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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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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陈烈权先生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编号:2020-08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陈烈权先生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接到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通知,获悉其将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

  二、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注:上述限售股为高管锁定股

  三、股东股份是否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股东陈烈权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其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平仓或被强制过户风险,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若后续出现平仓风险,大股东陈烈权先生将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七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0-081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核查到公司控股股东林文昌先生、林文洪先生、林文智先生、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舟实业”)所持公司股份新增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股份本次新增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

  2、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情况如下:

  ■

  3、公司控股股东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100%,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 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存在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2)公司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018年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该等违规事项是控股股东刻意绕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所筹措到的款项均未进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账户,是经过策划有计划地开展,其整个过程均为私下操作。截止2019年12月31日,该违规事项已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为140,997.09万元,违规对外担保金额为44,203.11万元(本金及利息),公司共支付违规事项金额为134,627,400.00元。

  公司为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私募债提供担保,同孚实业因自身资金紧张,其所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的情形,并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公司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从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止2019年12月31日,该担保已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为9,581.97万元,公司已履行担保责任金额为95,819,730.79元。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要求控股股东对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公司控股股东目前仍积极处置股权及相关资产等,通过多渠道努力筹措资金,积极与债权人保持密切沟通,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力争妥善处理并尽快解除前述违规事项。同时,公司也积极督促控股股东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有效可行的债务化解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和合法借款等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从而降低给公司可能带来的风险;若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导致公司及上海五天应承担责任及公司因为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及冠福实业提供担保而需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导致形成控股股东实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同时公司还会积极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路径向控股股东进行追偿,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2019 年 6 月 7 日,子公司上海五天已向青浦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闻舟实业、林文昌、林文智、潘进喜价值人民币 3,100,000.00 元的财产,目前,公司已冻结闻舟实业、林文昌、林文智持有的公司所有股份385,788,510股。

  (3)公司控股股东林福椿先生、林文昌先生、林文洪先生、林文智先生、闻舟实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已被冻结,可能存在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更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七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0-08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近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签发的相关债权人因购买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裁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月1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被告同孚实业因资金需求,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并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约定收益,冠福股份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保证担保。由于被申请人同孚实业到期未能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被申请人冠福股份亦未履行担保义务,申请人梁杰玉遂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上海仲裁委员会对前述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作出(2019)沪仲案字第0176号《裁决书》。

  三、本次仲裁的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同孚实业返还申请人投资本金人民币4,6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投资收益(以4,6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20%的标准计算,截至仲裁申请之日,暂计为人民币224,958.90元);

  2、请求裁决同孚实业支付申请人违约金人民币920,000.00元;

  3、请求裁决同孚实业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

  4、请求裁决冠福股份对前述第1、2、3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金额暂合计为5,749,958.90元

  四、本次仲裁的裁决结果

  1、第一被申请人同孚实业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梁杰玉返还人民币4,600,000.00元;

  2、第一被申请人同孚实业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梁杰玉支付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的收益人民币469,200.00元;

  3、第一被申请人同孚实业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梁杰玉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20,000.00元;

  4、第一被申请人同孚实业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梁杰玉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

  5、第二被申请人冠福股份对上述第一项、二、三、四项裁决主文中第一被申请人同孚实业的付款义务向申请人梁杰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仲裁费人民币72,148.00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第一被申请人同孚实业、第二被申请人冠福股份共同承担。第一被申请人同孚实业、第二被申请人冠福股份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申请人梁杰玉支付该笔仲裁费人民币72,148.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事项。

  六、本次仲裁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上海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

  七、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若公司因为前述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上海仲裁委员会(2019)沪仲案字第0176号案件的《仲裁通知书》、《裁决书》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七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0-083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

  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丙方”)为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乙方”)发行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私募债提供担保,近期因同孚实业自身资金紧张,其所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的情形,由此也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经友好协商,各方已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现将2020年6月16日~30日签署的《和解协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和解事项的基本情况

