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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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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 公告编号:临2020-50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6月23日14:30。

  (2)A股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公司会议室。

  3.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储晓明董事长。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4位,代表股份数15,964,303,7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55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3位,代表股份数15,891,211,5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634%;出席本次会议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位,代表股份数73,092,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9%。

  A股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50位,代表股份数3,061,487,7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26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位,代表股份数 12,706,698,8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45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位,代表股份数3,257,604,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96%。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因疫情原因,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现场出席会议,以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1)公司在任董事10位,出席7位,王洪刚董事因工作原因、黄丹涵、杨秋梅独立董事因在境外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8位,出席5位,温锋、龚波、卫勇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的律师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出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本次会议议案均获得通过。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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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议案6.01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有关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份)、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持有的11,616,913,474股股份不计入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对议案6.02与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有关股东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持有的1,212,810,389股股份不计入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对议案6.03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其他关联方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及控股公司除外)。有关股东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上海汽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持有的2,304,712,728股股份不计入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对议案7.00《关于修订公司2020年度及2021年度持续关连交易年度上限的议案》,有关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份)、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持有的11,616,913,474股股份不计入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议案9.00《关于修订〈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和议案10.00《关于修订〈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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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A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A股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

  (二)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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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夏军、孙亚玲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员资格、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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