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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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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4 证券简称:渝开发 公告编号:2020—034
债券代码:112931 债券简称:19渝债01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兴业银行签定《变更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兴业银行申请额度为1.2亿元开发贷款的议案》。公司以“渝开发·格莱美城”一组团(三期)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作为贷款抵押物(预售解押时可以用异地块置换),向兴业银行申请贷款额度为人民币1.2亿元的项目开发贷款,贷款期限3年,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执行,按季付息,并授权经理团办理该笔贷款相关手续及抵押物置换等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33)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公司与兴业银行经协商一致,于2020年6月22日对上述贷款事宜签订了《变更协议》,同意对原编号为兴银渝渝开发借字20190101号《项目融资借款合同》利率条款进行变更,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LPR”定义变更为:“‘LPR’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T-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中,‘T’为借款利率确定当日,‘T-1’为当日的前一个工作日。‘LPR’的具体数值以兴业银行核心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第二条 自2020年1月8日起(含),将原借款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下述表述由:

  “一、借款利率

  (一)定价基准利率按下列第(壹)种约定执行:

  (壹)央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三年期限档次。

  (贰)央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期限档次。

  (叁)LPR/期限档次。

  (肆)SHIBOR/期限档次。

  (伍)LIBOR/期限档次。

  (陆)HIBOR/期限档次。

  (二)借款利率定价公式按下列第(贰)执行:

  (壹)借款利率=定价基准利率+  /  %。

  (贰)借款利率=定价基准利率×1.05。

  (三)借款利率(指年利率,下同)按下列第(贰)种约定执行:

  (壹)固定利率。根据实际发放日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借款利率,借款期间利率不变。

  (贰)浮动利率。根据实际发放日和利率调整日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借款利率。利率调整日按以下第A种方式执行: A、浮动周期为年(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每满一个周期的对应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月无对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天为对应日;B、                 / 。

  借款期间,如遇基准利率调整,不再通知借款人。

  (叁)其他利率方式:  /   。

  (四)本合同项下分次使用的借款对应的定价基准利率,应以每次借款实际发放日(或利率调整日,如有)的基准利率为确定标准。

  (五)本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如遇国家取消基准利率或者市场不再公布基准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同期的国家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后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有异议的,应与贷款人协商。自贷款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贷,借款人应当立即清偿剩余的借款本息。”

  变更为:

  “一、借款利率

  (一)定价基准利率:  2020年2月20日发布的LPR壹年期限档次。

  (二)借款利率定价公式:借款利率=定价基准利率+0.9375 %或-   / %。

  (三)借款利率(指年利率,下同)按下列第壹种约定执行:

  (壹)固定利率。利率按以下第A 种方式确定:

  A、根据实际发放日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借款利率,借款期间利率不变,不分段计息。

  B、约定固定利率为 / %,实际发放日如遇定价基准利率调整则相应调整定价公式中的加减点值,本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不变,不分段计息。

  (贰)浮动利率。根据实际发放日和利率调整日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借款利率,分段计息。利率调整日按以下第 / 种方式执行:

  A、浮动周期为 / (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每满一个周期的对应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月无对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天为对应日。

  B、               /                。

  借款期间,如遇基准利率调整,不再通知借款人。

  (叁)其他利率方式:              /            。

  (四)本合同项下分次使用的借款对应的定价基准利率,应以每次借款实际发放日(或利率调整日,如有)的基准利率为确定标准。

  (五)本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如遇国家取消基准利率或者市场不再公布基准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同期的国家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后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有异议的,应与贷款人协商。自贷款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贷,借款人应当立即清偿剩余的借款本息。”

  第三条 双方确认:  2020年 1月8 日(不含)之前,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2020年 1月 8 日(含)后,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变更后的借款利率执行。

  第四条 除上述内容变更外,原借款合同其余内容不变。

  二、备查文件:

  《变更协议》(编号:兴银渝渝开发借变字2020001号)。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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