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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2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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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9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10名,授予股份数量13,391,480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0.4459%。

  2、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7.467元/股。

  3、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6月24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0年5月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0年6月4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情况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年6月4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467元/股。

  3、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A股普通股。

  4、授予人数及数量 :

  公司本次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3,391,480股,具体分配如下:

  ■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36个月,自标的股票授予日起计算。

  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完成日起12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2期解锁。禁售期内,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和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规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或者因未达到解锁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锁的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并注销。

  6、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达到以下条件:

  激励对象每次解锁时,公司必须满足如下业绩条件:

  ■

  注:上述业绩考核条件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锁期和第三个解锁期业绩考核条件实质上保持一致。

  (2)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公司达到上述(1)所列公司业绩条件以及个人岗位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方可解锁。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S(杰出)、A(优秀)、B(良好)、C(合格)和D(不合格)五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若激励对象任一考核周期考核结果为D级,则相对应的当期限制性股票将不予以解锁,激励对象当年未能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前次公示情况不一致性的说明

  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989,884,650股(扣除已回购股份13,391,4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33元(含税),现金分红总额397,654,658.45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0年5月22日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在《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因此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P=P0-V=7.60(元/股)-0.133(元/股)=7.467(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计划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6月12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565号验资报告,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经审验,截至2020年6月11日止,贵公司本次股票激励实际由10名股权激励对象认购13,391,480股,每股7.467元,实际收到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的认购款人民币99,994,181.16元,授予限制性股票收到的金额与库存股回购成本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中冲减库存股成本人民币203,499,400.44元,减少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人民币103,505,219.28元,出资后股本仍为3,003,276,130.00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验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3,003,276,130.00元,股本人民币3,003,276,130.00元,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3月26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124号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6月11日止,贵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3,276,130.00元,累计股本人民币3,003,276,130.00元。

  五、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6月4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6月24日。

  六、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股份上市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授予对象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者,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除李智杰外,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

  注:李智杰于2020年2月27日聘任为公司副总裁。

  李智杰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论证前并不知悉相关信息,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情况的独立判断、个人资金安排而自行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与本次股权激励有关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

  八、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说明

  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每股收益摊薄情况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产生变化,每股收益情况不作调整。

  十、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十一、公司已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情况的说明

  1、截至2020年4月24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3,391,4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5%,最高成交价为17.8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9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03,499,400.44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均价为15.20元/股。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13,391,480股限制性股票均来源于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授予价格为7.467元/股(授予价格调整情况详见上述“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前次公示情况不一致性的说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如下: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公司回购股份均价15.20元的50%。以回购均价的50%价格授予,可以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结合在一起,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并有利于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从激励性角度说,以回购均价作为定价基数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基于以上目的,并综合激励对象取得相应的限制性股票所需承担的出资金额、 纳税义务等实际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公司股份回购均价的50%。

  独立财务顾问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有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大华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具备合理性”。

  3、授予限制性股票收到的金额与回购成本差额的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中对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规定:企业应于职工行权购买本企业股份收到价款时,转销交付职工的库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金额,同时,按照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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