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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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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0-049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18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66,643,57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1,331,485.84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福華環球有限公司、嘉兴市创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市华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嘉润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2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72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3703555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0-050

  债券代码:113525       债券简称:台华转债

  转股代码:191525       转股简称:台华转股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台华转债”转股价格

  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修正前转股价格:8.11元/股

  ●修正后转股价格:8.03元/股

  ●“台华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0年6月22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1、经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不派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6月19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0年6月22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披露的《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9)。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747号文核准,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5.33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台华转债,债券代码:113525)。根据《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台华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方式为派发现金,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8.11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08元,P1为调整后转股价8.03元/股。

  2、转股价格调整的生效时间为本次利润分配的除权除息日,即2020年6月22日。

  3、自2020年6月15日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19日止,可转债转股代码“191525”停止交易,2020年6月22日起可转债转股代码“191525”恢复交易。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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