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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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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20-028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6月19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陈大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明华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由于公司控股股东陈大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明华先生于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6月19日期间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交易方式及集合竞价系统交易方式的交易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计持股比例下降的权益变动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

  截至本公告日,相关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陈大魁先生的其他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中承诺:

  (1)、陈大魁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2)、陈大魁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截止目前,陈大魁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备查文件:

  1、股东陈大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明华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20-029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及陈大魁(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许丽秀(公司董事会秘书)、董卫平(公司财务总监)于2020年6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编号为:[2020]4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大魁、陈健、许丽秀、董卫平:

  我局发现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19年度,浙江众成及其子公司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向实际控制人陈大魁提供借款8,000万元。针对上述事项,浙江众成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对外披露,构成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截至2020年4月26日,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浙江众成实际控制人陈大魁、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健、董事会秘书许丽秀、财务总监董卫平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及陈大魁先生、陈健先生、许丽秀女士、董卫平先生表示接受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在收到本警示函以前,公司已采取了内部追责的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将积极配合执行本次行政监管措施。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将进一步加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坚决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一切正常。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0号)。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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