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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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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安通 公告编号:2020-053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6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通港西街156号安通控股大厦5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对各议案进行逐项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楼建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储雪俭先生、张志越先生、邵立新先生因北京疫情影响及工作安排原因以电话会议方式参与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监事林国新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以电话会议方式参与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荣兴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副总经理张承水先生和财务总监余河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关于2019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关于拟定公司董事、监事2020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计提2019年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 议案名称:《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议案1-8均属于普通决议,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上议案除议案6以外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9均属于特别决议,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议案6《关于2020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郭东泽先生和郭东圣先生对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经表决未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子华、曹静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日

  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君立顾字第075-1号

  致: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子华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210645745)及曹静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911079819)参加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决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七届监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4月28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三次会议,其中,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6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14时00分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通港西街156号安通控股大厦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楼建强先生主持。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3人,代表股份799,365,4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757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0年6月22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股份6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0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624,9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2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4人,代表股份799,965,4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7979%。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99,365,4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9%;反对6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99,365,4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9%;反对6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799,365,4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9%;反对6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99,365,4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9%;反对6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799,365,4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9%;反对6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2020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郭东泽、郭东圣作为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4,9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80%;反对6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1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未获得通过。

  (七)《关于拟定公司董事、监事2020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9,365,4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9%;反对6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公司计提2019年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9,365,4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9%;反对6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9,365,4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9%;反对6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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