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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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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ST利源                           公告编号:2020-066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刘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解冬玲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类项目变动说明

  1、应收款项融资比期初增加46.73%,主要系公司报告期票据结算业务增加所致。

  2、存货比期初增加50.40%,主要系公司报告期受托加工物资增加等所致。

  3、其他流动资产比期初增加251.08%,主要系公司待抵扣进项税增加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变动说明

  1、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减少70.31%,主要系报告期公司与政府纾困平台智晟达采用受托加工方式经营,加工费收入与上期自主销售收入不可比及本期不再合并沈阳利源等所致。

  2、营业成本比上年同期减少66.69%,主要系报告期公司与政府纾困平台智晟达采用受托加工方式经营,受托加工成本与上期自主加工成本及本期不再合并沈阳利源等所致。

  3、税金及附加比上年同期减少67.79%,主要系上年同期公司合并沈阳利源,而本报告期公司不再合并沈阳利源所致。

  4、销售费用比上年同期减少43.14%,主要系公司营业收入减少导致销售费用下降所致。

  5、管理费用比上年同期减少81.07%,主要系上年同期公司合并沈阳利源,而本报告期公司不再合并沈阳利源所致。

  6、财务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38.72%,主要系报告期公司计提利息、罚息等所致。

  7、其他收益比上年同期减少43.71%,主要系上年同期公司合并沈阳利源,而本报告期公司不再合并沈阳利源所致。

  8、投资收益比上年同期减少100.00%,主要系上年同期公司合并沈阳利源,而本报告期公司不再合并沈阳利源所致。

  9、信用减值损失比上年同期增加100.00%,主要系公司本期计提坏账准备增加等所致。

  10、营业外收入比上年同期减少100.00%,系公司本期未发生相关业务。

  11、所得税费用比上年同期减少100.00%,主要系公司本期经营亏损应纳税额所得额减少等所致。

  12、少数股东损益比上年同期减少104.57%,主要系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利源亏损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说明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71.27%,主要系公司本期收入减少及销售回款减少等所致。

  2、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96.78%,主要系公司本期资金困难其他往来减少所致。

  3、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73.30%,主要系公司本期资金困难采购原材料减少等所致。

  4、支付的各项税费比上年同期减少95.92%,主要系公司本期资金困难未及时缴纳税费等所致。

  5、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93.10%,主要系公司本期资金困难减少支出等所致。

  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1259.67%,主要系公司本期资金困难导致营运资金减少等所致。

  7、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100.00%,公司本期未处置资产。

  8、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100.00%,公司本期未购入固定资产。

  9、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100.00%,主要系公司资金困难减少投资所致。

  10、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100.00%,公司无新增借款。

  11、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99.91%,主要系公司本期资金困难未偿还债务等所致。

  12、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100.00%,公司本期未支付利息费用。

  1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99.83%,主要系公司本期融资困难,未筹集到足额营运资金等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

  公司于2019年9月9日收到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源中院”)《通知书》。《通知书》提到,2019年9月6日,辽源中院收到申请人刘明英、李春霖向辽源中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书》,申请对本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辽源中院决定自2019年9月9日启动对本公司的预重整程序,指定吉林省启明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临时管理人,在辽源中院作出是否受理对本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裁定前,临时管理人按照辽源中院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本公司应予配合。截至目前,预重整工作尚在进行中。

  2、债券本息违约。

  “14利源债”兑付日为2019年9月22日,因遇休息日,兑付日顺延至2019年9月23日。因本公司目前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期兑付“14利源债”的本金及利息,公司会积极筹措资金,争取尽早完成本金及债券利息的支付。

  3、全资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

  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或“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的《通知书》。《通知书》提到,2019年11月8日,沈阳中院收到申请人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源兴业”或“申请人”)的《破产重整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辽源兴业以沈阳利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沈阳中院申请对沈阳利源进行破产重整。

  4、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收到两份与公司破产重整进展相关的通知,(1)吉林省启明破产清算有限公司《通知函》,(以下简称“吉林启明”)吉林启明《通知函》提到,2019年10月28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源中院”)向临时管理人发出通知【(2019)吉04破申6-3号】,明确辽源中院决定停止临时管理人工作,接到法院通知后,临时管理人已停止各项履职工作,未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2)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辽府办函〔2019〕30号)。辽源市人民政府为顺利推进公司重整工作,妥善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维护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决定成立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组,有利于加速推进重整相关工作。

  5、全资子公司重整被法院裁定受理。

  2019年11月14日,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已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沈阳利源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本次裁定受理未指定管理人,后续公司及沈阳利源将积极配合沈阳中院推进重整相关工作。如收到沈阳中院指定管理人的相关决定,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全资子公司被法院指定重整管理人。

  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收到沈阳利源通知,沈阳利源于2019年11月29日收到沈阳中院的《决定书》,《决定书》称,沈阳中院已指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沈阳利源破产重整管理人。沈阳中院已指定沈阳利源破产重整管理人,沈阳利源将不再受公司控制,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全资子公司重整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收到沈阳利源管理人通知,沈阳中院于2019年12月2日出具了(2019)辽01破27-2号《公告》,《公告》称,沈阳利源债权人应自2020年2月28日前,向沈阳利源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公司近日获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辽01破27-5号)称“经部分债权人的申请,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管控的影响,本院决定延后召开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会议延期期间,债权申报正常进行。”

  8、行政处罚告知书。

  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证监处罚字【2020】1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判断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20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 适用 □ 不适用

  2020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净利润为负值

  净利润为负值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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