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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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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表2:

  ■

  

  2、本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019年度实际使用情况见下表:

  表3:

  ■

  

  注3:以上1、2的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项目包含支付化学赛鼎21.74亿元、支付宇龙汽车4.29亿元(本年新增1.50亿元)。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 2019 年 7 月 5 日,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9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下称“《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书》的相关内容如下:

  2018 年 6 月 10 日,康得新光电利用与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学赛鼎)、沈阳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汽车)签订《采购委托协议》,约定由康得新光电确定下游设备供应商,化学赛鼎和宇龙汽车按照康得新光电的要求与指定供应商制作和签订供货合同、并按照康得新光电要求将收到的货款转付给指定供应商。按照上述协议安排,2018 年 7 月至 12 月期间,康得新光电累计将 24.53 亿元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以支付设备采购款的名义分别向化学赛鼎、宇龙汽车支付 21.74 亿元、2.79 亿元;转出的募集资金经过多道流转后主要资金最终回流至康得新,用于归还银行贷款、配合虚增利润等,变更了募集资金用途。(详见公告,编号:2019-143)

  截至本年报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正式处罚通知,公司内部亦未履行募集资金变更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公司暂无法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做出确切的说明。

  (二) 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说明

  2019年1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字2019003号),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7)。2019年7月5日,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9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下称“《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2)。

  2019年5月6日,公司披露股票交易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7)。

  2019年公司面临的局面异常严峻。债项违约、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涉及多起诉讼事项,流动性极为紧张,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目前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募投项目已经完全处于停滞状态,公司内外部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发展战略被迫调整,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现有实力已无法继续支持募投项目的开展。

  终止募投项目有利于降低公司管理成本;终止募投项目后,剩余资金、资产处置回收的资金以及可追缴的债权类款项追偿回收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缓解公司目前流动性不足的情形。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剩余未使用的募集资金账面余额为216,900.64万元(包含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余额151,266.60万元和银行划扣资金65,634.04万元),终止募投项目后,公司拟将未使用募集资金全部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同时,鉴于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余额216,900.64.万元已全部被冻结,且其中65,634.04万元已被银行扣划,前述公司剩余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目前暂无法直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目前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对其中未扣划的151,266.60万元募集资金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追讨,并争取解除冻结,待解除冻结后,公司将以该部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公司在此提示,因相关诉讼程序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能否解除前述冻结资金,并实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告编号:2019-203、2019-218)

  (三)公司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募集资金被监管银行擅自划出监管账户的情况说明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南洋商业银行苏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张家港分行、建设银行张家港港城支行、农业银行张家港分行5家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从康得新光电开设于该行的募集资金账户中累计划扣了65634.04万元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异动情况一览表

  除前述募集资金被监管银行擅自划出监管账户情况之外,还有募集资金被冻结的情况,具体如下:

  1、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异动情况

  单位:万元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以上账户包含的被冻结定存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2、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异动情况

  单位:万元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以上账户包含的被冻结定存明细如下:

  ■

  

  (三)募集专项资金用于其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说明

  2019 年 7 月 5 日,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9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下称“《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书》的相关内容如下:

  2018年6月10日,康得新光电利用与化学赛鼎、宇龙汽车签订《采购委托协议》,约定由康得新确定下游设备供应商,化学赛鼎和宇龙汽车按照康得新的要求与指定供应商制作和签订供货合同、并按照康得新要求将收到的货款转付给指定供应商。按照上述协议安排,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康得新累计将24.53亿元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以支付设备采购款的名义分别向化学赛鼎、宇龙汽车支付21.74亿元、2.79亿元;转出的募集资金经过多道流转后主要资金最终回流至康得新,用于其他支付,变更了募集资金用途。

  截止本报告期期末,本公司累计向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备采购款21.74亿元、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备采购款4.29亿元(其中2019年1月9日支付1.5亿元)。

  截至本年报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正式处罚通知,公司内部亦未履行募集资金变更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尚无法确定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及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上述支付给宁波化学赛鼎、宇龙汽车的设备采购款暂包含在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中。公司未能对前述章节中涉及的募集资金使用数据作出调整,公司将进一步自查,具体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

  (四)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存款违规担保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90号}。2016 年 1 月 22 日、11 月 14 日及 2017 年 1 月 17 日,康得新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材料)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3份《存单质押合同》;2018 年 9 月 27 日,光电材料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存单质押合同》。前述存单质押合同均约定以光电材料大额专户资金存单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以上提到的存单质押合同,2019 年 6 月 5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京 04 民初 458 号)和《民事起诉状》显示,2018 年9月27日,公司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信托贷款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 146,305万元,同日张家港光电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存单质押合同,将厦行国际银行中关村支行募集资金专户 8016100000002475 从属的7天存款账户(账号:8016110000001881)中的50,000.00 万元七天通知存款,以及厦行国际银行中关村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8016100000003927)从属的 7 天存款账户8016110000001668 中的 100,000.00 万元七天通知存款进行质押,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前述贷款提供担保。剩余部分公司目前在核实中,具体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及证监会正式的处罚决定书为准。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9日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二〇一九年度述职报告——陈东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人经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选举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19年4月28日,本人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10条规定、《公司章程》第100条的规定,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判例【(2017)最高法民再172号《民事判决书》】,本人辞职自2019年4月28日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本人在2019年度任职期内(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4月28日,以下简称“2019年度任职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切实履行职务,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同时,继续秉持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积极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2019年度任职期内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一)董事会情况

