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045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票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帆达”)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84,605,6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90%。本次质押后,浙江金帆达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71,100,000股,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8.51%。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浙江金帆达书面通知,浙江金帆达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将其持有的我公司20,000,000股股份质押给我公司控股股东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昌兴发”)。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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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质押的限售股限售类型如下:我公司2019年发行股份购买湖北兴瑞硅材料有限公司50%股权,浙江金帆达作为交易对方承诺如下:“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由上市公司回购该等股票。”具体内容详见我公司于2019年8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m.cn)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关于本次交易前所持股份的新增锁定期承诺”。
上述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的情形。
二、本次股份质押原因
我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以及2020年5月25日分别召开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泰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泰盛”)及其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兴发”)向浙江金帆达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金帆达系公司”)销售草甘膦原药与颗粒剂,具体内容详见我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m.cn)披露的《关于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28)。在交易过程中,湖北泰盛、内蒙兴发共同向金帆达系公司提供销售信用,浙江金帆达以其持有的江西金帆达生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金帆达”)100%股权质押给湖北泰盛,为金帆达系公司应付湖北泰盛、内蒙兴发账款提供担保,同时浙江金帆达控股股东浙江奥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应付账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2020年5月31日,湖北泰盛、内蒙兴发合计应收金帆达系公司账款为13,508.21万元,已超出担保资产江西金帆达100%股权价值。为有效控制应收账款回款风险,切实保障我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经与浙江金帆达协商,一致同意由我公司控股股东宜昌兴发为金帆达系公司应付湖北泰盛、内蒙兴发账款提供不超过15,000万元担保,同时浙江金帆达将其持有的我公司20,000,000股股票质押给宜昌兴发作为反担保。
三、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我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浙江金帆达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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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046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作出终局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兴发香港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最终涉案金额:9,368,760 美元(不含迟延付款利息损失、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2020年6月30日,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下达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31号】(以下简称“裁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兴发香港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香港”)
被申请人: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浪奇”)
(二)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四)仲裁申请和受理时间:公司全资子公司兴发香港因广州浪奇合同违约事宜向贸仲委提起仲裁,并于2019年3月1日收到贸仲委下发的受理通知【(2019)中国贸仲京字第019401号】。
(五)事实与理由:2018年1-10月,根据兴发香港与广州浪奇签署的合同约定,兴发香港与广州浪奇先后发生了21笔货物贸易。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上述21笔交易中的14笔交易已经履行完毕,有关各方均没有争议。其余7笔交易,兴发香港按照与广州浪奇签订的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交货义务,转让了货物所有权,但是广州浪奇以无法提取货物为由拒不支付货款总计9,368,760美元。兴发香港认为,广州浪奇未按合同约定付清货款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合同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兴发香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25)。
二、本次案件的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9,368,760美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迟延付款利息损失(自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直至付清之日止);
(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57,138.78元人民币以补偿其差旅费、公证费、翻译费、打印费、装订费;
(四)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0,000元人民币以补偿其律师费;
(五)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本次案件的仲裁情况
2020年6月30日,兴发香港收到贸仲委下发的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9,368,760美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48,934.78美元并从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9,368,760美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继续向申请人支付迟延付款利息;
(三)裁决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翻译费、差旅费人民币100,000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800,000元;
(五)本案仲裁费为104,563美元,裁决由申请人承担41,825.20美元,由被申请人承担62,737.80美元。
(六)裁决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兴发香港已在本次仲裁案件发生前办理投保业务,但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已按照相关规定对上述案件涉及货款的10%计提坏账准备,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将依据仲裁裁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