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保荐和主承销的福建龙泰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家居”、“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已于2020年6月17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168号文核准同意。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20〕65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20〕69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范》”)等相关要求,兴业证券对参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的核查
(一)战略配售基本方案
1、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筛选的原则是,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最终战略配售投资者不超过10名。
2、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13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2,000万股的6.5%。
3、发行人已与战略投资者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福建龙泰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龙泰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
4、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5、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20年7月9日(T+4日)《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对象、参与规模及限售期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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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主承销商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本次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限售期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家数和认购股数占比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条的要求。
二、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的核查
(一)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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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略配售资格
(1)主承销商对战略投资者进行了投资者适当性核查。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出具了战略配售风险揭示书,战略投资者履行了配合主承销商开展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的义务,提交了《投资者确认函》、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营业执照、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证券账户卡等文件。经核查,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专业投资者I,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
主承销商对战略投资者的拟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份的股东账户情况进行核查,战略投资者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经核查,该股东账户已具有精选层投资权限。
(2)主承销商对战略投资者进行反洗钱核查,未发现涉及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的记录。
(3)主承销商对战略投资者进行关联关系核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4)主承销商对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战略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资金来源为合法且能够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二)主承销商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战略投资者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对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是否存在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管理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五)除以公开方式募集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发行人和战略投资者分别就核查事项出具了承诺函。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管理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主承销商关于战略投资者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细则》《承销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本次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管理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