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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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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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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为概要性提示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葫芦娃投资,实际控制人刘景萍、汤旭东及其近亲属汤琪波,主要股东杭州孚旺钜德、杭州中嘉瑞、卢锦华、汤杰丞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股东王琼、阮鸿献、高毅承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中证投资、金石翊康承诺:鉴于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系在发行人本次IPO申报前六个月内通过增资取得,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期间,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楼春红和高级管理人员李培湖、韦天宝、付亲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杭州中嘉瑞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寿晓梅和刘萍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杭州中嘉瑞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景萍、楼春红、李培湖、韦天宝、付亲、寿晓梅和刘萍承诺:其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其每年转让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控股股东葫芦娃投资承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减持时发行人股本总数的10%。

  实际控制人刘景萍、汤旭东,主要股东杭州孚旺钜德、杭州中嘉瑞、卢锦华、汤杰丞承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减持时发行人股本总数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应按《稳定公司股价预案》规定的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如果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前述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相关责任主体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股份。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股份为第二顺位。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回购价格应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公司每次回购股份不低于预案实施时公司总股本的0.5%,单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2%。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份

  (1)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单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回购股份已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则公司该会计年度内不再实施回购,由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进行增持/买入公司股份。增持/买入公司股份价格应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3)控股股东每次增持股份不低于控股股东增持的启动条件被触发时公司股本的0.5%,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2%。

  (4)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次增持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0%,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50%。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9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增持公告。

  (下转A37版)

  (海南省海口市海口国家高新区药谷工业园二期药谷四路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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