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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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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状况相匹配,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减轻公司财务负担,提高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水平。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1、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到位并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后,公司资本结构将得到改善,流动性风险将有所降低,现金流压力适当缓解,有利于保障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将得到有效提升。

  2、发行人治理规范、内控完整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标准,建立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通过不断改进与完善,从而形成了较为规范、标准的公司治理体系和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程序。

  公司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也按照监管要求,建立了《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保管、使用、投向以及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从而保证募集资金规范合理的使用,以防出现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不存在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业务与资产整合计划。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不涉及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的长期回报能力,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监管,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强化投资者的回报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一)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保障投资者利益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度)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形式、比例等,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对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三)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强化内部控制建设,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提升公司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的有力保障。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改进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对研发、采购、生产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采购审批制度。另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公司控股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承诺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单位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本人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七、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于2020年6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86                    证券简称:亿利达                    公告编号:2020-034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切实履行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产”)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作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本单位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单位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作为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本人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86                   证券简称: 亿利达            公告编号:2020-035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6月18日,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亿利达)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确认本次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产),同意公司与浙商资产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浙商资产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向特定投资者浙商资产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股份总数为不超过130,670,56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55,142.98万元。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与浙商资产签订了《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票认购协议》”)。浙商资产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关联方,浙商资产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此项关联交易事项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将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浙商资产无同类关联交易发生。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

  注:根据浙商资产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同意了浙商资产二轮引战增资实施方案和员工持股方案。同日,浙商资产与各投资人、原股东签署了增资协议。上述增资完成后,浙商资产注册资本由60.18亿元增加至70.97亿元。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持有58.6446%股权,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20.8142%股权,宏信远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8.5011%股权,国新双百壹号(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6.7590%股权,湖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4.9900%股权,杭州敦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0.2911%股权。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尚未完成。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本次拟非公开发行的不超过130,670,569股A股股票,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四、关联交易定价及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0年6月19日),发行价格为4.2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前述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等规定进行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规定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五、《股票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摘要

  本次交易合同即《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由亿利达与浙商资产签署,签约日期为2020年6月18日,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0年6月18日

  (二)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

  1、双方同意,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4.22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原则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4.22元/股。

  2、双方同意,乙方拟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130,670,569股,认购价款总金额为发行价格乘以认购数量,合计551,429,801.18元。

  3、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及/或认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其中发行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认购数量=认购价款总金额/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结果保留至个位数并向下取整)。

  4、鉴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尚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双方确认,甲方有权依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对乙方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数量和认购金额等事项进行最终确定。

  (三)保证金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认购价款总金额的5%作为保证金,即27,571,490.06元。

  2、若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冲抵股份认购价款。

  3、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情形下,若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将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若存在乙方违约情形,保证金优先冲抵违约金、赔偿金,剩余部分在上述期限内退还乙方。为避免疑义,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认购价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标的股份的交割

  1、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价格及数量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2、乙方同意,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后,按认购款缴纳通知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甲方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3、甲方应在乙方按规定程序以及本协议约定足额缴付认购价款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乙方实际认购的甲方股票通过证券登记结算部门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乙方名下,以完成交割。

  (五)限售期

  1、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2、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或深交所对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或深交所指导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该等调整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同意届时无条件执行该等安排。

  (六)违约责任

  1、如果一方违约而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则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认购协议的继续履行,同时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前述所发生的损失。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终止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能获得甲方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能获得国资有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

  (3)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4)本次非公开发行因法律法规重大变更或不可抗力事项导致不能实现。

  3、双方一致同意,如因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等相关监管机关要求,甲方调整或取消本次非公开发行,甲方无需就调整或取消本次发行事宜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七)协议的生效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本条以及与保证金、声明和承诺、违约责任、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保密、不可抗力等相关的条款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外,本协议其他条款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并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生效日:

  (1)本次非公开发行(包括关于免于乙方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议案)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经国资有权审批机构批准;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2、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协议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发生不可抗力等非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能实施,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3)有权的审核机构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不能获得批准,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和有义务及时通知其他方终止本协议;

  (4)如果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5日内,如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若基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3)项所述情形而终止,则任何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若基于本条第一款第(4)项所述情形而被终止,则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本规模明显扩大,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营运资金得到进一步充实,资产负债结构更趋合理,增强了公司的整体实力。

  募集资金的投入,将相应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将得到提高,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财务支撑,有利于公司的稳健、持续经营,且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由特定对象以现金认购,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公司资本实力将得以提升。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效益的产生,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将有所增加,公司的总体现金流量将有所改善。

  (二)关联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截至2020年3月31日,浙商资产持有公司79,461,412股股份,占亿利达总股本的18.24%,并拥有章启忠35,446,560股股份(占亿利达总股本8.14%)对应的全部表决权,表决权委托期限将于以下两个时点孰早终止:(1)自浙商资产与章启忠、陈心泉及MWZ AUSTRALIA PTY LTD于2018年11月23日签署的《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所约定的亿利达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即2020年12月24日;(2)浙商资产通过合法合规方式所获得亿利达股份比例达到亿利达总股本25%以上,浙商资产与章启忠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系一致行动人。浙商资产合计持有公司114,907,972股股份(占亿利达总股本的26.38%)对应的表决权,为亿利达的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章启忠仍持有尚未委托表决权的11,803,440股股份,占亿利达总股本的2.71%。浙商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26,711,412股股份,占亿利达总股本的29.09%。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浙商资产将持有公司210,131,981股股份,占亿利达发行后总股本的37.11%,浙商资产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运作、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运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均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产生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会导致公司产生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 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浙商资产,浙商资产是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浙商资产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与其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且鉴于浙商资产已承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形,因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浙商资产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对《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2月修订)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对《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控股股东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对《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我们认为,该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浙商资产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浙商资产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可能触发浙商资产要约收购义务。鉴于浙商资产已承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形。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浙商资产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6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补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非公开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四)监事会意见

