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6月2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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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吴晓勇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其中:董事林发现、韩士发、刘常进、李丙学、王志辉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谭学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其中:监事李江红、陈瑞忠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倪娟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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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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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GHAE公司拟取得广汇集团专项资金借款用于建设Blue Valley200MW光伏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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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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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均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3在关联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华龙证券金智汇3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由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云栋、薛玉婷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