  债权人购买了乙方在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发行的金融产品,现乙方到期未能兑付该金融产品。基于乙方目前暂无力兑付甲方购买的该产品对应款项,乙方请求丙方代为支付。经乙、丙、丁三方核实,债权人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乙方发行私募债范畴。各方同意由丙方代乙方支付购买产品对应的款项。

  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各方在和解协议签订后365日前(含该日,遇节假日则相应顺延),由丙方代乙方向相关债权人支付约定款项。债权人名称以及和解协议中的第1条款“未兑付的债券本金、利息”、第2条款“和解后应付金额”主要内容详见下表:

  ■

  3、丙方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向债权人支付了第二条款项的,视为乙方已经向债权人支付了该产品的全部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债权人与乙方、丙方之间的全部债权债务结清,债权人不得再就该产品向乙方、丙方和丁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和任何款项(包括兑付期外的利息、违约金等)。对于丙方代替乙方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无论丙方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全部予以确认并同意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向丙方偿还本息,丙方可在任何时候向乙方追偿该本息。

  4、债权人确认:债权人不存在任何隐瞒或遗漏,除本协议约定的产品外,债权人没有向乙方购买通过丁方发行的其他任何产品,乙方不存在其它应向债权人兑付的产品,债权人无权向乙方或丙方及丁方主张任何权利或任何款项;债权人收到和解协议的还款项之时所持有的《认购协议》、《认购确认书》、《担保函》(如有)等文书同时失去所有的法律效力,并在还款当日交付丙方。

  5、乙方确认:乙方不存在任何隐瞒或遗漏,除和解协议约定的产品外,乙方不存在其他应向债权人兑付的产品,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给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在丙方代为向债权人支付款项之日起就有义务向丙方偿还全部代付款项及利息,丙方有权追偿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及利息,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6、丁方负责确认债权人通过丁方购买的乙方产品数量、金额、期限、利率,并对和解协议所有数据负责。本次调解后债权人与乙方再无任何通过丁方购买的任何产品。

  7、债权人必须确认和解协议调解事项是否提起法律诉讼或仲裁。若和解协议涉及的产品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对于涉及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处理费及保全费、执行费)、担保函的费用、债权人聘请律师产生的费用(如有)以及其他费用等,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与乙丙丁四方在和解协议签订后,以和解协议内容为基础向法院或仲裁委申请调解,由法院或仲裁委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出具《民事调解书》,丙方有权依据《民事调解书》直接向乙方追偿垫付的全部款项。若法院或仲裁委不同意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债权人向法院或仲裁委申请撤诉,各方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内容执行。若债权人在和解协议签订后30日内不能完成撤诉并向丙方出具法院或仲裁委撤诉裁定书的,则丙方按和解协议第二条约定向债权人付款的日期相应顺延,和解协议继续有效。

  若和解协议涉及的产品未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各方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内容执行,丙方有权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向乙方追偿垫付的全部款项。债权人聘请律师产生的费用(如有)以及其他费用等,由债权人自行承担,若债权人故意隐瞒诉讼/仲裁或产品信息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债权人承担。

  如丙方原因未能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代付款项义务,则和解协议失效,债权人仍然可以按照原产品认购协议、认购确认书的约定主张权利。

  8、签署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将《认购协议》、《认购确认书》、转账凭证等文件原件交付给债权人代理律师,在丙方付清款当日内债权人或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应将前述原件交付给丙方,否则,丙方有权要求债权人按每日1,000.00元标准计收违约金。前述所有材料复印件作为协议附件由债权人、乙、丙、丁四方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共同签字确认。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公司将在当期冲回多计提的预计负债,预计增加公司52.17万元利润,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引发的纠纷及诉讼,公司与相关债权人达成和解后冲回前期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对当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只是针对预计负债/坏帐准备进行的帐务调整,非系经营性利润,不可持续,且不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和解协议》-单升波(本金3万元);

  2、《和解协议》-殳立群(本金20万元);

  3、《和解协议》-祖汝萍(六笔:本金1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0万元+10万元)。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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