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也无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6月22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6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22日上午9:15-下午15:00。
2、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16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兰州市城关区中广商务大厦17 F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兵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的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0年4月28日发出了《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3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8,730,6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44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6,960,9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90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769,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47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769,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4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769,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47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张军、李宗峰二位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完成。
(二)议案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及《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公告编号:2020-031、2020-032),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并通过《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的《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3、审议并通过《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的《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4、审议并通过《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的《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5、审议并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的《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6、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39),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军、李宗峰
3、结论性意见: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