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7月0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账户暨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82   证券简称:蓝帆医疗   公告编号:2020-080

  债券代码:128108            债券简称:蓝帆转债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账户暨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5月6日,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Bluesail New Valve Technology HK Limited、山东蓝帆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等设立七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需签署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等。部分募集资金账户开户及签署监管协议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可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710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简称为“蓝帆转债”,债券代码为“128108”。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公开发行了31,440,4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144,040,000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07,810,580.84元。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3-0000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

  至此,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已经全部开立完成。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1、签署主体

  甲方一: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山东蓝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仅适用于“仅用于年产40亿支PVC健康防护手套项目”,甲方一及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丙方一: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一”)

  丙方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二”,丙方一及丙方二以下合称“丙方”)

  2、主要内容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的资金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中国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监管规定(如适用)。甲乙双方须同时受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所在地的适用法律(与中国法律相违背者除外)所规限。

  (3)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按支取当日乙方挂牌汇率折算)或者募集资金净额(以经甲方一聘请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确认的甲方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为准)的20%的,乙方应当在事后五(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户的支出清单或业务回执。

  (4)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或10前)向甲方出具募集资金专户的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不时通过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甲方行使监督权。

  (6)若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本协议第3条规定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形的,或存在其他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若甲方未能及时行使该权利,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专户注销后的资金余额应及时存入经丙方同意的、甲方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7)丙方作为甲方的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8)丙方任何成员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该成员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9)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对甲方的监督权。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10)本协议正本一式拾(10)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其余正本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由甲方一留作备用。每份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3-00009号)。

  特此公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382            证券简称:蓝帆医疗           公告编号:2020-081

  债券代码:128108            债券简称:蓝帆转债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淄博蓝帆投资有限公司、李振平先生、孙传志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淄博蓝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帆投资”)、董事和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330,153,29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4.25%。本次,蓝帆投资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8,561,24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李振平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833,51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9%)。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持有蓝帆医疗股份1,0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1%)的董事孙传志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5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3%)。

  2、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减持公告披露15个交易日后开始减持,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减持规定,公司股东蓝帆投资、李振平先生、孙传志先生分别于近日向公司提交《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减持的原因:控股股东拟降低负债率,董事拟改善个人流动性

  2、股份来源:蓝帆投资本次减持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该股份通过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帆集团”)司法划拨形成;李振平先生、孙传志先生本次减持股份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及二级市场增持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4、拟减持数量及比例:

  蓝帆投资拟减持数量不超过38,561,242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李振平先生拟减持数量不超过833,512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9%;孙传志先生拟减持数量不超过255,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3%。

  (如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减持公告披露15个交易日后开始减持,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股东所作相关股份承诺及履行情况

  1、重大资产重组股份限售承诺

  蓝帆投资以及一致行动人蓝帆集团、公司董事和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董事孙传志先生在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时做出相关股份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

  注:2019年4月13日以前,蓝帆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蓝帆集团未持有公司股份。

  2、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限售承诺

  蓝帆集团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发行人(蓝帆医疗)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蓝帆集团的股份,也不由蓝帆集团收购该部分股份。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蓝帆集团股权总额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蓝帆集团的股权。”

  本公司董事孙传志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其持有蓝帆集团的股份,也不由蓝帆集团收购该部分股份。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蓝帆集团股权总额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蓝帆集团的股权。”

  3、司法划拨股份承诺

  蓝帆投资及蓝帆集团在司法划拨股份时承诺:“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的独立。”

  4、其他相关股份承诺

  (1)李振平先生

  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于2013年5月10日至2013年7月31日增持了公司股份,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于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1月20日增持了公司股份,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于2015年2月17日获得了公司授予的650,000股限制性股票,并承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获授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于2015年7月14日至2016年1月13日增持了公司股份,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不减持本公司股份。

  (2)孙传志先生

  公司董事孙传志先生于2015年7月14日至2016年1月13日增持了公司股份,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不减持本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蓝帆投资、李振平先生及孙传志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蓝帆投资、李振平先生及孙传志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不存在违反承诺和减持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蓝帆投资、李振平先生及孙传志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蓝帆投资、李振平先生及孙传志先生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未规定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蓝帆投资、李振平先生及孙传志先生不存在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孙传志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蓝帆投资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李振平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5、公司将持续关注蓝帆投资、李振平先生及孙传志先生后续减持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蓝帆投资签署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2、李振平先生及孙传志先生签署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