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0-038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0年6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发出,并于2020年6月1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址: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四楼416会议室,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6月15日9:00时)。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赖国贵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和书面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暨上市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已符合要求且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本次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82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2,000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23%。
董事郭强、高青为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新增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原有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额度3.5亿元基础上新增人民币4.5亿元。新增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的理财产品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8亿元(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0-039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0年6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发出,并于2020年6月15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俞列明先生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和书面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暨上市的议案》
201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已达成设定的考核指标,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对第二个限售期共计312,0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公司182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等手续。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新增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原有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额度3.5亿元基础上新增人民币4.5亿元。新增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的理财产品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8亿元(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0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0-040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暨
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312,000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23%。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0年6月19日。
一、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8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于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告,并于2018年3月2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共计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至2018年3月11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员工针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8年3月16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8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2018年5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对《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21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63,000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33,333,400股增加至134,596,400股。
6、2019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9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7、2019年3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纪庆尊、李俊松因个人原因离职,李志勇换届选举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8、2019年7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185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解锁比例为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40%,共计解锁420,800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2019年7月15日,该部分解锁股票上市流通。
9、2020年2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夏燕燕、赵保龙、沈定由三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2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10、2020年6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暨上市的议案》。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182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解锁比例为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共计解锁312,000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 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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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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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40%,30%,30%,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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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实际操作以完成登记日计算),即2020年5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30%。截止目前,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已完成情况说明
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解除限售: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解锁条件达成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次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82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2,000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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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已剔除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等因素)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0年6月19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312,000股
(三)董事、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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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且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综上,我们同意公司182名激励对象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按规定解除限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范围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激励对象考核结果真实、有效,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法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程序。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春风动力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之相关解锁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0-041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闲置自有资金委托
理财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银行等金融机构。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8亿元(含)。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理财产品。
●委托理财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审议年度事项董事会召开之日止。
●履行的审议程序: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同意在原有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额度3.5亿元基础上新增人民币4.5亿元。新增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的理财产品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8亿元(含)。
一、 新增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一) 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通过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国债逆回购及其他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性低的理财产品或其他投资产品,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以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得更高的回报。
(二) 资金来源
公司及其子公司委托理财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三) 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预计2020年委托理财产品均为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国债逆回购及其他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性低的理财产品或其他投资产品。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四) 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相关部门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如果发现潜在的风险因素,将组织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情况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与核实。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 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执行时,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四号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公告(2019年11月修订)》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实际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每笔委托理财均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具体委托理财合同条款以实际签署合同为准。
(二) 额度及期限
任意时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审议年度事项董事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 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委托理财主要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的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债券回购、同业拆借;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具体以实际签署合同为准。
(四) 风险控制分析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主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如果发现潜在风险因素,将组织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 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预计2020年委托理财的交易对方均为商业银行,信用评级较高、履约能力较强,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四、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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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9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0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为791,990,353.73元,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等各种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投资,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购买的委托理财计入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流动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
五、 风险提示
预计2020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购买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国债逆回购及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性低的理财产品或其他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可能受宏观经济的影响有一定的波动性,不排除本次委托理财受到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从而影响预期收益。
六、 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原有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额度3.5亿元基础上新增人民币4.5亿元。新增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的理财产品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8亿元(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七、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人民币
■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0-042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告,并于2019年4月18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期自4月18日起至4月27日止,共计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止2019年4月27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员工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9年5月8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9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的同意意见。
5、2019年6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87.40万份,激励对象人数为322人。
二、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情况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预留的62.10万份股票期权自激励计划经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