  在2019年度任职期内,公司召开了3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2次,委托出席1次,无缺席会议情况。但在2019年4月29日,本人在已辞任公司独立董事但公司尚未公告的情况下,出席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审议表决了董事会相关议案。本人认真审议议案,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发,以独立、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2019年度任职期内3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本人对任职期内及2019年4月29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二)股东大会情况

  在2019年度任职期内,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共1次,本人出席了0次股东大会。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以上相关独立意见已在巨潮资讯网上公示。

  重要说明:2019年4月29日,本人在已辞任公司独立董事但公司尚未公告的情况下,出席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审议表决董事会相关议案,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10条规定、《公司章程》第100条的规定,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判例【(2017)最高法民再172号《民事判决书》】,本人属于法律认识偏差,依法不享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表决权,本人该表决及签字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进行现场办公的情况

  在2019年度任职期内,本人参观了康得新在张家港的工厂和展厅,听取有关情况介绍,与公司有关负责人和中介机构有关人员进行了交流。尤其是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本人与另外两位独立董事就公司存在的如下问题提出如下异议:1、就北京银行的存款提出了严正质疑,并要求新一任管理层即刻启动法律程序,并敦促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上门对账,或即刻启动一笔付款指令、进一步确认巨额存款的真实性;2、要求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应尽快真实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向中小投资者及时披露上市公司财务状况;3、在巨大的财务疑点和关联交易下,本人率先提出应该尽早发独立董事联合申明,基于会计师事务所一直在和董事会确定年报信披数据,从公司治理的稳定性考虑,我们最终一致要求董事会在年报首页先公布独立董事联合声明。

  2019年3月3日上午,本人与独立董事张述华一起到康得新北京昌平区生产基地进行了考察和调研,了解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并将调研情况及时回复给相关负责人。本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特别是财务状况进行深入了解并持续跟踪关注,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进行及时沟通,要求公司不断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的同时,重视投资回报和提高职工薪酬,持续关注关联交易决策及信披程序,进一步加强环保治理,关注重大投资项目,控制投资风险,严格执行内控流程,及时跟踪行业环境变化及调整,不断提高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在2019年度任职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召集人,主持了相关会议,对委员会工作和计划等议案进行了审议。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对议案发表意见。

  五、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在2019年度任职期内,本人对公司治理有关制度与执行情况、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经营层对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与跟踪情况等进行调查与了解,凡是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在董事会决策中发表专业意见或出具书面意见或发表专项独立意见。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信息的及时、准确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促使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加强自愿披露工作,保证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平等和公开,保障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通过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加强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

  2019年度任职期内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没有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咨询机构的情况。

  七、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kdx@kdxfilm.com。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陈东

  2020年6月29日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对相关事项的合理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审核,现发表如下说明:

  一、对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合理性说明

  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认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所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要求,同意向董事会建议由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

  二、对2019年度预计负债计提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2019年度预计负债计提和转回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是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合并范围内各公司所涉诉讼事项进展情况进行了重新审核评估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而做出的,预计负债计提和转回依据充分,公允的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三、对2019年度资产核销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资产核销事项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是公司对资产进行了分析与评估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本次资产核销依据充分、真实合理,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

  四、对调整2019年度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调整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经资产减值测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依据充分。调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因此,同意公司调整本次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五、对2019年度确认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对此项权益工具投资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是依据法院终审裁定及时做出的合理决定,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规定,不涉及公司关联方,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王德瑞、梁振东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参考公司所处的行业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核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的相关事项并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9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资金情况,未违反《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和承诺,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针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公司董事会应予以重点关注并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经营和内部控制关键环节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稽查职能,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四、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冯凯燕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

  2、未发现公司董事会选举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3、在认真审核了独立董事候选人冯凯燕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健康情况,以及社会兼职等情况后,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提名冯凯燕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冯凯燕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19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希望公司进一步加强日常财务监管,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七、关于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的合理变更。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与客户及供应商进行债权债务重组的独立意见

  本次债务重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金融资产分类调整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8)的规定,前期将对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20亿元的权益工具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反映。本次调整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文书做的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德瑞、王筱楠、梁振东

