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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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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渤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0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2月24日和2020年3月11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环保”)不超过3.31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提供担保。详细内容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2月25日和2020年3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嘉诚环保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了《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号:(2020)广银综授字第000319号),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公司与广发银行石家庄分行已签署相应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0)广银综授额字第000319号-担保01),为上述融资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保证人(乙方):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3000万元。

  3、担保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甲方书面通知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若主债权未受清偿,甲方在本条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39,320.5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69.5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担保总额为1,499.9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5%。不涉及逾期担保、诉讼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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