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6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606 证券简称:顺利办 公告编号:2020-032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复议进展公告

  

  ■

  2020年6月10日下午,公司收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04民初2322号),裁定暂缓实施于2020年5月27日形成的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如需执行上述决议中部分事项,须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许可。

  2020年6月20日,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20)青0104民初2322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彭聪与复议申请人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利办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了(2020)青0104民初2322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原裁定),顺利办公司不服,于2020年6月12日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顺利办公司复议称:董事会罢免彭聪董事长、总裁职务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不具有采取行为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故请求法院撤销原裁定。

  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彭聪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依法提供了担保,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董事会罢免理由是否合法、案涉董事会会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等,均需要经过实体性审查,并非本案是否应当采取保全措施的判断要件,故顺利办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上述事项有其他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