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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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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根据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20-046

  证券代码:110067              证券简称:华安转债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根据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

  华安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安转债调整前的转股价格:人民币8.77元/股

  华安转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人民币8.67元/股

  华安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的实施日期:2020年7月6日

  2020年6月9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2019年末总股本3,621,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62,100,000.00元,占2019年度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2.67%,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公开发行了28,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华安转债”,代码“110067”)。根据《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在华安转债发行后,当公司派送现金股利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现金股利:P1= P0-D;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前述规定,因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华安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人民币8.77元/股调整为8.67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将于2020年7月6日(除权除息日)生效。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20-04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6月9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621,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62,1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交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相关规定自行判断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的,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华安证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65161539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 600909            证券简称: 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20-04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安证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国控集团”)的通知,根据安徽省国资委相关工作要求,安徽国控集团与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能集团”)、安徽交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交控资本”)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订背景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的经营、决策效率,更好发挥控股股东的地位和作用,安徽国控集团、皖能集团以及安徽交控资本经协商一致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安徽国控集团、皖能集团及安徽交控资本分别持有公司股份909,020,879股、96,520,226股、135,128,317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25.10%、2.67%、3.73%,截至公告日合计持有公司1,140,669,42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1.50%。前述三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安徽省国资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本次一致行动人协议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签署,协议签署后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协议签署后收购人安徽国控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此外,皖能集团持有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能电力”)股份比例达到56.74%,皖能电力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52%,皖能电力因受皖能集团控制构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安徽国控集团能实际控制公司股权比例为37.02%。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 安徽交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合称为“一致行动人”或“各方”。

  (二)“一致行动”的内容

  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时保持的“一致行动”指,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中表决公司如下事项时保持一致;在行使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决定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修改本章程;

  (12)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1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4)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5)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6)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①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③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④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⑤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⑥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17)审议以下重大交易(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事项: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④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⑤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18)审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各方所推荐的董事人选(如有)在公司的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均应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保持一致,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甲方推荐的董事意见为准。

  (三)协议的变更与或解除

  (1)本协议自各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非经各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

  (2)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上述变更和解除均不得损害各方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

  (四)协议有效期

  各方作为华安证券股东期间,前述一致行动约定持续有效,各方可通过书面协商方式终止协议。

  各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未来各方新增持有的股份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亦应按遵照本协议一致行动的相关约定履行表决权。

  三、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促进控股股东作用发挥,确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四、备查文件

  协议各方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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