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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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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8 证券简称:桂林旅游 公告编号:2020-032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邮寄来的《起诉书》、《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件,本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舒峥就本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提起诉讼。该案已于2020年5月12日开庭审理。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4月9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延期开庭审理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舒峥,男,汉族,1974年生,住址:上海市方浜中路。

  被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翠竹路27-2号,法定代表人:李飞影。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2019065号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11月25日,被告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向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等相关议案,并发布了2019-065号公告。在审议向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的议案时,被告的股东桂林航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未回避表决。

  原告认为,桂林航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是被告的关联方,也是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的关联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修订)》、《上市公司证券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桂林航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该次股东大会应当回避表决。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19065号公告对应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20年6月15日,公司收到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4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旅游股份公司作出《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19-065)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方式,符合法律、相关会计规章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原告请求撤销该股东大会决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舒峥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最终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无直接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4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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