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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2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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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

  (1)基本情况

  ■

  (2)认购数量与限售期

  认购数量:52,835,051股

  限售期安排: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3)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重大交易。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发行股份对价部分对应的新增股份上市前,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发行股份对价部分对应的新增股份上市后,截至2020年5月27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截至2020年6月23日,三峡水利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由1,847,709,915股变更为1,912,142,904股,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10%,公司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

  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为长江电力,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长江电力,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

  四、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本次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有积极影响,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六、为本次交易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500

  项目经办人员:王都、吴昊、段联、廖君、韩斐冲、刘清云、刘嘉琦、张烃烃、张翰、张健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电话:0755-23835210

  传真:0755-23835210

  项目经办人员:王楠楠、冯新征、赵欣欣、卢秉辰、杨巍巍、张昕、赵贤耀

  (二)法律顾问

  机构名称: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卫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金融城2号T1栋7层

  电话:023-67016999

  传真:023-67001333

  经办律师:王卫、刘天琦

  (三)审计机构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梁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电话:010-58350011

  传真:010-58350006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洪仪、杨卫国

  (四)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梁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电话:010-58350011

  传真:010-58350006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洪仪、王帅军

  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重庆新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13号);

  2、标的资产的股权过户资料;

  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0]000255号”《验证报告》和“大华验字[2020]000256号”《验资报告》;

  4、华泰联合证券出具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5、中信证券出具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6、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7、《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8、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9、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股票代码:600116     股票简称:三峡水利       编号:临2020-037号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64,432,989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76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99,999,994.64元,扣除主承销商发行承销费用后,由主承销商向公司在兴业银行重庆万州支行支行开立的指定账户(账号:346200100100081011)划转了认股款人民币488,249,994.77元,扣除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7,095,032.18元。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6月16日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256号)验证。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及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决议》,2020年6月23日,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丙方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丙方2)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或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

  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46200100100081011,截止2020年6月17日,专户余额为488,249,994.77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向丙方承诺,如本协议签署日后,如在乙方处以其他方式存储募集资金时,应当在存储前通知丙方并获得丙方认可,该等其他方式存储的募集资金的存储期限到期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内进行监管或以原存储方式续存。甲方以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其他方式在乙方存储募集资金的,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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