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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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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63                 证券简称:禾望电气                 公告编号:2020-065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396.20万份;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A股普通股。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2019年1月11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及《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元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1月22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书面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此外,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9年1月23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9年1月2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对《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获得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2019年2月20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和2019年第二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以2019年2月2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79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035.50万份,向符合条件的27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97.00万股。天元律师就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荣正咨询就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9年3月23日,公司公告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司完成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277名激励对象授予1,033.00万份股票期权,向271名激励对象授予1,089.0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6.98元/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49元/股。

  (三)股票期权授予后的调整情况

  1、2019年5月17日,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30,89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5元(含税)。鉴于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9年6月6日实施完成,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召开2019年第八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和2019年第五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6.98元/股调整为6.965元/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49元/股调整为3.475元/股。

  2、2019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八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和2019年第五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于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12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10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315,000股,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225,000股,回购价格为3.475元/股。

  3、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于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3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2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110,000股,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85,000股,回购价格为3.475元/股。2020年5月6日,公司办理完110,000股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4、2020年5月18日,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6元(含税)。鉴于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0年6月3日实施完成,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和2020年第三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6.965元/股调整为6.949元/股。

  (四)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本次行权条件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40%,262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第一期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96.20万份,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可进行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行权。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条件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14个月,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1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予日起2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9年2月20日,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已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条件已经满足,具体如下: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比例为40%,即公司26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96.20万份,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可进行第一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行权。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1、授予日:2019年2月20日。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3、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计262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为396.20万份。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股权期权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行权价格为6.949元/股。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股权期权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已聘请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主行权主办券商。

  6、行权安排:行权有效日期为2020年7月1日—2021年4月19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7、激励对象行权情况

  单位:万份

  ■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激励对象行权及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可行权条件及可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26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396.20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同意公司为259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423.2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层面2019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授予的激励对象265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行权及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及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可行权及可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依据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本次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公司在授权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评估,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授予股票期权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与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届满,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原因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八、 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2020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3、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2020年第三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决议;

  5、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7、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603063               证券简称:禾望电气               公告编号:2020-066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机构已受理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14,666,274.67元及利息、律师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孚尧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尧能源”或“被申请人”)因与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目”、“申请人”)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事宜,江苏天目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海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本次仲裁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1、收到仲裁申请书的时间:2020年6月22日

  2、仲裁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

  3、仲裁当事人情况:

  申请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溧阳市溧城天目路台港新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天喜

  被申请人:孚尧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吴亚伦

  二、仲裁事实和理由及请求内容

  (一)仲裁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项目施工服务。申请人完成施工任务后,被申请人拖延办理书面结算手续,尚欠申请人工程款项1,400余万元拖延不付,故申请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仲裁请求

  1、依法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666,274.67元;

  2、裁令被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702,331.00元(以扣除一年期质量保修金后的工程款金额12,966,007.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5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5月30日);

  3、裁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律师费450,000.00元;

  4、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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