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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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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859          证券简称:洁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4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

  签署“洁美科技华南地区产研总部基地

  项目”意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重大风险提示:

  (1)本次签订的仅为意向性协议,协议约定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变动的可能性,未来能否达到预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

  (2)本协议相关的正式协议的签署及实施尚须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同时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落实尚须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3)由于该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要通过招拍挂公开方式进行,所以土地使用权是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尚不能确定。

  (4)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数值均为预估数,能否实现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性。

  (5)协议中关于乙方产值规模及税收贡献的条款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产值、税收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为了提高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美科技”或“公司”)对华南地区客户的响应速率和服务质量,加快优化和完善公司产业区域布局,公司与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拟投资3亿元在肇庆市端州区建设洁美科技华南地区产研总部基地项目。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收到了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履行完内部签署流程的《洁美科技华南地区产研总部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协议”),现将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

  乙方: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

  1.1 项目名称:洁美科技华南地区产研总部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1.2 投资主体:乙方在肇庆市端州区就本项目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主体,全资子公司名称以在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为准。

  1.3 项目投资额:本项目总投资人民币30,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5,000万元(包括设备投资20,000万元)。本项目投资所需资金全部由乙方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1.4项目规模及建设内容:主要建设符合洁美科技华南地区产研总部基地项目要求的现代化厂房、办公用房、科研用房和配送中心;购置生产设备生产制造分切纸带、打孔纸带、压孔纸带、离型膜等被广泛应用电子元器件薄型封装载带的相关产品。

  1.5项目预期效益:乙方承诺:自甲方净地交付乙方之日起6个月内动工建设,24个月内完成主体建设并实现投产,在投产后36个月内达标达产。本项目预计自达标达产当年起连续3年,在端州区每年应税销售收入达4亿元人民币,在端州区年度缴纳税收总额达135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

  2、项目用地情况

  2.1 项目用地位置:建设洁美科技华南地区产研总部基地项目,拟选址在规划3区(肇庆大道北、蓝带啤酒厂东侧)地块片区开发产业用地。

  2.2 土地面积:项目规划总面积约45亩(具体面积待定,最终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面积为准)。

  2.3 土地性质、规划要点:项目用地拟为商服用地10亩、工业用地35亩(以该宗土地出让公告为准)。

  2.4 土地使用权年限:50年(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

  2.5 土地取得及出让价格:项目用地将按照国家土地政策规定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出让底价不低于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并以最终成交价为准。

  2.6土地交付标准: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水、平整土地。

  2.7项目建设的厂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

  3、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3.1.1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进行准入评审,并依约行使项目准入审核权。

  3.1.2甲方制定供地计划,并依法依规为乙方项目提供用地。甲方承诺自乙方或乙方全资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如期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等费用后,根据乙方申请将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权证办理。

  3.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3.2.1乙方必须参与本合同约定项目用地的招拍挂。

  3.2.2乙方在竞得土地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须签订《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乙方必须自甲方净地交付乙方之日起,6个月内动工建设,24个月内竣工验收并实现试投产,36个月内达标达产。

  3.2.3乙方须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甲方属地注册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自全资子公司注册之日起,本合同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概括转移至全资子公司,由全资子公司享有和承担,乙方对全资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2.4乙方承诺本项目产生的所有税费均在端州区辖区范围内进行缴纳。

  4、违约责任和主要免责事项

  4.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如本合同项下宗地规划调整或原土地利用规划修改,则按届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效的规划执行。

  4.2本合同签订后,若本级及上级人民政府出台新政,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指标、土地年限、基准地价、产权分割等方面,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3本合同签订后,若乙方或乙方全资子公司没有参与本项目土地公开招拍挂竞投,则视为乙方违约,本合同自行终止。若本合同终止执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并在本合同终止执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因本项目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给予的全部扶持资金)。

  4.4本合同签署生效后,由于法定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在一个月内解除本合同,造成损失的,由双方各自承担。

  4.5本合同签订后,若乙方竞拍拟选址用地不成功,本合同自行终止解除,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6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影响乙方开工建设的,乙方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经甲方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5、其他

  5.1本合同中所载明的乙方一切责任、权利、义务,待全资子公司成立后,均由全资子公司承担,乙方负有连带责任。

  5.2本合同一式四份,自乙方按照上市公司的投资审核权限规定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资金来源

  公司将视实际情况采用自有资金或融资方式投资,同时将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手续。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实施的“洁美科技华南地区产研总部基地项目”,计划建设地点为肇庆市端州区,产品主要供应华南地区客户。华南地区是电子元器件与电子产品的主要生产区域之一,具有完善的电子产品制造及销售产业链,聚集了大量电子信息行业相关企业,公司部分重点客户也以华南地区为主要生产基地或在该区域进行业务布局。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和完善公司产业区域布局,提高对华南地区的重点客户的响应速度,发挥就近供货优势,加速实现公司与客户密切合作、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该项目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如果项目能按预期实施,对未来几年公司的资产总额、净资产以及营业收入、净利润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届时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充分披露。

  该协议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该协议而对协议对方形成依赖。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洁美科技华南地区产研总部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002859            证券简称:洁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5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美科技”或“公司”)于今日接到公司股东安吉百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百顺”)函告,获悉安吉百顺对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进行了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

  上述股份的质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2)。

  注:2020年6月3日,洁美科技完成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其中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因此,安吉百顺质押的股票数量做出相应调整。

  2、股东股份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基本情况

  无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安吉百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6,640,319股,占公司总股本411,329,479股的比例为4.05%,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解除质押的数量为13,2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3%;本次解除质押后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已无质押;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浙江元龙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元龙”)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01,421,2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48.97%,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数量为2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5.8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浙江元龙及其一致行动人方隽云、安吉百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7,353,895股,占公司总股本411,329,479股的55.27%;办理了质押的股份为24,00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比例10.56%,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5.83%。

  三、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安吉百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情形。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安吉百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解除质押登记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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