85217718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668号华润置地大厦C座33层

  联系人:投资银行事业部资本市场部

  电话:0755-82707991、0755-23947686

  

  发行人: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3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