  2020年6月29日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事前了解了相关事项,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前,公司已将相关材料送独立董事审阅,我们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我们认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的合理变更。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金融资产分类调整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金融资产分类调整,是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和制度的规定,我们对于该项金融资产分类调整暨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德瑞、王筱楠、梁振东

  2020年6月29日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冯凯燕,作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 5 家。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署):冯凯燕

  2020年6月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得新”)董事会现就提名冯凯燕女士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康得新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被提名人已承诺将积极报名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承诺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九、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 5 家。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一、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否□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康得新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20年6月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二〇一九年度述职报告——王德瑞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作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2019年度任职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切实履行职务,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同时,继续秉持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积极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本年度任职期内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一)董事会情况

  在2019年度任职期内,公司召开了5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无委托出席和缺席会议情况。本人认真审议议案,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发,以独立、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2019年度任职期内各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对董事会全部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弃权情况。

  (二)股东大会情况

  在2019年度任职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3次,本人出席了0次股东大会。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以上相关独立意见已在巨潮资讯网上公示。

  三、进行现场办公的情况

  在2019年度任职期内按相关规定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了解经营和财务状况。着重了解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及相关事宜,重点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关注公司舆情,运用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各项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在2019年度任职期内,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召集人,主持召开了相关会议,对定期报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议案履行审议职责;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报告,并对聘任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议案进行审议。督促审计工作进展,保持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联系和沟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交换意见,确保审计工作的如期完成。

  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对议案发表意见。

  五、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在2019年度任职期内,本人对公司治理有关制度与执行情况、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经营层对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与跟踪情况等进行调查与了解,凡是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在董事会决策中发表专业意见或出具书面意见或发表专项独立意见。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信息的及时、准确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促使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加强自愿披露工作,保证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平等和公开,保障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通过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加强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

  2019年度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没有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情况,无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况。

  七、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kdx@kdxfilm.com。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王德瑞

  2020年6月29日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二〇一九年度述职报告——王筱楠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作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2019年度任职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切实履行职务,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同时,继续秉持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积极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本年度任职期内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一)董事会情况

  在2019年度任职期内,公司召开了5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无委托出席和缺席会议情况。本人认真审议议案,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发,以独立、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2019年度任职期内各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对董事会全部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弃权情况。

  (二)股东大会情况

  在2019年度任职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3次,本人出席了0次股东大会。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以上相关独立意见已在巨潮资讯网上公示。

  三、进行现场办公的情况

  在2019年度任职期内按相关规定去公司实地调研4次,了解经营和财务状况,为优化组织结构及提升效率提供了专业意见。同步了解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及相关事宜,重点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关注公司舆情,运用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各项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在2019年度任职期内,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召集人,主持了相关会议,对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员工持股计划、委员会工作和计划等议案进行了审议。

  作为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对议案发表意见。

  五、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在2019年度任职期内,本人对公司治理有关制度与执行情况、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经营层对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与跟踪情况等进行调查与了解,凡是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在董事会决策中发表专业意见或出具书面意见或发表专项独立意见。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信息的及时、准确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促使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加强自愿披露工作,保证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平等和公开,保障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通过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加强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

  2019年度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没有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情况,无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况。

  七、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kdx@kdxfilm.com。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王筱楠

  2020年6月29日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二〇一九年度述职报告——杨光裕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人2019年2月27日至7月18日任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任职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切实履行职务,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同时,秉持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积极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本年度任职期内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一)董事会情况

  在任职期内,公司召开了7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6次,委托出席1次,无缺席会议情况。本人认真审议议案,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发,以独立、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报告年度任职期内各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充分发表了意见,对任职期间历次董事会议案,审慎地进行了专业判断,并认真履行投票的权利和责任。其中有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还有异议声明。

  (二)股东大会情况

  在任职期内,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共1次,本人出席了0次股东大会。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以上相关独立意见和投票表决意见已在巨潮资讯网上公示。

  三、进行现场办公的情况

  在任职期内,本人按相关规定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调研、交流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着重了解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及相关事宜,重点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关注公司舆情,运用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各项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在任职期内,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召集人,主持召开了相关会议,对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委员会工作和计划等议案进行了审议。

  作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委员,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对议案发表意见。

  五、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在任职期内,本人对公司治理有关制度与执行情况、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经营层对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与跟踪情况等进行调查与了解,凡是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在董事会决策中发表专业意见或出具书面意见或发表专项独立意见。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信息的及时、准确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促使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加强自愿披露工作,保证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平等和公开,保障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通过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加强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

  在任职期内,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没有正式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情况。

  任职期内,先后两次到张家港对公司进行实地调研,历史上由于公司内部治理存在严重问题,内部控制缺失,至公司多年经营及财务数据不能反映真实情况,这些事实虽然发生在本人任职前,但本人多次通过董事会、董监高交流群、独董交流群等渠道,要求公司认真开展自查,按监管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年报,并与其他独立董事一起分析、梳理、调查相关重要疑点事项,以尽忠实、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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