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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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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贷款逾期事项及诉讼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2449      股票简称:国星光电                公告编号:2020-036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贷款逾期事项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及前期进展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国星光电”)控股子公司浙江亚威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威朗科技”)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以下简称“海盐农行”)申请的贷款发生逾期,逾期贷款余额为11,580 万元,其中公司提供4,300万元的最高信用担保的实际贷款金额为3,58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17日、2020年3月27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续贷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贷款逾期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5)。

  2020年4月14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海盐农行就亚威朗科技上述逾期贷款事项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亚威朗科技及担保人中达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星光电同等价值财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贷款逾期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0)。

  2020年4月23日,亚威朗科技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起诉状》,获悉法院已于4月2日受理案件,诉讼所在地为浙江省嘉兴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贷款逾期的进展暨诉讼事项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7)。

  二、诉讼本次进展情况

  2020年6月28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4民初16号。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亚威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借款本金108,800,000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1,200,519.29元(暂计至2020年3月25日,此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亚威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实现债权费用200,000元;

  三、对被告浙江亚威朗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有权以被告浙江亚威朗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海盐县开发区大桥新区的房地产【海盐国用(2015)第5-260号、嘉房权证盐字第151289号、151290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0,54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对被告浙江亚威朗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浙江亚威朗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464台机械设备(抵押登记编号:33042019013597)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21,78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浙江中达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亚威朗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最高额40,867,292.02元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亚威朗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43,000,000元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8,4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33,466元,由被告浙江亚威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中达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其中的259,145元、232,151元负连带责任。

  三、其他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汇总公布于公司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案件处在上诉期,本案各当事人是否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各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在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及支付相关诉讼费用。鉴于亚威朗科技自身提供了评估值约2亿元(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8月31日)的房地产及设备作为债务抵押,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将依法向亚威朗科技追偿相关代偿款项,但最终回收金额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诉讼所涉相关金额进行会计核算, 如代偿款项无法全额追回,公司本年度相关损益情况将在后续进行确认。

  本次逾期贷款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最终清偿结果为准,相关担保责任的承担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此外,公司相关代偿款项收回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后续代偿款回收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0)浙04民初16号

  特此公告。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30日

  股票代码:002449        股票简称:国星光电               公告编号:2020-037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已于2020年6月24日以面呈、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0年6月28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在公司召开。本次会议由王广军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3名监事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和表决,本次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聘任欧阳小波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欧阳小波先生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欧阳小波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年1月生,中共党员,2001年7月进入公司工作,曾任职研发中心研发工程师、市场营销部销售员、销售二部总经理、RGB器件事业部副总经理、RGB销售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RGB器件事业部总经理、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负责人。

  截止本公告日,欧阳小波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任职情形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同时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日,欧阳小波先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股票代码:002449          股票简称:国星光电              公告编号:2020-038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刘艾璨子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刘艾璨子女士因工作安排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其任职的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刘艾璨子女士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

  特此公告。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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