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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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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1 证券简称:江苏国泰 公告编号:2020-061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查询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4月28日,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泰”、“上市公司”、“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0年6月4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能源”)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及2020年6月6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时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预案(修订稿)》”)披露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査期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即2019年10月29日)至《预案(修订稿)》披露前一日(即2020年6月5日)。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瑞泰新能源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内幕信息的机构或人员;

  6、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分拆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江苏国泰股票的情况如下: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自查期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股票账户持有或买卖江苏国泰股票的情况如下:

  ■

  中信证券为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出具自查报告,作出以下说明及承诺:

  “本公司在2019年10月29日至本报告签署日期间买卖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除股东账号为0899046518的自营账户外),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上述账户已经批准成为自营业务限制清单豁免账户。

  股东账号为0899046518的自营账户在上述期间的买卖交易,均发生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信息之前(即2020年4月29日之前),相关买卖行为不违反内外规的要求。本公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本公司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之间,在部门、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江苏国泰股票的行为,也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江苏国泰的股票,也未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自2019年10月29日至本报告签署日,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江苏国泰股票的行为,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江苏国泰的股票,也从未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及本公司的知悉本次交易信息的相关人员及项目成员对各自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及本公司的知悉本次交易信息的相关人员及项目成员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陈述和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综上所述,中信证券前述在自查期间买卖江苏国泰股票的行为未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

  2、张家港市金城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金城融创出具的关于持股变动情况的说明,自查期间,金城融创股票账户存在交易江苏国泰股票的情况,系出借、归还股票的转融通业务,除上述情况外金城融创不存在买卖江苏国泰股票的行为,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江苏国泰的股票,也未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金城融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江苏国泰股票的行为,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江苏国泰的股票,也从未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综上所述,金城融创前述在自查期间交易江苏国泰股票的行为未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

  除上述相关机构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江苏国泰股票的情形。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江苏国泰股票的情况如下:

  ■

  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江苏国泰股票的情形。

  1、关于张文明等7名自然人(该等自然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即上表中第第1至7项)买卖江苏国泰股票行为的性质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中登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以及对该等自然人的访谈,该等自然人均为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张文明等6名自然人(上表第1至6项)系在知悉内幕信息前存在买卖江苏国泰股票的情况,并在知悉内幕信息后未买卖江苏国泰股票;陆桂萍(上表第7项)在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入过江苏国泰股票,陆桂萍说明,其本人此前就长期关注江苏国泰股票,也基于个人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买卖过江苏国泰股票,在其知悉内幕信息时点(即2020年3月23日)后发生过一次买入江苏国泰股票的情况,是未能正确理解相关政策规定,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的政策要求,基于个人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考虑到江苏国泰股价下调而进行的补仓操作。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中登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以及对该等自然人的访谈,该等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江苏国泰股票,系基于个人对市场的独立判断以及自身资金周转需要而进行的自主投资行为,该等自然人确认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如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要求,该等自然人通过前述买卖股票所获利益,归上市公司所有。此外,该等自然人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前,其不出售所买股票,不再另行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江苏国泰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综上所述,张文明等7名自然人自查期间买卖江苏国泰股票行为属于个人独立操作,未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

  2、关于尤海峰等7名自然人(该等自然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即上表中第8至14项)买卖江苏国泰股票行为的性质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中登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以及对该等自然人的访谈,该等自然人均为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该等自然人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分拆事项信息之前(即2020年4月29日前)不知悉任何江苏国泰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该等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江苏国泰股票,系基于个人对市场的独立判断以及自身资金周转需要而进行的自主投资行为。其中,尤海峰等6名自然人(上表中第8至13项)系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分拆事项信息之前存在买卖江苏国泰股票的情况,并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分拆事项信息后未买卖江苏国泰股票;许卫星(上表中第14项)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分拆事项信息后(即2020年4月29日后)存在买卖江苏国泰股票的情况,是未能正确理解相关政策规定,认为公告后即可买卖,该等买卖系基于个人对市场的独立判断。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中登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以及对该等自然人的访谈,该等自然人确认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如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要求,该等自然人通过前述买卖股票所获利益,归上市公司所有。此外,该等自然人承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前,其不出售所买股票,不再另行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江苏国泰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综上所述,尤海峰等7名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江苏国泰股票行为属于个人独立操作,未利用本次分拆上市的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

  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江苏国泰股票的情形。

  针对本次分拆事项,公司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相关各方强调保密要求,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上述文件已于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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