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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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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83 证券简称:中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8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0,327,0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4030%。其中,可实际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9,963,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649%。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20年6月22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4,000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795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3.35万股,并于2017年6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5,333.35万股。其中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333.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18年4月20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8年5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向符合授权条件的8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81.75万股,在资金缴纳、股份登记的过程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从81.75万股调整为81.08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333.35万股增加至5,414.43万股。

  2018年5月18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5,414.43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此次所送(转)股于2018年7月5日完成登记后,公司总股份变更为8,663.088万股。

  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29.2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完成了29.2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登记。

  2019年7月30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5名激励对象全部或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868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692.288万股变更为8,690.6012万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8690.6012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4,212.426万股(含首发前限售股4,032.704万股、股权激励限售股125.668万股,高管锁定股54.05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8.4711%;无限售条件股份为4,478.175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1.528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1名。其中,法人股股东1名无锡中设创投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自然人股东10名分别为陈凤军、刘翔、廖芳龄、周晓慧 、孙家骏、陈峻、陆卫东、袁益军、彭德贵和叶松。

  (一)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相关承诺

  1、自然人陈凤军、刘翔、廖芳龄、周晓慧、孙家骏、陈峻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且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补充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法人股东无锡中设创投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三十六个月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补充承诺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高级管理人员陆卫东、袁益军,监事彭德贵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且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自然人股东叶松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补充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6、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补充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后续追加的承诺

  公司于2018年6月6日收到自然人股东叶松出具的关于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所持首发限售股自解除限售之日起的24个月内(即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不减持。如有违反,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2018年6月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部分股东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49)。

  (三)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除上市公告书中增加了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补充承诺以及自然人股东叶松于2018年6月6日出具的关于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以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一致。

  (四)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无。

  (五)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无。

  (六)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所做出的承诺。

  (七)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0年6月22日(周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0,327,0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4030%。其中,可实际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9,963,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64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1名,其中1名为法人股东,10名自然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备注:

  1、本次解除限售的10名自然人股东(陈凤军、刘翔、廖芳龄、周晓慧、孙家骏、陈峻、陆卫东、袁益军和叶松)为公司董监高或经营管理层成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述人员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2、自然人股东彭德贵已于2020年5月14日离任职工监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自其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3、根据法人股东无锡中设创投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三十六个月后,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

  3、公司本次解禁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同意中设股份本次相关解除限售股份在中小板上市流通。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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