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88 证券简称:展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3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合计持有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 以上股份的浙江如山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如山”)、杭州如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如山”)和诸暨鼎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鼎信”)因减持公司股份及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11.25%下降至6.25%,权益变动达到5%。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浙江如山、杭州如山、诸暨鼎信发来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11.25%下降至6.25%,权益变动达到5%,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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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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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披露义务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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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导致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本次权益变动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且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部分公司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动,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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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此处计算依据为变动时公司总股本208,941,000股;
2、此处计算依据为变动时公司总股本292,517,400股;
3、2019年11月29日,由于操作失误,杭州如山将一笔“卖出”10,000股的指令误操作成“买入”10,000股,导致错误买入成交1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2月3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展鹏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误操作导致增持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2),该次增持资金来源为杭州如山企业自有资金;
4、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的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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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所有表格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加和所致。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后,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浙江如山、杭州如山及诸暨鼎信仍为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
3、上述权益变动情况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5日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展鹏科技
股票代码:603488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杭州如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0号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21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浙江如山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盾安路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21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诸暨鼎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39号盾安发展大厦21楼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不需要获得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与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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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杭州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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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浙江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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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诸暨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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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一)杭州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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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浙江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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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诸暨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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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权益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展鹏科技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权益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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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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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以外,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还直接持有杭州如山2.6%的股权,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浙江青鸟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杭州如山17.00%的股权。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还直接持有浙江如山0.1%的股权。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且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部分公司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动,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根据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披露的《展鹏科技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7),浙江如山及杭州如山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按照减持实际实施时的市场价格,浙江如山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0808%的股份,且不超过2,258,230股,杭州如山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0.9192%的股份,且不超过1,920,590股。
根据公司于2020年3月4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8),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浙江如山计划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9012%的股份,且不超过6,061,770股,杭州如山计划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0.9572%的股份,且不超过2,000,000股。
除此以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义务披露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批准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23,4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已于2018年5月16日上市流通,占公司当时总股本(即208,000,000股)的11.25%。
2018年4月27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2018年6月19日,公司完成941,000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由208,000,000 股增加至208,941,000股。2020年6月8日,公司实施完成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208,941,000股为基数,派发现金红利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据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总股本为292,517,400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282,326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即292,517,400股)的6.25%。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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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此处计算依据为变动时公司总股本208,941,000股;
2、此处计算依据为变动时公司总股本292,517,400股;
3、2019年11月29日,由于操作失误,杭州如山将一笔“卖出”10,000股的指令误操作成“买入”10,000股,导致错误买入成交1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2月3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展鹏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误操作导致增持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2),该次增持资金来源为杭州如山企业自有资金。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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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所有表格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加和所致。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展鹏科技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曾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六、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除历次和本次公告披露的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展鹏科技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其他应当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杭州如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浙江如山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诸暨鼎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20年6月12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将以下备查文件呈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备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二、备查地点
地址:无锡市梁溪区飞宏路8号
电话:0510-81003285
传真:0510-81003281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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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杭州如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浙江如山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诸暨鼎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20年6月12日