  2020年6月1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八、备查文件

  1、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4、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

  5、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002686                   证券简称: 亿利达            公告编号:2020-036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产”)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5,142.98万元(含本数)。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浙商资产持有公司79,461,41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24%,并按照与章启忠于2018年11月23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拥有章启忠所持35,446,560股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8.14%,浙商资产为公司控股股东。同时,在上述表决权委托期限内,浙商资产和章启忠为一致行动人,双方合计持有公司126,711,4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09%。上述表决权委托期限及一致行动关系将于以下两个时点孰早时终止:(1)浙商资产与章启忠、陈心泉及MWZ AUSTRALIA PTY LTD于2018年11月23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所约定的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即至2020年12月24日止;(2)浙商资产通过合法合规方式所获得亿利达股份比例达到亿利达总股本25%以上。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浙商资产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假设按发行数量上限130,670,569股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时,浙商资产将持有公司210,131,981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37.11%。且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时,浙商资产与章启忠不再是一致行动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鉴于浙商资产已承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浙商资产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取得的公司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002686                   证券简称: 亿利达                  公告编号:2020-037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对金融工具、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要求的日期进行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1、金融工具

  公司自2019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相关规定执行。

  2、债务重组

  公司自2019年6月17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相关规定执行,对于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要求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相关规定执行,对于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要求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四)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变更

  根据财政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会计政策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除了获得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均应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应将之前已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留存收益,不得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6、金融工具相关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二)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变更

  根据财会〔2019〕9号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重新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准则变更

  根据财会〔2019〕8号有关规定,修订后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重新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和应适用其他准则的情形,明确了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金融工具

  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影响如下:

  ■

  (二)债务重组

  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报告期财务报表无影响。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报告期财务报表无影响。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86                   证券简称: 亿利达            公告编号:2020-038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以下简称“报告全文”)、《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以下简称“报告正文”)及相关文件。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7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公司为境内上市企业,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新收入准则。基于上述原因,公司需对《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更正。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更正事项

  (一)报告全文中“第三节 重要事项”之“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之“1、资产负债表项目”

  更正前:

  ■

  更正后

  ■

  (二)报告全文中“第四节财务报表”之“一、财务报表”之“1、合并资产负债表”

  更正前:

  ■

  更正后:

  ■

  (三)报告全文中“第四节 财务报表”之“一、财务报表”之“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更正前:

  ■

  更正后:

  ■

  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更正事项

  (一)报告正文中“第三节 重要事项”之“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之“1、资产负债表项目”

  更正前:

  ■

  更正后

  ■

  本次更正不会导致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其他内容和财务数据发生变动,更正后的《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对此次更正给广大投资者及报告使用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86        证券简称: 亿利达       公告编号:2020-039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金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国金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与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母公司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之所属企业浙江国金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合作,由国金租赁公司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亿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达科技”)提供融资租赁相关服务,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调度资金的灵活性。合作期限2年,合作期内,亿利达科技将从国金租赁公司获取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余额不高于人民币4000万元。公司在2020年度授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上述交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将根据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一、关联交易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浙江国金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2号7层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法定代表人:章亚明

  注册资本:USD80,000,000.00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兼营与融资租赁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国金租赁公司之母公司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之控股股东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由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国金租赁公司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二)规定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合作内容

  合作期限2年。合作期限内,亿利达科技根据融资需求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向国金租赁公司通过设备售后回租业务申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融资额度。公司在2020年度授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上述交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定价政策

  国金租赁为亿利达科技提供融资服务,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协商确定。

  二、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开展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是利用现有固定资产进行融资,有利于优化财务结构,盘活现有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

  (二)本次日常交易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积极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且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讨论后认为,公司向浙江国金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获取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和市场化原则,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公司控股股东浙商资产之母公司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之所属企业浙江国金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合作,由国金租赁公司为浙江亿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相关服务,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调度资金的灵活性。本次合作期限2年,合作期内,公司将从国金租赁公司获取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余额不高于人民币4000万元。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86           证券简称: 亿利达            公告编号:2020-040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现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不会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86       证券简称: 亿利达       公告编号:2020-041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处罚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2016年深交所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36号

  2016年3月16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36号),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2015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为2016年4月12日,按照规定应在2016年2月底前披露2015年年度业绩快报,但公司直至2016年3月5日才披露2015年度业绩快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5.3.1条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快报及其修正》第8条的规定。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整改情况:公司收到监管函后高度重视,及时组织董事会成员针对上述问题认真进行自查、讨论和分析,后续将进一步增强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二)浙证监公司字【2018】86号

  2018年5月10日,浙江证监局出具《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18】86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7年度公司控股的原孙公司青岛海洋新材料有限公司累计向关联方股东刘连河提供借款1,341万元,截至2018年4月17日,刘连河已全部归还上述借款并支付了相应利息。2018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暨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确认,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暨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请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在收到本监管关注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整改情况:公司收到监管关注函后高度重视,及时针对上述问题认真进行自查、讨论、分析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浙江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后续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86                   证券简称: 亿利达            公告编号:2020-042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总体工作安排,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待相关工作及事项准备完成后,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确定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将上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特此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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